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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国市场
之 相关政策法律
中国 北京
目 录
第一部分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 ..................................... 3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3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3 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 3 四、合作开发 ............................................................................................ 3 五、新的投资方式 ................................................................................... 4 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管理程序 ..................................... 5 一、设立程序 ............................................................................................ 5 二、审批权限 ............................................................................................ 6 三、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 6 第三部分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法律框架 ..................................... 6 第四部分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政策 ..................................... 8 一、产业政策 ............................................................................................ 8 二、地区政策 ............................................................................................ 8 第五部分 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政策 ................. 10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 10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 11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 11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 12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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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购买企业债券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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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五、新的投资方式
在不断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我们还在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方式。
1、BOT(Buildi-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基础设施领域的BOT项目已开始尝试,如广西来宾电厂的BOT项目已获得批准。
2、投资性公司:2003年,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2004年及2006年,商务部对上述规定进行修行及补充,对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同时,商务部于2009年发布了《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以加快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的行政效率。截至2004年底,跨国公司在华已设立了350多家投资性公司,这些公司的投资活动正在不断扩大。在华的投资性公司主要来自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投资规模较大,平均约为6000万美元,主要集中于汽车机械、消费电子、化学制药等技术较先进的制造业,90%的投资性公司设立在北京、上海。
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01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作出特别要求,并对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所需要满足条件作出明示。2008年,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的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要求。同年,商务部发布《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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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限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加快了行政审批的效率,提高了外资利用的水平。
4、跨国并购: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并且成为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初次进入中国市场的选择方式。2003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初步规定了跨国并购的法律框架。商务部于2006年对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更加细化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流程及相关审查要求。2007年,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商务部专门为中国境内的跨国并购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反垄断审查的申报作出了详细的指导。2009年,商务部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修改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管理程序
一、设立程序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经过四个步骤:
1、呈报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批准后,投资各方才能进行以项目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2、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投资各方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呈报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者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在项目初步申请报告经政府审批机关书面答复同意后,即可呈报正式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凭批准证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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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权限
根据商务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鼓励类、允许类及限制类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商务部审批。
三、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1、经营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一般为10-30年,最长可为50年,经国务院特殊批准可不规定年限。对约定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时,企业终止;如其投资各方意延长经营期限,可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取得批准。
在企业经营期间,企业具有其经营自主权。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2、企业终止: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终止条件时,应由企业提出终止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核准日期即为企业终止的日期。
第三部分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法律框架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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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清算,我国还相应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已与相关国家签订了鼓励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我国外资领域的法律框架下的法律法规如下表: 类型 有关外资的特别法律法规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 3 4 5 6 7 8 一般的法律法规 1 2 3 4 5 6 7 8 9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中国目前已与100多个国家签订此协议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国目前已与90多个国家签订此协议 实施时间 1979年颁布,1990年和2001年修正 1988年颁布,2000年修正 1986年颁布,2000年修正 2002年颁布 2007年修订 2008年修订 1994年颁布 2009年修订 2004年修订 1995年颁布 2005年修订 1999年颁布 2009年修订 1994年颁布 1994年颁布 2007年颁布 2008年修订 2008年修订 2008年修订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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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政策
一、产业政策
1、《指导规定》和《指导目录》
为了使外商投资更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避免盲目投资现象,2002年2月,我国制订并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法规形式将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公布于众,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这个规定将产业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大类,令投资者一目了然。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2007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突出了产业重点,更加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和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的原则。
2、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
目前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能源、交通、重要工业原料项目;生物医药、电子设备、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等高新技术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防治环境污染、节能环保的项目;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项目等。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传统产业和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继续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3、先行试点逐步扩大
对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采取先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制订法律法规,规范发展,逐步扩大。目前,商业、对外贸易领域、金融、保险、运输、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服务、旅游、广告、医疗卫生、会计、资产评估、教育、租赁、工程设计、咨询、房地产等领域已不同程度地向外商开放,服务业对外开放已由过去的个别部门发展到了多行业、多部门,已初步建立了整体格局。
二、地区政策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外商在北京投资可享受相关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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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即税率为7.5%)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人才优惠政策:
根据2003年出台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中外籍人员可申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资金;同时,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购房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3、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出台的“于2004年度对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进行贴息的通知”相关规定,北京市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项目延长贴息年限、对《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列产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 4、公司在京设立总部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等优惠。 5、中小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
凡符合规定的中关村高成长中小企业,可获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的贷款贴息,即瞪羚计划。其主要方法是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给与企业不同的贴息率。具体方法是实行\"五星级\"评定制度,企业首次获得\"瞪羚计划\"的支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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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定为\"一星企业\",贷款贴息率为20%。以后每完成一个年度的履约,增加一星,贴息率增加5%,最高达到\"五星级企业\",贴息率最高可达40%。同时协作银行也依据上述评定规则,给予\"瞪羚企业\"贷款利息下浮优惠,\"一星企业\"执行基准利率,每增加一星,利率下调2.5%,最高下调10%。
第五部分 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政策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务院2010年4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2、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3、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4、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5、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6、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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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7、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1、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2、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3、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4、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1、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2、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 3、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4、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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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2、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3、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越来越多的外商对中国巨大的市场表示了浓厚的兴趣,越来越多的外资将进入中国共享中国发展大潮带来的丰厚利润,越来越细的法律法规将随着外资的壮大而产生,中国政府对外资的规范化管理将更加有效,更加透明,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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