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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

2021-05-12 来源:易榕旅网
第十章 法制现代化与促进性别平等立法

男女平等的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中国于1980年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最早签署这个被称为男女平等国际标准的公约的国家之一,并响应公约的号召,根据中国宪法和情况,制定了促进男女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在宏观政策、法律和部门政策、社会保障和服务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策略措施,在男女平等的旗帜下,社会性别观念正在被纳入到立法、政策、计划之中。

尽管法律和政策以男女平等为原则,妇女组织和其他机构的有识之士积极倡导和努力实践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工作,但相当多的决策者和普通大众对社会性别问题的认识仍然有限,陈陈相因的性别观念根深蒂固,并体现在决策过程和结果、社会和家庭中的性别分工、公共和私人的资源分配、家庭、学校和大众传媒等社会机制中。因此,倡导提高社会性别敏感性和社会性别意识、推进社会性别平等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障碍。

一、性别平等与法制现代化

性别平等问题是各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厘清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性别平等概念内涵,并分析性别平等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

(一)性别平等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以下概念和关系的梳理可以使我们理解性别平等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1、现代化

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最剧烈、最深远并且显然是无可避免的一场社会变革。现代化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它是多层面同步转变的过程,是涉及到人类生活所有方面的深刻变化。概括起来,现代化可以被看作是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的互动过程。这种转变的动力从根本上来说产生于人类在科学革命的推动下所获得的空前增长的知

识,从而不断增强对环境的控制能力。我们可以把现代化看作是一个社会的全方位、全系统的变化,把现代化的进程看做是立体的、动态的进程。

现代化的内容相当广泛,它包括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的现代化。我们认同以下的概括,即现代化具有八项标准:

(1)人口相对高度集中于城市之中,城市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中心; (2)较高程度地使用非生物能源,商品流通和服务设施的增长;

(3)社会成员大幅度地互相交流,以及这些成员对经济和政治事务的广泛参与; (4)公社性和世袭性集团的普遍瓦解,通过这种瓦解在社会中造成更大的个人社会流动性和更加多样化的个人活动领域;

(5)通过个人对其环境的世俗性和日益科学化的选择,广泛普及文化知识; (6)一个不断扩展并充满渗透性的大众传播系统;

(7)大规模的制度的存在,如政府、商业和工业等,在这些制度中科层管理组织不断成长;

(8)在一个单元(如国家)控制之下的大量人口不断趋向统一,在一些单元(如国际关系)控制之下的日益增长的互相影响。”

塞缪尔·P.亨廷顿在《导致变化的变化:现代化,发展和政治》一文中将现代化归纳为九个特征:(1)现代化是革命的过程;(2)现代化是复杂的过程;(3)现代化是系统的过程;(4)现代化是全球的过程;(5)现代化是长期的过程;(6)现代化是有阶段的过程;(7)现代化是一个同质化的过程;(8)现代化是不可逆转的过程;(9)现代化是进步的过程。

2、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的内涵相当丰富。现代化是世界性的历史进程,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在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的过程中,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法律的这一转型与变革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从广泛意义上讲,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实质上是指传统人治向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转型。法制现代化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同时也是人的法律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在这一

过程中,该国家和社会的法制制度以及法制机制都将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法制现代化的标志是法制更加适应发展着的和变化了的各种社会实践需要,并且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的各种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法制现代化的特征主要有: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变的历史过程;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行,又是一个国度型的历史进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理想目标转化为现实目标的历史过程。

对法制现代化的目标而言,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阐释。有人认为法制现代化的理想图景是:融合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契约自由的法律生成观、实现自由优先条件下的社会正义。有人认为,法制现代化价值目标在于对“自由、平等、正义”的追求和实现。还有人从公民伦理的视角构建法制现代化的目标体系,即培育与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的“独立主体精神、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契约精神、社会正义精神和市俗伦理精神”。刘作翔认为,法制现代化实现的目标包括静态目标和动态目标。静态目标包括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法律设施的现代化等。动态目标主要是指法律运转机制或法制运转体系的现代化,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的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大体可分为两种模式:内发型法制现代化和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动力;第三,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第四,法制现代化运动总是伴随着广泛而深刻的近代法律精神启蒙运动。这些类型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以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外发型现代化模式则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动力;第二,政治变革运动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历史先导,政府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第三,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催发了传统法律精神与现代法律精神的剧烈冲

突。在外发型现代化模式的国家里,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对域外的法律文化产生排拒作用。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便是典型的外发型现代化模式。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从外发型现代化向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转变。这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政府及公民的法治观念不断更新、法律权威得到广泛的尊重。

3、性别平等

性别平等是社会性别的重要范畴。社会性别是相对生理性别而言的一个概念,是社会学家用来描述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因文化不同而形成的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角色、活动及责任的范畴。它强调的是性别角色的社会性,即一定文化传统、制度安排、习俗观念等社会因素区分了男女不同的社会性别,并由此衍生出社会性别分工、价值判断和权利结构等,它一旦形成便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性别平等不能简单或肤浅地解释为两性完全一样,而是指在尊重生理性别差异的基础上,强调和追求男女在人格、社会、权力、机会、结果等方面的平等。

缩小或消除性别不平等,是全球性的问题。在一幅包括11项指标的全球性别不平等示意图中可以发现:在全世界男女两性的全部工作小时数中,女性工作小时数超过60%;但其收入只占10%;女性财产权更是微不足道;在国家首脑、内阁成员、国家决策性高级职位、国家立法议会成员、国际组织高级职位和工会高级职位中,女性的比例均低于10%;然而在文盲中,女性占近70%;在难民中,女性占80%。另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最贫困人口有6亿,妇女占最贫困人口的70%,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妇女人数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在追求平等的进程中,性别平等与阶级平等、民族平等、种族平等同样重要。社会性别平等又可分为“形式上平等”和“实质性平等”。“形式上平等”包括“绝对性平等”和“对等性平等”。所谓绝对性平等,是指在追求平等过程中不考虑男女在生理、心理上的差异。所谓对等性平等,是认为男女擅长各有不同,男性应从事科技、军事、外交等工作,女性应从事文艺类工作,并做好家务。这种观念在我国比较盛行。实质性平等,是指在考虑到男女生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结果上的平等。

4、性别平等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 (1)性别平等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法制现代化的内容丰富多彩,它包括文化制度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一方面,性别文化是一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制度现代化过程中性别文化也必然要随之发生改变。在近现代的历史长河中,性别文化的改变主要表现为从性别不平等到性别平等的过程。另一方面,人的现代化包括男女两性的现代化,只有两性的平等才能真正使人的现代化得以实现。因而,法制现代化也必然包含性别平等的内容。

(2)法制现代化是性别平等的重要保障

性别平等这一现代社会所期待的目标,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法制现代化就是性别平等目标得以实现的条件之一。首先,法制现代化为性别平等提供制度设计和法治保障。如果没有法制现代化,性别平等只能停留在民间人士的呼吁中,只能停留在空想阶段,即便是一时一事的成就,也只是暂时的,缺少制度性、法治化保障。其次,法制现代化也为性别平等运动提供协调的机制。性别平等,不是打压男性或女性的权利,而是对二者的权利和地位进行有效平衡,在这一过程中,法制现代化可以避免任何极端现象的出现,使社会更加稳定。最后,法制现代化可以进一步完善整体社会环境,保障性别平等持续稳健地向前推进。

(3)性别平等与法制现代化相互促进

一方面,性别平等符合法制现代化所倡导的自由、公平、正义的要求,是法制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如果法制现代化忽视性别平等问题,其现代化目标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性别平等也必须以法制现代化为基础,如果性别平等离开法制现代化的土壤,就会举步维艰。因而,性别平等与法制现代化之间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关系。

(二)性别平等的理论与实践

从全球范围看,性别平等的理论相当丰富,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也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循着李银河在《女性权力的崛起》一书对性别平等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的路径,可以将性别平等归纳为:两次浪潮和四大理论流派。

1、性别平等运动的两次浪潮 (1)性别平等运动的第一次浪潮

在英国,17世纪正是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工厂里出现了女工,社会性别的分工(男主内女主外)情形发生了变化。这时英国最激进最系统的女权主义者艾斯泰尔

(Mary Astell)顺应了时代潮流。她提出:第一,女人虽然要服从丈夫,但并不一定要承认他高于自己;第二,对男权的服从不可以延伸到单身女人身上;第三,受过教育的女人应当避免家庭奴役,也就是避免结婚;第四,女人的生活目标不应当只是为了吸引到一个男人同自己结婚;最后,她提出应当建立妇女自己的社区,过一种摆脱了男人的生活。此外她还指出,男女有同等的理性能力,两性应当受到同等的教育,以便去运用其智慧。1859年,英国第一个女权组织“朗汉姆女士”(Ladies of Langham Place)成立了“促进女性就业协会”。著名的妇女运动活动家沃斯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提出充分平等的要求,包括两性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贵族特权,强调男女两性在智力和能力上没有区别。她的名著《为妇女权利辩护》成为妇女运动的经典。1915年,英国妇女协会成立。

在欧洲大陆,由于受到法国大革命自由平等思潮的影响,1790年代的巴黎出现了一些妇女的俱乐部,他们要求教育权和就业权。著名妇女活动家玛丽·戈兹(Marie Gouze)代表她的俱乐部发表了第一个“女权宣言”,主张自由平等的公平权利不能仅限于男性。

在美洲,1948年7月19日,在纽约州塞尼卡·福尔斯村的韦斯利安卫理公会教堂,召开了美国第一届妇女权利大会。会上通过了一份《权利和意见宣言》。这次大会的召开标志着美国女权运动的正式开始。1897年,一位名叫胡德伦斯的加拿大农业工人的妻子在初生婴儿死后,认为孩子之死是由于她无知和不会照料造成的,她以亲身经历向安大略城的100多名妇女作了报告,讲明妇女应当学习科学知识,组织起来,安排好家务活动。她的讲话被英国和北美妇女当作他们的组织——妇女协会的宣言。

在亚洲,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也随着国门的打开而开始,举办女学、创建妇女组织,创办女子报刊等行动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全国。女性参与社会革命的激情高涨,如秋瑾等精英人士积极投身革命,为争取性别平等做出了不朽的业绩。中国共产党成功地领导了妇女解放运动,使妇女翻身做主人,成为中国革命与建设的主力军。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将性别平等运动的第一次浪潮推向高峰。这次浪潮共有三个目标:女性争取选举权、女性争取受教育权、女性争取就业权。

(2)性别平等运动的第二次浪潮

性别平等运动的第二次浪潮最早兴起于1960年代的美国,一直持续到80年代。 这次浪潮的基调是要消除两性差别,并把这种差别视为造成女性对男性从属地位的基础。在这次浪潮中,提出各个公众领域对妇女开放,缩小男人和女人的差别,使两性趋同。波伏娃(Simone de Beauvoir)的《第二性》,对此次浪潮起到了推动作用。她认为,一个人并非生下来就是女人,而是变成女人的。她强调,生育是妇女受奴役的直接原因。她还指出,女性要想解放需要通过三种途径:第一,女性只有到社会上去工作,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第二,成为知识分子;第三,争取对社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便最终解决主体和客体、自我与他人的冲突。

与波伏娃相类似,弗里丹(Betty Friedan)也在《女性的奥秘》一书中猛烈地抨击了下列观点:女性的最高价值和惟一使命就是她们自身女性特征的完善;西方文化的错误就是低估了这种女性特征的价值;过去女人犯错误的根源就在于她们妒忌男人,力图要跟男人一样,而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本性;而这种本性的完善,只存在于由男人主宰一切、女人在性方面温顺服从和对孩子的母爱之中。

第二次性别平等运动浪潮规模宏大,涉及了各主要发达国家。到1970年代末期,仅英国就拥有9000多个妇女协会,美国、加拿大也有许多妇女协会。

1966年,全国妇女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简称NOW)在美国成立,弗里丹任主席。这一组织的宗旨是:现身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妇女首先是人,是像我们社会中的其他人一样的人,妇女必须有机会发展他们作为人的潜能;立即行动起来,使妇女充分参与到美国社会的主流当中去,享有真正平等伙伴关系的一切特权和责任。1974年,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妇女工会组织“工会妇女联盟”成立。1975年,美国全国性的黑人妇女组织“黑人妇女联合战线”成立。1977年,美国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妇女大会。

1979年,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是妇女运动的一个重要文件。许多国家陆续成立了相关机构,从事维护妇女权益事宜。

近年来,联合国全力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要求所有政策活动,均以落实性别意识为核心,资源必须重新配置和改善,以真正反映性别平等。社会性别主流化本身并不是一个目标,而是实现社会平等的一种手段。国

际劳工组织强调,在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同时,不能忽视专门针对妇女或男子的政策、计划和项目,即采取“双头战略”(主流化战略和专门化战略)将性别平等纳入劳动立法。

2、性别平等的四大主要理论流派 (1)自由主义女权主义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思想脉络发源于16、17世纪的社会契约论。这一理论依据人们具有同等的理性潜能这一假设,主张人人生而平等。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基本立场有:第一,坚持社会正义观点,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每一个成员都应该得到发挥自己潜力的机会,男女两性应当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第二,女性有受教育的权利,要纠正不公正的法律、教育和经济体制;第三,强调男女两性相似性,反对强调性别的差异。

这一流派成为了第一次性别平等运动浪潮的指导性理论。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许多不足:①不承认非性别形式的其他种类的压迫,尤其不承认阶级压迫;②未能在工作和政治领域谋求两性平等,甚至在法律方面的平等也没有完全争得;③自由主义原则本身的缺陷被继承下来;④对性别的差异视而不见;⑤坚持忽视性别式的立法;⑥强调人的理性、独立、竞争、自治,忽视社会的合作;⑦强调以男人的规范为标准,忽略女性品质所特有的价值;⑧认为女性解放靠个人努力,忽略了女性群体行动的必要性;⑨向权力的分工挑战,但未向权力的性别概念挑战,客观上维护了既存的权力机制;⑩所谓的理性观念仍然是男性观念,缺少性别中立的观念。

(2)社会主义女权主义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产生于1970年代。他们的主要观点是反对强调男女两性区别:①把“阶级”仅用来区分与生产资料有关的不同集团过于狭窄,妇女也是一个阶级;②他们用“异化”的概念来解释妇女受压迫的现实,并认为使妇女摆脱压迫的道路就是克服妇女的异化和消除劳动的性别分工;③他们的最终目标是使社会上男女阶级的划分归于消失;④他们解放妇女的战略是性别特性的变革和生育的变革。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认为,妇女地位的低下,不能仅靠个人的努力来改变,而是应该争取特别的保护性立法,以及各种救助弱势群体的特殊措施,以此争得同男子平等的地位。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主张将女权主义的斗争融入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

强调同阶级压迫展开斗争。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缺陷在于,他们将妇女受压迫的原因归于资本主义制度,认为消灭了资本主义制度,就可以实现性别平等。然而,他们忽视了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妇女受压迫的现象,这是该理论无法解释的。

(3)激进女权主义

1960年代,激进女权主义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自我认定的理论。激进女权主义理论试图解答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女性在所有的社会都处于从属地位,原因是什么?他们的答案是,女性受到父权制社会制度的压迫,这是最基本的压迫机制。其他形式的压迫,全都与性别的压迫有关。男性是与女性极为不同的一种人,是一种富于攻击性的邪恶的人,他们迄今为止一直在统治、压迫、剥削和残害女性。

激进女权主义将理论重心放在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以及男性对女性在性和生育的控制上;它视男性群体为压迫女性的群体,要在一个男性中心的社会争取女性的中心地位。

激进女权主义致力于下列工作:为被强奸妇女设立救助中心;为挨打妇女提供庇护所。他们最活跃的方面在和平、生态、生育权利、反对淫秽色情品以及同性恋权利运动等。他们为运动所制定的目标是:摧毁统治机制,代之以赋权机制。

对于这一理论,有批评者认为:这一理论是描述性的,而不是分析性的,它不能解释男权的起源,因此难以提供结束男权统治的策略;它建立在“男人是敌人”这一错误的判断之上,所以只能在女同性恋当中引起共鸣,不能吸引广大妇女的认同;这一理论是非历史的,建立在错误的普遍适用假设之上,它只反映了白人中产阶级妇女的经验,没有考虑到工人阶级妇女、黑人妇女和第三世界妇女的情况;按照这一理论的逻辑,在男人数世纪的错误统治之下,女人所扮演的只是被动受害者的角色,而不是有中国特色和未来的共同创造者。

(4)后现代女权主义

后现代女权主义产生于1980-1990年代,是后现代主义思潮的产物。后现代女权主义的主要观点有:

①否定所有的宏大理论体系,主张只有分散的局部的小型理论才是有效的。后现代女权主义反对对性别、种族、阶级作宏观的分析,认为这些分类都过于概括了,

就连“女人”、“父权”这类概念也都带有本质主义色彩。后现代女权主义从根本上反对西方知识结构中最为根深蒂固的两分主义,例如总要把事物分成不是这样就是那样、你与我、好与坏、高与低等等。它提出另一种思维方式,即整合的思维模式,其中包括为女性赋予价值的模式;反对二元提倡多元的模式;差异政治的模式(其中包括种族、民族、阶级、性别和性倾向的差异);以及重视他人的模式等。

②关于话语即权力的理论。这是福柯和德里达等后现代主义思想家的主张。后现代女权主义认为,必须发明女性的话语,以形成新的权力。

③关于惩戒凝视的观点。后现代女权主义认为,女性处于社会凝视之下,不可越轨。妇女生活在这种社会压力之下,不仅要服从纪律,而且要遵从规范,自己制造出自己驯服的身体。正如福柯所说:“用不着武器,用不着肉体的暴力和物质上的禁制,只需要一个凝视,一个监督的凝视,每个人就会在这一凝视的重压之下变得卑微,就会使他成为自身的监视者,于是看似自上而下的针对每个人的监视,其实是由每个人自己加以实施的。”

④关于身体的思想。后现代女权主义认为,身体的快乐就是女性的话语,对身体的压抑是一切压抑的根源。因而,解放身体,让身体快乐起来,就是除去压迫。

⑤关于本质主义和普遍主义。前者强调的是人的生理和遗传决定论,后者强调的是可以用自然或人性解释一切,并且自然和人性是不会改变的。后现代女权主义,对二者进行抨击,认为两性的差异不应以生理学因素、自然和人性来解释,而应以话语为中心来解释。后现代女权主义甚至反对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男女机会均等和激进女权主义的女性优越的观念,在理想的新社会里只有“人”,没有男人和女人。

对于后现代女权主义的批评最为激烈。首先,批评者认为后现代女权主义具有非政治或后政治倾向。这使女性刚刚成为她自身权利的主体之时,却被后现代主义剥夺了其在普遍人性中的权利。女性的主体地位被解构,在摆脱政治学和政治信仰中,女权主义实际上已经无法找到自己的位置。其次,在认识论方面,后现代主义相信意义是多元的和非确定性的,因而过去被认为简单明了的原则就变得不可靠了。最后,后现代女权主义实质上具有明显的男性化倾向,仍然用男性的话语来解读性别差异,没有产生基于女性经验的新知识。

除上述四大主要理论流派外,在性别平等运动中,还产生了生态女权主义、心

理分析女权主义、有色人种妇女与第三世界女权主义、分离主义女权主义等等。这些理论都可以用来理解和解释性别平等问题,并指导性别平等运动的开展。

二、性别平等立法的国际经验

在推动性别平等工作上,一些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从全球范围看,性别平等的实现常常需要相关政策与立法的支持。下面简要列举美国、加拿大、德国、韩国、日本五个国家的具体做法。

(一)美国

美国曾经是欧洲的殖民地,通过独立战争摆脱了殖民统治,通过南北战争实现全国统一,奴隶制被废除,从而为解决黑(人)白(人)不平等、男女不平等问题奠定了基础。

在美国,性别平等的政策与立法经验主要有: 1、提高妇女政治地位

19世纪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黑人男子获得选举权;1920年,宪法第19条修正案赋予妇女选举权;黑人妇女直到1965年投票权法案通过后才获得选举权。妇女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生效后,美国各州针对本州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取得选举权后,女性领袖们开始培养和选举女性政治家以实现两性平等的最终目的。国家妇女会(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简称NOW)和政治行动委员会(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为支持妇女权益的女性候选人筹集资金,帮助她们竞选地方、州和国会的公共职务。全国妇女政治核心小组(The National Women’s Political Caucus)等提高了女性参政人数,为争取两性平等构筑政治力量的后盾。这两大方向的努力让政治上的“半边天”逐渐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女性参选的比例也在近些年来超过了男性,2000年、2004年、2008年连续三次选举中,女性参与投票的人数比例都超过了男性。2008年大选中,投票支持奥巴马的女性比男性多出了7个百分点。此外,美国妇女进入政府部门的比例也得到大幅上升,2008年大选后,美国女性在国会中占有的席位创下了历史新高,其人数在参议院中达到17人,在众议院中则为74人,这充分显示出女性在此次美国大选中的政治崛起。2008年奥巴马总统任命的17位女性高级官员,其中有国务卿希拉里、环境保护署署长杰克逊、国

土安全部秘书波利塔诺、美国驻联合国大使苏珊·赖斯、劳工部长希尔达·索丽斯等,他们都是耀眼的政治精英。

2、保障妇女就业权利

(1)相关法律法规。1963年,通过了男女同工同酬法。《同酬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第一个反对性别歧视的法律,也是保障两性工作平等权的重要法律。《同酬法》确定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即凡在技术、难度、职责方面相同,而且是在类似的劳动条件下从事同样的工作,雇主必须对男女雇员按同样工资率支付报酬,禁止雇主对女性受雇者有性别歧视。1960年代影响最大、涉及范围最广的是1964年的《民权法案》第七章。它禁止雇主因性别、种族、信仰等因素而拒绝雇佣、解雇,或在工资报酬、工作条件、工作待遇等雇佣条件上有任何歧视待遇的雇佣行为,并设立公平就业委员会(EEOC)负责该法的实施。1965年发布的总统行政命令规定了与联邦政府有商业交往的任何私人企业,均不得在就业过程的各个阶段有任何性别歧视行为。对签订涉及金额5万美元或以上的合同的雇主,若拥有员工达50人以上,必须递交一份书面积极行动方案,以便采取具体步骤实现两性工作平等。否则,合同就有被取消的危险。这是联邦政府通过经济手段来制约私人雇主主动采取措施以便更加积极促进两性平等的有效途径。有关政策还规定安置女性就业可适当减少税收。1978年的《怀孕歧视法》规定雇主因受雇者怀孕、分娩或其他相关医疗情况,而拒绝录用、晋升,拒绝给予津贴、医疗保险,甚至降职、解雇或强迫其自动离职等,均构成雇佣歧视。1980年代,美国鉴于工作场所性骚扰事件层出不穷,加大了对性骚扰的打击力度,以促进两性工作平等权的实现。1980年代初期,随着“可比较价值”理论的兴起,妇女团体提出了同值同酬取代同工同酬的主张。该主张已为联邦政府相关人事法规所采用。1990年代以来,美国对女性的晋升和女性保护问题加大了立法力度。1991年,美国制定了《玻璃天花板法》,成立了玻璃天花板委员会,借用政府公权力的介入来打破两性职业隔离,促进两性平等,以消除女性晋升的障碍。美国1993年制定的《家庭及医疗休假法》规定,雇佣工人数达50人以上的雇主,应对其正式员工提供每年l2周的无薪休假,以使他们有时间去照顾自己的新生婴儿、患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雇主不得干涉员工的这种无薪休假权,更不得对其加以歧视或进行解雇。

(2)促进妇女就业的具体措施。一是联邦中小企业署、政府就业服务中心都有专门针对妇女就业、创业及相关培训的优惠政策和一条龙式服务。二是为了消除妇女职业隔离、扩大妇女就业,美国建立了职业银行,开展了资金扶助创业、政府担保贷款等工作,为妇女创业提供了来源广泛、数量庞大的启动资金。三是美国社会各界开展了妇女问题研究,妇女研究组织众多,有关妇女问题的网站有200多个,美国各大学开出的妇女专题至少有4658门,并有112项妇女研究计划,这些为解决妇女问题奠定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提供了翔实的研究资料。

(3)有效的工作机制。一是政府组织。美国机会均等就业委员会(EEOC)成立于1965年7月,是负责实施有关促进性别、种族、年龄、残疾人等公平就业法律的政府行政机构,其高层管理人士包括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5位委员都由总统直接任命。机会均等就业委员会认为,就业歧视包括:年龄歧视、残障歧视、收入歧视、国籍歧视、怀孕歧视、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等。比如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规定,禁止任何的年龄歧视,特别要保护40岁以上的求职者。1978年经国会修改后,该法案将年龄保护提高到70岁,对联邦政府雇员的年龄保护则没有设定上限。另外,国会还取消了大部分强制性退休。EEOC接受投诉、调查、调解合理的投诉。EEOC处理案件是根据《联邦机构平等就业机会申诉处理规则》进行的。它在全美下设50个地区办事处,负责实施《平等就业机会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雇佣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工作场所安全健康法案》、《工资和工作时间法案》、《公平工资法》、《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联邦劳工部设妇女局,它是唯一一个联邦政府层面专门维护妇女权益的组织,其任务是系统地制定标准或政策,改善妇女工作条件,增加妇女工资福利,提高妇女的就业机会。2009年3月11日奥巴马总统签属一项行政命令,成立白宫妇女和女童委员会,其宗旨是确保每个机构在其负责起草的政策、支持的项目规划与立法中反映妇女和女童的需要。该委员会的成立对金融危机情况下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由于美国各州之间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有些州、郡、市政府中设置了妇女政策办公室,是郡议会中的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对郡政府所有影响妇女及女童事务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对出台的政策进行性别分析,调查并提倡妇女的平等参与与公正待遇。二是非政府妇女组织。美国的非政府

妇女组织发挥着维护妇女平等权益的社会监控作用。美国国家妇女组织是民问群体组织,下设350个分支机构,遍布美国的各州、社区,共有50万成员,每年成员上缴的约400万美元的会费为该组织的工作经费,该组织不申请政府拨款和接受任何实业的捐赠,租房办公。美国国家妇女组织总部共有30名工作人员,享有工薪待遇,而在这里做义工的女大学生们则分文不取。美国妇女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争取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工作之一是维护妇女劳动保障权益,积极争取解决女性就业难、同工不同酬、升迁难等问题。此外,由于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设在美国,美国还是国际妇女理事会、国际大学妇女联合会等很多国际性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发起国和成员国,这些妇女非政府组织对于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就业等都具有积极的影响。三是严格的执法程序。美国的公平就业委员会(EEOC)虽然是政府部门,但它同时更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凡是认为受到歧视的雇员都可以向EEOC当地的办事处提出申诉,申诉被受理后,就开始举证。EEOC会在掌握足够的证据后,先通过调解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失败,它有权直接起诉至法院。如果法院判定歧视成立,EEOC有权对判罚结果强制执行。EEOC每年要处理几万件就业歧视案件,它通过严格执法、违者重罚,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无论是企业、工厂还是政府部门,招聘广告上只能写有关职位的内容、报酬和福利,不能出现性别、年龄、种族、身体健康、宗教信仰、国籍、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要求,不仅在招聘广告里不能提,面试时更是绝对不能提,在对女性面试时如果问及其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及家庭方面的有关问题即属性别歧视。如果雇主这么做,就会被告上法庭。

3、防止家庭暴力对女性的伤害

1980年代初,全美妇女组织以妇女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开展反家庭暴力方面的项目,每年有200多个。全美妇女组织与各州妇女组织是联盟关系。开展的工作有:从1960年代以来,开始游说政府,筹集反家庭暴力基金,1970年以来,政府开辟了一些避难所。1994年国家通过反对家庭暴力法,此法要求政府每年要为反家庭暴力拨出10亿美元,以用于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培训等。法律规定施暴者被报案后警察要把男的带走。考虑到男方会怀疑是女方报的案,而加重对女方的伤害,他们要求警方带人时,要向男方讲明是法律规定必须要将其带走,并不是女方要求。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旧金山的警察署成立了警察署反应部,有18个人专

门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对一些案件要交给检察官处理。旧金山有58个郡,选举出58个检察官,检察官手下有130个律师为其服务。有8个检察官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8个人中,有一人专门处理对妇女不礼貌的案件。对上述案件情节轻微的,将其送到一所学校学习一年,教他学会怎样对待妻子、老人和儿童,一年后,每30天至60天汇报一次思想。情节严重的,由检察官起诉到法庭。在该州的法律中,有伤害罪和家庭暴力罪,家庭暴力罪比普通的打人处理要重一些。如果妻子打电话报警,丈夫把电话抢走,就构成犯罪。如果妻子在照看孩子时被打,也构成犯罪。旧金山法院专门成立有家庭暴力法庭,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可以保释,要交5000至30000美金。一定时间内如果不犯罪可以退回,否则没收。如果伤害不严重,可不付赎金但可以下远离令。如果情节严重的,可判3年以下监外执行,要经常汇报情况,或者一年要上50多次培训班,以控制他们的情绪。

(二)加拿大

1960年代初,加拿大在国家的发展规划和公共治理中,开始注重落实性别平等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对社会性别平等提出承诺。在加拿大的所有规划、政策和计划制定、实施中,必须有性别分析专家的参与,在各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充分考虑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公正。其主要的经验有:

1、修改宪法,性别平等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在加拿大,性别平等理念的确立是与妇女运动的发展紧密结合的。从1860年代开始,随着妇女组织在环境公共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凸现,并且从环境问题向整体公共政策领域渗透,最终在1982年的修宪中,成功地促使议会将性别平等写入《权利与自由宪章》,其中第15条规定男女都应不受歧视地享有受到保护和获得利益的平等权利。根据此条的规定,女性享有与男性完全一样的权益,并受宪法的保护。加拿大政府承诺,在国内及世界范围内支持实现性别平等,声明妇女和儿童的权利是所有人权和根本自由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拿大甚至在2005年通过立法保护同性恋权利,成为世界上第四个立法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国家。

2、成立妇女地位局,保障性别平等宪法原则的落实

为贯彻落实《权利与自由宪章》的规定,在1995年批准通过的《加拿大联邦社会性别平等计划》中,加拿大政府承诺所有部门都要推动在各个领域的性别平等,

所有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均被要求系统评估未来的所有立法与政策,以明确政策和方案对男女的任何潜在的不同影响。成立了妇女地位局,负责协调政府有关社会性别平等倡议。加拿大妇女地位局批准一项咨询方案,要遵循四个中心原则:一是必须在做出决策和加拿大妇女地位局就问题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进行咨询;二是咨询必须是双向的交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各方听取并提出观点、信息和意见;三是咨询导致行动(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咨询中提出的每项建议都得到落实,但意见总会得到考虑);四是咨询成为加拿大妇女地位局与其选民之间持续关系的一部分。

3、建立性别平等监测评估机制,促进政府职责落实

性别平等不只是关于女性,作为社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内容,它强调男女两性之间的现存关系、性别角色和实现性别平等的障碍。性别平等承认男性和女性在社会、政治、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不同,性别平等并不一定意味着一个项目或项目的组成要素将只关注女性(或男性),尽管有时有必要采用针对某一性别的方法来减少现存的不平等。获得性别平等的成功要求熟悉每一项政策、项目和计划对男人和女人的不同影响。在经济、社会和政治过程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作为变化的动因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基础。在政策、项目和计划中,是否达到真正的性别平等,在项目的实施中,是否贯彻了做项目设计时的性别平等内容,都成为对政策、项目和计划评估的基本条件。在政策中要求:一是参与式发展,是指那些受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发展项目影响的人,无论是男是女,都参与到与本项目的实施方法和成果相关的决策程序中。二是分性别数据,是指那些依据性别分类的数据,这些数据有助于理解男性和女性面临的不同情况,促进性别平等。

(三)德国

在德国的传统风俗、宗教和法律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具有从属性。妇女婚前受制于她们的父兄,婚后隶属于丈夫。在妇女解放的进程中,德国妇女逐渐获得了财产权、姓名权以及男女平等的政治权利。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妇女已经替代大批走上战场的青壮年男子从事国内的社会经济工作,并由此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自信和尊严,逐渐摆脱了传统弱势群体的自卑和束缚。

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赋予了妇女与男人平等的选举权,在当时,这是非常出人意料的立法。当年,有82.3%的德国妇女参加了大选。尽管结果并不理想,

但是却开启了妇女政治权利的先河。随后纳粹政权崛起,妇女的选举权变成了支持这一政权的主要力量。由于妇女运动在思想上产生了巨大的纷争,性别平等无法真正实现。这一阶段,虽然妇女在物质状况上得到改善,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仍未摆脱男性家长制的阴影和人性观念的束缚。

二战结束后,德国妇女运动又一次面临新的转机。

在民主德国,1949年宪法明文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1950年颁布了《母亲、儿童保护和妇女权利法》,保障了婚姻和家庭中的男女平等。1972年,民主德国的妇女获得了堕胎自由。

在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了“男女平等”,1957年的《平等法》规定:“妇女有就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当与妇女在家庭和婚姻的义务相统一。”1960年代末,国内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学生运动,这一运动以“变革社会、挑战传统、反对权威”为口号,矛头直指夫权传统,希望赢得妇女在私人问题上的自主权。

1990年两德统一,男女平等问题亦成为新的统一国家必须面对并需要解决的问题。1999年6月,联邦政府推出名为“妇女与工作”的工作方案,旨在消除生存歧视,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具体措施包括:制订确保男女平等地位的法规;实现同工同酬;促进妇女就业,为年轻妇女提供更广泛的就业空间和更便捷的途径,使她们有更多的机会从事面向未来的职业;促进妇女创业,尤其在信息工业等新兴领域;增加教育和科研领域的妇女比例;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协调,让男人分担更多的家务。此外,针对家庭中层出不穷的暴力事件,联邦政府还制订了一项名为“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工作计划。按照这一计划,联邦政府将在这一任期内制订一系列法律,以禁止家庭暴力。

德国在女性劳动者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反就业歧视法、非全日制工立法、家政工立法、生育保护法等法律从不同方面保护了女性劳动者的权利。与此同时,德国在反就业歧视法实施、家政工的保护、非全日制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生育保护与雇主灵活性的协调等方面也进行了探索。

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德国的婚姻家庭法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离婚时确定夫妻个人财产的净值部分(离婚时财产价值减去结婚时的财产价值),其增加部分相互均分。为了保障未参加社会劳动但对家庭有贡献的妇女在

离婚之后也能获得养老津贴等社会福利的期待权,德国特别设立了“供养补偿制度”。根据该制度,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养老金、退休金、残疾及失业等津贴的期待权,由夫妻双方均等享有,并在离婚时结算平衡,但带有补偿性质的意外事故保险或战争伤残抚恤而产生的养老金,不包括在内。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则该方可以在法定情形下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权。提出生活费请求权的法定情形包括:因照管子女而要求生活费;因年老而要求生活费;因疾病或残疾而要求生活费;在获得适当就业之前的生活费;出于公平理由的生活费。离婚后给付生活费标准根据婚姻持续期间的生活状况确定,包括:购买适当的疾病保险的费用、为获得适当就业而付出的进修教育费用,购买适当的养老保险以及丧失就职或就业能力保险的费用。生活费的提供方式包括按月预缴定期金和一次性补偿金。婚姻双方可以对离婚后的生活费义务达成协议。如权利人重新结婚或死亡,则生活费请求权终止;如义务人死亡,则给付生活费的义务由义务人的遗产继承人承担。

为了体现性别平等,德国在某些细节上也大动脑筋。例如,2004年11月德国东部城市茨维考的部分行人交通信号灯由过去清一色的男人形象更换成女人的形象,以示男女平等。

(四)韩国

韩国受传统的儒家思想影响,重男轻女现象亦十分严重。这集中体现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上。1980年代起,韩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十分突出,从1981年的107.2上升到1990年的最高点116.5。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下降:1995年为113.2,2000年为110.2,近几年控制在108。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推动性别平等运动,韩国政府除了运用多种手段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堕胎,还制定了比较具体的、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和社会政策禁止性别歧视。例如《妇女发展法案》(1995年制定,2002年修订)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实现性别平等的原则方面的基本责任,以此来推动性别平等以及妇女在各个领域的发展。将社会性别视角的政策评估纳入法律规定,进而使政策和预算有了社会性别视角。《禁止男女差别法》(1999年制定)、《男女平等雇佣法》(1987年制定、1989年修改实施、2001年修订)、《劳动基本法》(2001年修订)、《雇佣保险法》

(1999年制定)、《平等就业法》(1999年制定)、《援助妇女创办企业法》(1999年制定),强调反对劳动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提高女童和女性地位,增强妇女的发展能力。努力消除阻碍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障碍,出台拓宽女性就业渠道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建立积极反映两性平等观点的劳动制度和工作环境。《家庭法》(1990年修订),明确规定女性也可以成为家庭户主。《家庭暴力特别法》(1997年制定)、《性暴力特别法》(1994年制定,1997年修订)、《性别歧视预防与救助法》(1999年制定)、《母子福祉法》(1989年制定)、《惩治商业性性交易和保护受害者法》(2004年制定),明确定义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不仅明确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态度,而且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援助规定;明确定义性别歧视,规定预防性别歧视的条款、责任及援助办法;将商业性性交易中的男性强势者作为惩治重点,并保护其中的受害者。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堕胎的法律《婴幼儿保育法》(1991年制定),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堕胎,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强调对医生进行培训,明确规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对于利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者,发现后罚以重金,吊销医生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为了使法律和公共政策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韩国还成立了许多相应机构。韩国较早成立了高级别的妇女发展机构。1983年,成立了管理妇女问题的国家机构,附设在政府健康和福利部之下,负责对妇女(包括公务员)进行研究、教育和培训,促进妇女参与社会发展,享有社会福利。1998年成立了韩国总统府妇女事务特别委员会。

成立性别平等部。2001年1月29日在妇女事务特别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性别平等部。性别平等部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协调政府级的性别政策;对政府政策进行性别分析和评估;调查和纠正在就业、教育、资源分配、设施和服务中的性别歧视;发展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关系。性别平等部依法得到政府财政预算的有力支持。2002年为4270亿韩元,2004年为4350亿韩元,有关部委,如教育部、劳动部、社会福利部的预算被划拨到性别平等部,使得性别平等部的预算额度不断增加。

建立政府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机制,重视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修订、实施和评估。除了性别平等部外,韩国政府部门中与赋权妇女关系最密切的6个政府部门,即司法部、行政和家庭事务部、教育部、农业和林业部、健康和福利部、劳动部专

门设立性别平等办公室,其他政府部门设有被指派的性别平等办公室。地方政府相应地设有性别平等局。2003年,韩国成立直属于总理的妇女政策协调委员会,负责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与修订。总理担任主席,性别平等部的部长担任副主席,成员来自12个相关部门。同时,建立妇女政策官员制度,每个政府部门都任命一名相当于计划管理司司长位置的妇女政策官,协调和加强政府各部门有关妇女政策的执行与合作。

建立性别平等促进委员会,调查和处理性别歧视问题。韩国还依照《妇女发展法案》的规定成立了由专家组成的性别平等促进委员会,其职能是调查性别歧视问题,包括性骚扰;审理、商议、调解、强制执行性别歧视的案件;对有关反歧视的法律和政策提出修改建议。

韩国还在一些具体方面推行性别平等政策。例如,加强妇女研究和性别研究,任用一些有妇女研究和妇女运动背景的高级官员;在社会福利方面,部分青少年保护支援中心、儿童福利院专门为女童开设。这些社会福利设施不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都享受政府投入的资金。

在就业方面,女性就业率大幅提高,2001年,韩国政府大约拨款380万美元用于鼓励女性创业,鼓励措施包括开办培训基地、提供培训以及举行研讨会。在参政方面,韩国女性政治影响力也趋于上升,数位女性担任内阁部长和总理,朴槿惠于2012年12月19日当选韩国的首任女总统。

在教育方面,韩国将男女平等的思想体现在学校课本及课程中,从小培养人们的性别平等意识。

(五)日本

二战前,日本的刑法典(1880年)、明治宪法(1889年)、教育敕语(1890年)、明治民法典(1898年),这些法律都显示了妇女在社会中地位低下,从属于男性。战后的日本,妇女的地位逐步提高,美国军事占领期间,对日本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进行了改革,迫使日本政府制定了新宪法《日本国宪法》(1947年施行),确立了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同年成立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局,并制定了《劳工标准法》。《劳工标准法》禁止妇女过度超时劳动,不得在节假日安排妇女工作,不得在晚10点到早5点之间从事夜班劳动,妇女不得从事危险或者有毒工

作,妇女不得从事地下工作,在妇女生育前六周或后六周不得安排工作,对于经期不适宜工作或者要求经期请假的妇女则不得强制其工作。到1970至1980年代,日本先后出台了大量性别平等的法律,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局也得到发展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到1975年“世界妇女年”前,《工业家庭工作法》(1970年)、《女工福利法》(1972年)先后颁布,日本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经济、社会、政治环境也越来越有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妇女的就业机会增加,大量的服务类行业和白领工作岗位聘用妇女,高就业率和新的生活方式使妇女有机会接受更高的教育,也把妇女引向了劳动力市场。妇女就业人数上逐年上升,1955年为531万人,1975年为1167万人,1980年为1354万人。但是妇女们仍不能在劳雇佣动中受到公正的对待,73%的公司只雇佣男人,83%的公司中的一些岗位不对妇女开放,43%的公司不为妇女提供晋升的机会。直到1986年《平等就业机会法》的出台,日本女工才开始受到公正待遇。1975年第一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墨西哥举行,制订了世界妇女行动计划(the World Action Plan)。在此影响下,日本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部于1975年11月5日举办了世界妇女年妇女问题日本会议,并产生了一些新的妇女组织,如国际妇女年行动组织,各个领域都建立起这样的组织,有48个组织大约500万成员。这些组织提出“消灭性别歧视,强化妇女权力”的口号,争取在“政治、教育、劳动、家庭和社会福利”中获得平等权。1986年出台的《平等就业机会法》于1999年进行修正,法律更加倾向为受雇者争取权利,并将“妇女福利”明确写入法条。

尽管目前日本的性别平等问题仍有很多值得改进之处,但是日本政府却为妇女提供了诸多政策,例如在日本有许多专职家庭主妇,其丈夫在职期间必须要交两份养老保险,以使忙于家务的妻子也能老有所养。这是一种典型的实质性平等措施,确保了男女平等。

三、我国及江苏性别平等立法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女性约占13亿总人口的一半。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不仅对中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人类的进步有着特殊影响。傅立叶曾说:“某一历史时代的发展总是可以由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来确定,因为在男人和女人、男性和女性的关系中,最鲜明不过地表现出人性对兽性的胜利。

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

(一)性别平等政策与立法状况概览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性别平等就被作为一种有别于旧制度的理念传承下来,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95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后来虽经数次修改,男女平等始终作为重要原则写在宪法之中。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断得到保障,妇女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48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障法》从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对妇女的保护做了全面的规定。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对禁止性别歧视作了规定。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也从女性选举比例方面保证了妇女的参政议政的权利。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我国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过程离不开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大众的平等参与,也离不开男女两性的和谐相处。推进性别平等必然成为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男女两性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地位越平等、关系越协调,共同发展的空间就越广阔,也就越有利于充分发挥男女两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和谐要求性别平等,性别平等也必将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由此可见,性别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促进两性在社会和家庭的和谐发展,是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基本出发点和重要举措。

此外,我国政府也于国际社会积极合作,先后签订了关于禁止妇女就业歧视的国际公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和《消除就业歧视和职业歧视公约》等。1995年在中国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选择了最能说明妇女生活状态的12个重大关切领域,确定了妇女发展的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这些都对我国的妇女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标志着我国妇女发展进入了国际化时代,开始采用新的国际框架、遵循新的国际准则来解决性别平等问题。此后,为了落实这一政策,我国连续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l—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三个纲要性文件。

纵观全局,妇女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关系人权、教育、平等和发展的国际社会问题,它的存在已影响到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而妇女问题的解决,则有待于全世界妇女和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目前,女性生存发展问题成为世人关注的重点,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已纳入国际人类发展的量化体系。我国政府针对妇女发展的情况,颁布了以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禁止性别歧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选举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柱,包括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法规、规章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为中国妇女平等就业的实现以及反对就业歧视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二)国家的政策与立法状况对妇女的影响

坚持性别平等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既是一个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

维护性别平等是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显示,《纲要》实施十年来,我国在推进妇女发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妇女就业规模扩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重提升,男女受教育的差距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提高,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政治层面

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到现在,女性的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直接的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外,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又进一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近二十年来,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73.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 十二届全国人大全部2987名代表中,妇女达到699名,占代表总数的23.4%,比十一届全国人大时期提高了2.07个百分点,也是中国人大制度设立以来最高比例。

间接的看,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妇女在中共党员中也占有一定比例,截至2011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达8260.2万名,比上年增加233.3万名,增长2.9%,其中,女党员1925万名,占党员总数的23.3%。据统计,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全国31个省区市共选举产生1556名代表,其中,妇女代表422名,占代表总数的27.12%,创历史新高。在中国八个民主党派中,女性占有较高比例,其中有七个党派女党员比例超过30%。

2、经济层面

为了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保障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我国政府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女性平等获得经济资源,通过增强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进而改善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从就业情况看,早在2004年底,全国城乡女性就业人数为3.37亿人,占全部从业人员

的44.8%;全国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4227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1%,近十年来,妇女就业数量和比例也一直保持较高水平。据测算,2010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约为3.5亿,比2000年增加近2000万人,女性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保持在46%左右,超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的40%的目标。这些丰硕成果得益于我国政府制定和执行扶持两性平等的一系列政策,比如,鼓励自主创业并在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为妇女自主创业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各级政府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专设就业服务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组织专门培训、监控就业性别歧视等针对妇女的倾斜措施,帮助妇女特别是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在政府的支持下,各级妇联和工会等非政府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

从就业结构方式上看,第三产业正在成为吸纳女性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计算机、通信、金融、保险等高新技术行业,成为这些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以中小企业家为主的女企业家已占中国企业家总数的20%左右,其中有60%是近十年创业成功者。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培训、职务职称晋升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促进优秀女性人才脱颖而出。2004年底,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3.6%,比1995年的37.3%提高了6.3个百分点,其中高、中级职务中的女性比例分别由20.1%、33.4%提高到30.5%和42.0%。

3、教育层面

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对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予以明确规定。总体来讲,我们国家采取了切实措施和行动,保障了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增加了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提高了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平均受教育年限。

在义务教育阶段,我国政府致力于消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不断改善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环境,保障女童与男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近年来,国家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中小学助学金,并由政府拨款实行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各级政府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

女童教育制定了专门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农村地区女童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此外,国家还制定专门政策,保障包括女童在内的农村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中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努力保证女性平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使各级各类学校中的女性比例显著提高。目前已在全国普通高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并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为包括女性在内的贫困大学生提供贴息贷款和奖学金、助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同时鼓励企业、民间机构和个人捐资助学,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生接受各级教育。此外,国家还十分重视培养培训女教师,发挥女教师在促进女性教育中的作用。

在职业教育等阶段,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得到提高,性别差异进一步缩小。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通过各种培训方式,帮助城镇妇女提高职业竞争能力,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高包括流动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工的就业能力。

4、卫生层面

我国政府历来把妇女健康作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近二十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一批关于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并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进一步提出妇女健康主要目标,具体提出了达到此目标的11条措施。国家不断增加妇幼保健资金的投入,逐步完善妇女保健服务网络。

首先,为了保护青春期女性的健康成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为其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服务,还在各类学校和社区大力开展性知识和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女性青少年的性健康知识水平,增强她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其次,对于育龄妇女,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并鼓励男性参与生殖健康等活动,同时积极开展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启动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项目。再次,为满足妇女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健康服务需求,提高妇女预期寿命。各级卫生部门把妇科病查治作为妇女保健的一项常规工作,全国每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65岁以下已婚妇女可以享受到妇科病检查。进一步满足了广大妇女的计划生育服务需求,维护了妇女的计划生育权利。最后,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宣传科学的保健方式,我国政府还为老年妇

女提供更多的健康咨询和服务的专科门诊,使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另外,随着城乡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服务也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维护她们的健康福祉。国家努力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为流动妇女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和技术服务。妇女发展纲要强调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

5、社会层面

为了加强对性别平等的认识,我国政府通过不遗余力地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积极地创造有利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消除社会对妇女的偏见、歧视及贬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分别在国家和地方新闻媒体上发表文章,阐述性别平等对社会发展的意义,肯定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作用和贡献。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制作播出了一批倡导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展示妇女风采的节目和报道,而且政府还支持妇女组织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办节目,展示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激励妇女使用和掌握信息资源。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广泛应用,许多妇女组织创建起互联网站,也逐渐成为传播性别平等意识,促进妇女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落实性别平等政策,我国政府逐步建立起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一些法院设立了妇女维权法庭,专门受理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在审理妇女维权案件时,法院通常邀请妇联等部门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国家积极开展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培训,发挥司法人员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的作用。此外,我国政府还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专门修改和增设了关于拐卖、收买妇女等罪名,提高了有关犯罪的量刑标准,2000年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司法解释,使相关法律条款更具操作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连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专项行动,建立了被解救妇女儿童中转、培训、康复中心,取得显著效果。同时,公安和司法机关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确定为国际

合作的重要领域,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警务合作协议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共同开展“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项目。

为了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我国政府还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活动。为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专门下发通知,强调对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控告、申诉和检举,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推诿和无故拖延;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当事人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2003年中国开始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贫困妇女的维权因此得到了实际帮助。此外,我国政府还支持非政府组织开设妇女维权热线、成立法律咨询中心等,积极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6、婚姻家庭层面

2001年9月,我国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家庭生活中实现男女平等,尊重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反对歧视和迫害妇女;实行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文明新风。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在家庭领域推进性别平等的良好环境正在逐步形成。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重婚等有利于维护妇女权利的条款。目前,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明显提高,在家庭决策中的作用显著增强,人身、财产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在计划生育活动中,国家强调社会性别意识,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利,把计划生育和促进性别平等相结合。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计划生育责任,为实现家庭生活中的性别平等提供了有利条件。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家务劳动服务迅速发展,家庭劳务消费比例逐渐提高,家用电器日益普及,托幼事业不断发展,男性分担家务的比例有所上升,妇女家务劳动负担减轻,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异进一步减小。

与此同时,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也得到了重视,老年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也得以提升。十多年来,国家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为维护女性占多数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江苏率先实现现代化目标下立法与政策的对照与审视

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是我省党委及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任务。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加快建成小康社会,我省逐步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大力推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倡导妇女儿童优先发展、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并相应制定了《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要》等文件,这些文件与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一起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政治方面

近十年来,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能力明显增强,2011年新修改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由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逐步达到百分之三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此细则从数量上保证了女性的参政地位。

据调查,第十二届江苏全国人大女代表、全国政协女委员比例分别达到26.7%和20.8%,比以前明显提高。2010年底,13个省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共有女干部54人;105个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共有女干部236人;市级机关处级正职女干部比例达到17.13%,新发展中共党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7.81%,分别比2005年提高2.24个和7个百分点;基本实现了村党支部、村委会中各有1名女委员,村妇代委主任100%进村两委的目标。

2、经济方面

为了打造有利于女性发展的大环境,2004省妇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意见》、《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十二五”

期间省财政扶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些文件从经济方面给女性以支持,以使她们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

调查显示,我省妇女就业结构更趋合理,自主创业人数不断增加。到2010年底,全省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48%;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46.57%;以女性为法人代表的企业、单位日益增多,从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讯等高新技术行业的妇女明显增加,在农林牧渔业中从业的女性占40.18%;全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由2005年的37.75%上升到93.6%;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女性分别为686.16万人、913.13万人、517.31万人、551.22万人、489.88万人,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参保规模均位居全国前列。在行业的分布中,我省18-55岁女性,在一、二、三产中的就业比重分别是26.5%、30.6%、42.9%;农村在业女性主要从事非农劳动的比例为50.0%,苏南、苏中农村在业女性主要从事非农劳动的比例更高,分别达到了73.5%和61.6%;39.1%的农村女性掌握至少一门种植技术以外的其它实用技术。

另外,我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也得以落实。我省通过清理取消与法律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了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等制度。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3、教育方面

近10年来,随着《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省教育现代化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18-64岁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9.1年,比10年前增加了1.5年;男女两性受教育年限的差距由10年前的0.9年缩减为2010年的0.5年。女性接受过高中(含中专、中技)阶段和大学专科及以上教育的比例明显上升,分别比2000年提高了4.6和8.0个百分点。18-30岁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1.3年,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为35.2%,比全国高4.8个百分点。

截止到2010年,全省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8.09年,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为99.96%,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的男女性别差异基本消除;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生数比2005年增加了52.68%,占比达到49.14%。全省事业

单位及公有经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占比达到49.02%,比2005年提高5.38个百分点;其中,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48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60.23%。“十一五”期间,我省有870位女性科研人员获科技进步奖。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和农民创业培训的女性比例分别达到40%以上。

4、健康方面

我省除了对女性进行专项保护外,还把婴幼儿也纳入进来,全方位地保护女性健康,1997年《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扶持。2009卫生厅《江苏省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对全省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2009卫生厅《江苏省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农村妇女死亡率,提出了目标人群“两癌”治疗率达到95%以上的要求。2010年,全省妇女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7.85岁;孕产妇死亡率由2005年的18.56/10万下降至6.00/10万;全省妇女的妇科疾病检查率达到88.71%,比2005年提高了10.96个百分点。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3.04%,比2005年提高29.19个百分点。此外,农村改水受益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80%和87.56%,妇女的健康生活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5、婚姻家庭方面

我省深入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时修订《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配套制定、完善涉及妇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根据省妇联的调查,男女两性在家庭决策方面更趋平等,88.3%的女性对自己的家庭地位感到很满意或比较满意,值得一提的是妇女对于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也十分希望改变,89.0%的女性认为男人也应当主动承担家务劳动,比男性高出9.6个百分点。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于2010年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保障了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建立了受害妇女庇护所97个,妇女权益保障

社会化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妇女发展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宣传舆论环境不断优化。

四、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促进性别平等立法

虽然性别平等政策的推进在我国取得了一定进步,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贯彻落实仍不够有力,女性的平等发展和权益保护的法律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女性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女性平等占有经济、政治、社会资源仍处于相对弱势,非公经济组织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依然存在困难。

(一)推进性别平等政策与立法的当下困境

追根溯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性别平等与政策推进中遇到的困难: 1、传统思想的束缚

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制度的变革带来了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不容忽视的却是与社会制度变革相对应的文化观念变革的相对落后,旧的传统思想仍旧影响着人们固有的观念,尤其是关于女性地位的一些理念,至今仍旧存在于不少人的头脑里,“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非物质方面的性、生育等方面的性别差异——不平等的文化基础并没有随着物质方面的进步发展而得到彻底的改变。”。传统文化中,女性受到压迫的主要根源在于封建礼教的束缚,一整套的封建礼教不但戕害了女性的身体,更束缚了女性的发展,使女性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甚至现时代都遭受着不公正的待遇,比如《周易. 系辞》中就对男女的社会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 乾为天, 是阳物, 乾道成男; 坤为地, 是阴物, 坤道成女, 天尊地卑;《周易·家人》:“女正位于内,男正位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礼记·内则》:“男不言内,女不言外”……众多著作中,都表达了一个思想,即“男主外,女主内”以及“男尊女卑”的思想。严格规定了女性的活动范围,只能是在家庭的内部,相夫教子,照顾家人的生活起居,而社会生活,社会事务,女性是根本无权参与的。这种男权文化沉淀在中国人的深层心理结构中,成为人们评价两性关系潜在的价值标准,并体现在社会及家庭生活之中。

在政治方面,男强女弱、男理性女感性、男智慧女单纯等观念仍然有所抬头,

具体表现为女性参政比例低、正职女领导干部少,副职女领导干部多、高层次女领导干部少,低层次女干部多;在就业方面,女次要男主要、女服务男领导的思想依然存在,从而导致下岗女工再就业难、女大学生分配难、农村女劳动力转移滞后。在家庭方面,男主外女主内的教条也影响着女性的生活,正是在这种普遍的二分意识影响和指导下,社会到处都体现着一种以性别进行分工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男性有他自己的生活、工作、思维方式,女性也须时时刻刻恪守她们自己的本份,从而导致女性在生活、工作、思维各个方面都从属于男性。

2、社会性别意识的缺失

这里的“社会性别意识”顾名思义并非指男女之间在生物意义上的差异,而是指社会性别,即从性别的视角观察、分析、规划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相关问题,以便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和举措。它是女性利益主流化的需求,从性别意识的视角考察认识妇女问题时,不是将妇女孤立地提取出来,而是放在男女两性指派的社会角色和权力结构中去分析,“只有相对于男性的需求、角色并且考虑到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环境,才能更好地理解妇女的需要”。 然而,当我们用社会性别意识的眼光审视女性地位的时候,就会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平等保护原则不彻底。在退休年龄方面,加拿大、英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都将男女退休年龄改为同一年龄。而我国仍然实行男女退休年龄差别化政策,一般是男性60岁女性50岁退休,女干部是55岁,这样的一种退休年龄的规定其实对于社会与女性来说是一种双重的负担。一方面,由于科技发展,人们寿命的不断增加,50 岁女人身体与思想都处于稳定时期,完全可以继续工作,这个时候退休,社会要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就要大大的增加,这也是我国社保目前处于倒挂状态,严重亏损的原因之一,这无形中就增加了社会的负担。而另一方面,对于女性而言,正处于事业的高峰时期,身体的各方面完全可以承受继续工作,这时候让其退休,严重阻碍了其职业的发展。同时,过早的离开工作岗位,失去了工作的目标,很多女性无所适从,从而产生各种心理问题,也影响了女性的健康与生活。另外,有些当时有利于女性的法律如今反而成了平等保护的障碍,如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对有关妇女就业禁忌岗位范围的规定就是一个例证。这些规定过去可能对妇女就业起到的是保护作用,现在却可能对妇女就

业起到更多的是限制作用。从政策实施的效果看,本来妇女就业机会就很缺少的情况下,如此会变得更为缺少。正如有的学者分析的:“诸多的保护均围绕着生殖,似乎在强化女性的生育价值而弱化女性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这么多的法规保护加大了劳动力使用部门的用人成本,使人们认为妇女是用人单位的累赘,加剧了性别偏好和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等。”此外,女性虽然在政府和企业中的高层人员中占有一定数量,但没有形成规模,无法独立表达女性的意见,而且女性干部一般任虚职的比较多,实职的比较少,副职的比较多,正职的比较少。女性一般都任职于科教文卫等领域和部门,这些部门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并不起决策性和决定作用。

二是差别保护原则不健全。许多公共政策虽然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但是,由于女性与男性的众多差异,没有保护女性的条款本身就是缺乏性别意识和性别不敏感的表现。如在西方一些国家,有“反对性别歧视法”。这个法律不是为保护男人的,而是专门保护妇女权利的。中国目前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证明我国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已经有了很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另外,在社会公共领域,当男女两性处于竞争之时,人们往往倾向于选择男性。一方面,女性的体力自然不如男性,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会相较于男性劳动者小;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女性劳动者在工作完成效率上不如男性劳动者,多数用人单位在同等能力条件下,会付给女性劳动者较少的薪酬;市场经济的特性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往往首先判断的不是一个人的工作才能,而是性别。在相同条件下,更多的会选择男性劳动者。另一方面,由于女性与男性的生理结构有区别,女性会出现月经期、生育期等特殊时期,这使得女性劳动者不得不把进行中的工作中止,所在的企业不但不能辞退,还要遵照国家相关的法规规定给予该女员工一定的补贴待遇,招录女工会给自己企业带来负担成为一个明显的问题。作为劳动力市场主体,企业聘用工作人员往往以经济效益为第一标准,即以最小限量的成本换取最大程度的经济收益,因而,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现象产生的经济原因就源于企业要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自然当男女劳动者有着相同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用人单位会根据自身利益倾向于雇佣男性劳动者。可见,在就业市场中针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有时候会更加弱化女性的竞争优势,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种种规避特殊保护措施的办法,结果是女性非

但没有得到特殊保护,反而失去了最基本的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针对女性的特别待遇反而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女性的“负担”,对此,我国尚没有相关机制使这一差别化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

女权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要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来分析,要在社会性别视角下重新认识社会体制和个人关系。”总之,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之前应带有性别意识地进行综合考量,分别研究它们对男女两性各有什么影响,如果分析的结果对男女产生的影响是不平等的,就要避免做出错误的决定。

3、相关保护机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性别平等相关立法和政策出台时间较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小差距。首先,性别平等的法律与政策内容中倡导性、宣言式的条文较多,缺乏更多程序性、反歧视性、可操作性的条例。换句话说,法律与政策不仅要强调应当怎样,而是要规定不能怎样,违反了反歧视条例要受到什么处罚等。此外,虽然在国家层面的公共政策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准则,但是当性别平等的准则从一般政策进入具体政策后,却呈现出弱化的倾向。

其次,保护领域不宽泛。如前文第一节中已介绍,在一些发达国家妇女立法的领域不再限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领域,而且深入到以往法律政策不予干涉过问被视为个人隐私的领域,如婚内强奸、性暴力、家庭暴力、性骚扰等等新领域。相比之下,我国二十多个省、市虽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决议或决定,但目前尚未形成国家级的“反对性骚扰”和“禁止家庭暴力”等方面的立法,缺乏可操作性的反歧视的立法,其结果使我国在性别保护的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再则,缺乏专门的救济途径。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对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法律规定,但是,当一个政府机关违反了该法律规定时,如出现拒绝录用妇女的情况等问题时,受害的妇女就显得无可奈何。妇联只是群团组织,不是一个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投诉是没有效的。受害者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没有明确规定政府机关的歧视行为是受案范围。上述问题正是目前中国法律上对于性别歧视缺乏救济机制的真实表达。这种救济机制的缺失,既说明目前平等权在法律上还是一项不可诉的权利,又说明了平等权的实现是中国反歧视法律制度中最棘手的问题。与缺乏有效

救济机制相联系的问题是,同国际上很多国家相比中国没有禁止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在中国的法律规定中,经常看到“上级主管部门”、“上级机关”等模糊称呼,在实践中难以适用,偶有适用也是很费周折。这就使得中国的很多就业歧视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遏制和解决。

(二)江苏率先实现现代化中的性别平等政策与立法近期需实现的重点目标 21世纪前10年,是我省率先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全省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城乡面貌显著变化、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江苏妇女社会地位发生了许多积极的变化,女性主体意识不断增强。

与此同时,受经济转型升级、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群体发展出现差距等因素的影响,我省城乡间、区域间、群体间妇女地位的状况也处于不平衡状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仍然面临多方面挑战。对此,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加强建设。

1、更新完善传统文化,扬弃拓展思想观念

针对中国传统文化对女性贬低的评价,我省一方面要对这种心理进行彻底的摒弃,树立新的社会评价标准,新的文化理念,鼓励女性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武装头脑,提高自身的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女性的可持续发展,也才能让女性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另一方面要提高女性自我意识,更新女性的知识层次与观念。事物的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外部的环境固然重要,但要想实现质的飞跃,彻底改变女性的现实状况,就必须从女性自身出发,来提高女性的自我意识。女性应该主动清除封建礼教及其观念对女性自身思想的束缚,应该主动出击,与不利于女性发展的各种思想进行坚决的斗争,用新的道德规范,新的标准来规范与指导自己的行为,并树立典型,在女性群体中进行宣传和推广。女性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多为社会做贡献,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证明女性自身的魅力与独特的气质,从而赢得全社会的肯定,最终实现整体文化观念、文化模式的更新,从而彻底摆脱封建文化观念的束缚,实现女性深层次的发展。

2、大力培养社会性别意识

为真正地促进性别平等,社会性别意识应当纳入人们的意识之中。如果我们意识到社会性别意识是“社会问题的反映,我们就会反思社会对待妇女的态度,就会努

力为妇女创造更加平等的竞争机会,妇女就会与社会同步发展。”所以,我们要用社会性别意识观点评估所有政策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把社会性别观点纳入政策的设计、发展、执行、监察和评估等的全过程,从而建构和完善以社会性别意识为主流化的各项政策。

一方面,政策制定者要有性别意识。在充分看清女性现实地位的基础上,不仅政策要倾斜,而且在政策措辞上也要注意用语严谨准确,尽量不要使用含糊的词语,尽可能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减少疏漏,保证制定出的政策能有效地贯彻落实。提高性别意识的方式有很多,可以请专家对政策制定者进行性别意识培训,还可以组织领导者到那些女性参政比例高的地区考察学习,增强各部门领导对妇女参选参政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领导干部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分析能力,在制定政策时能站在女性的立场,考虑到妇女的现实环境和地位,从维护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出发,制定出符合现实的女性参政的政策。另一方面,在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的基础上,还需要在执行的各个环节体现平等的性别观念,在政策落实的细节上体现性别意识,那么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率会明显提高。

总之,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规定了男人和女人的不同发展路径,而且男性优越于女性的性别定型认识阻碍了妇女的发展。因此,打破传统的社会性别定型认识,重新反思和认识社会性别,对妇女的发展,性别平等的实现都具有深刻的含义。故而,在政府、组织或机构的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时,制定者应从社会性别视角考虑和分析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保护女性权利的政策,从政策干预方面给予妇女参政支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3、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首先,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比如,芬兰制定的《男女平等法》、挪威制定的《男女平等地位法》及西班牙颁布的《男女平等法》,都以专项立法的形式加强了性别平等的保护。我省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一些类似的法规规章,特别是关于“反就业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等切实关系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其次,修改不合时宜的法规规章。我省相关部门可以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不同工种的劳动强度等级,也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修改相应法律法规,以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促进性别平等。另外,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把

性别配额政策作为促进妇女参政的暂行特别措施。但根据联合国相关调查研究,妇女在决策层的比例不应低于 30%,该比例被称为“关键少数”。只有达到这一基本比例目标,才能保证妇女有机会参与决策,才能使妇女在决策层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才能使妇女的意见在决策中产生效应。而目前我省还远没有达到这个水平,可以吸收国外先进做法,在国内先行一步,逐步提高江苏妇女立法水平。

最后,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特别是制定和落实妇女在就业中遭受性别歧视所需进行法律救济的具体程序和措施。要严惩有歧视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要使企事业单位为歧视行为所付出的成本高于不歧视女性行为的成本。

4、建立专门的性别平等保护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女权运动发展较早,有关维护性别平等的制度也较为完善。比如欧盟设立了专门的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主要负责各种法律、规章设立时的形式是否遵循性别平等原则,条款是否存在性别歧视,以及监督其执行情况以保障实施中的事实平等。比如1991年美国颁布的《玻璃天花板法》,“针对雇主对符合资格的女性/少数族裔男性在工作晋升机会上设立人为障碍、使其难以进入企业的管理层,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消除就业领域的歧视的障碍、提出事实认定及相关建议。” 此外,美国政府又在 1999 年颁布了《民权法》。在《民权法》中规定惩罚性补偿费可达 30 万美元的,并增加了对妇女就业平等的保护条文,在故意歧视的经济罚款规定中,对于故意歧视妇女的雇主,罚款更多。 1994 年,欧盟宣布,促进女性和男性的机会平等是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优先事业。后来又制定了关于男女机会平等的“第四行动计划”(1996-2000),这就促使其成员国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制定和执行法律与政策时更加注意对女性公民权利予以保护。此外,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如挪威政府设立的“性别平等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 1979 年的《性别平等法》执行状况,从而更好地保护性别平等。

对此,我省也应当加快专门机构的建立,以保证更有效率地解决性别歧视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虽然机构没有法律裁决的权力,但有职责对纠纷的双方进行调解,并可以进行司法确认。二是在处理性别歧视问题时,程序简单而迅速,特别是不用交纳各种费用。三是兼负对某些普遍出现的性别

歧视现象与有关部门磋商的任务。

总之,面对新时期的种种挑战,我省妇联要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根本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借鉴吸收西方女性主义的有益思想,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充分引入社会学、心理学等社会工作的基础理论,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性别平等的法规政策。

(三)妇联在性别平等政策和立法推进中的作用与功效

在当代世界妇女发展的进程中,各种妇女组织不仅是受益者,更是积极主动的推动者,各国许多妇女组织都根据本国妇女发展中的问题,寻找原因、研究对策,并向政府提出可行的对策和立法建议等。因此我们应继续加强我省妇女组织之间、妇女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使妇女组织成为推动妇女发展的重要力量。我省妇联应结合实际情况,在多个方面推进性别平等的落实情况。

1、加强宣传,培育良好社会环境

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促进性别平等是十分重要的,我省妇联应加强有助于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的培育、优化。第一,要进一步消除传统文化中消极内容的不良影响,构建有利于男女两性协调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性别不平等思想仍然残留在人们的头脑中,因此,我们要作长期努力,积极宣传和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它在不断地通过自觉的心理认同或强迫的社会压力,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大众的心智模式。要充分利用好各种与女性有关的节假日和各种政策出台及修改的机会进行大力宣传,同时还要利用各种培训机会进行系统的讲解,达到提升女性性别意识,促进妇女自省、自信和自我认同,重新建构权利关系,倡导和建立全社会的性别公正和公平的意识和制度。

第二,加强对妇女的救助力度。需要强调的是妇女救助的对象不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整体,它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不仅包括弱势的妇女群体,也包括一般的和优势的妇女群体。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承认妇女的多样性,注重个别化原则;尊重妇女作为独立的个体而不只是家庭角色的扮演者;理解和接纳妇女的现实处境和她们的生存选择;增加妇女的资源和选择的多样性;同时还要认识到妇女是发展的主体而不是课题,妇女本身也是一个资源,有能力处理自己的问题,将个体与群体结

合起来,促进妇女之间,特别是具有类似经历的妇女之间的互助。在婚姻家庭方面,要为家庭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减轻家庭的负担,避免家庭冲突与资源分配的不均,协调处理好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的平衡。在针对女性暴力方面,要为受害女性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例如招募一批以法律专家、律师、心理咨询师为主体的专业化维权志愿者开设妇女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热线,对受到性骚扰、性暴力、性伤害的妇女进行心理上的帮助。同时还要联合公安、检察、司法及民间组织开展针对妇女的暴力的综合干预行动。此外,还要消除生育者的性别偏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倡导先进的生育文化,控制新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状况,转变人们的生育观。

第三,要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挖掘改变女性受压抑状况的力量,使其认识自我、回归自我。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不仅意味着社会角色群体对社会与文化规范的重塑,更意味着社会角色群体之间对现有利益结构特别是权力结构的重新分配。”

2、利用优势,深入参与地方立法

有学者认为妇联具有“统筹城乡、纵横交错、条块结合、立体开放”的优势。可见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相比,妇联能与政府建立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我省妇联可以利用以上两个方面的优势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并推进地方立法,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积极组织我省女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深入开展与性别平等有关的调研活动,力争在每年“两会”召开时能提出既切合实际又能更深入地促进性别平等的提案、议案,争取让广大女性同胞们能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政府对性别平等的保护,使我省在国家还未出台专项法律法规前,先行一步在立法上出台性别意识较强的法规。二是我省妇联应广泛听取不同阶层女性的意见及期待,充分利用基层妇联组织接近群众的特点,广泛听取妇女们的不同诉求。采用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法多渠道地收集信息,并邀请省内各部门、高校的专家学者建言献策,通过分析和筛选,找出需要改进和迫切程度较高的领域,更为科学地、有针对性地落实性别平等政策。三是进一步加强我省妇联自身的建设,转变妇联职能。虽然我省经济水平发达,但妇联成员的工作意识还有些落后,个别地区还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观念,在新形势下,妇联不再是一个被动地接受求助的组织,而是一个要主动维护妇女权益、防患于未然的具有建设性的组织。因此,要加大妇联自身观念的

转变,保证妇联在促进性别平等过程中能掌握主动权。

3、积极交流,完善司法保护

性别平等的保护既离不开立法的保护也离不开司法的监督执行,司法机关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执法主体,妇联作为维护妇女利益的重要社会力量,应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与司法机关合作。我省妇联应利用我省司法环境良好的优势,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更深层次地维护性别平等。首先,我省妇联要畅通与各级司法机关信息交流的渠道,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司法机关的实践来检验妇女权益保护情况,同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还可以建立信访互动机制,及时沟通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来信来访情况,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其次,我省妇联要与法院开展更有效率的合作,进一步拓展司法保护机制,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情况。2010年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妇女联合会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保障了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对此,我省妇联应当积极作为,使受害妇女得到有效保护。此外,还可以尝试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到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及妇女权益的专项审判工作中。再次,我省妇联要加强调解工作,与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共建纠纷调处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基层妇联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将适合妇联组织调解的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基层妇联进行调解,或邀请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同时加强与基层法院的沟通,对于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及时申请司法确认,依法确认协议效力。最后,完善法宣法援机制。定期邀请法官参与妇女维权接待和法律咨询,分类开设法律知识讲座;通过组织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加强妇联的业务指导和法律知识培训。

总之,实现性别平等就是要在男女平等、两性互动的基础上,实现男女均衡、和谐的全面发展,我省妇联既要解决妇女面临的实际困难,又要维护妇女权益和关注妇女发展,还要倡导和促进性别平等和公正的机制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从微观到宏观根本治理和改善妇女生存环境,为女性解放开辟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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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琪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教授

宋立军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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