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照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畴:制度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科室、区队)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 全矿职工必须定期同意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四条 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科学化。
第五条 按照上级有关职员培训治理规定,培训工作要依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培训目标要求。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职员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职员教育培训治理制度。
第六条 对职员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工种、岗位应知应会,专门工种及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岗位描述”标准等煤矿安全常识。
第七条 职工需要改变原岗位工种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转岗。
第八条 矿劳资科、安检科、机运科、生产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第九条 对“三违”的人员的培训:凡被安全检查人员在岗位查出定为“三违”人员,依照情节轻重同意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是本岗位操作标准与《煤矿安全规程》,及矿规、矿纪等相关规定。培训时刻许多于40课时。培训终止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部门出据培训合格证明,安检部门审核签字,原单位方可安排工作。
第十条 《作业规程》的培训:新工作面在开工往常,要依照工作面的具体情形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学习由各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学习形式可多种多样,培训时刻可依照作业场所复杂难易程度制定,培训终止要组织考试,考试成绩要记录存档。
第二章 有关培训职责
第十一条 为加强职员培训工作,成立以矿长、书记为组长,生产矿长为副组长,各生产业务科室、区队主管为成员的职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组干科依照工作需要负责干部培训打算的编制、实施,劳资科和谐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依照工作需要负责职员安全培训打算的编制、实施。
第十四条 各业务科室依照工作需要负责专项业务培训打算的编制、实施,培训科和谐配合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依照工作需要负责职员技能培训打算的编制、实施,并依照各单位培训需求,和谐、实施各项培训打算。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劳资科、安检科按照相关培训要求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培训工作,在全矿范畴内强力推行“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法。
第十七条 矿各职能业务科室负责对对应区队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治理。
第十八条 为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力度,必须大力开展以科室、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和岗位技能应知应会、“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等安全常识培训。
第十九条 业务科室、区队党政主管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并按要求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安检科负责对各级各类培训过程、质量、成效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样工种人员持证监察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矿培训中心负责新职员的岗前培训及煤矿一
样工种培训、复训的教学组织和治理工作,制定教学打算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治理等。负责安全治理、专门工种的初训、复训组织工作。
第三章 培训对象、时刻与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工每年必须同意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除当年参加上级培训以外的人员,每年仍须同意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2.一样工种人员每年同意安全复训的时刻,不得少于20学时。
3.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按规定同意一次安全培训,时刻不得少于30学时。
第二十三条 新入矿的井下职员必须同意培训的时刻规定:理论学习培训许多于48课时,实际操作培训许多于15课时,导师带徒许多于四个月(签订师徒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要紧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损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
3.明白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形下停止作
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益;
4.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灾、顶板等灾难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5.自救器及其它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和安全指示标志;
6.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7.职业卫生健康与劳动爱护等专业知识;
8.五大自然灾难(水、火、瓦斯、顶板、粉尘)各级各类事故案例。
第四章 培训班治理
第二十五条 举办培训班的依据: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依照年度培训打算和分解的月度培训打算进行。专门情形下,需在打算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培训部门依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习方式:学习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
第二十七条 教学考勤治理:采纳每天四点名与不定期抽查点名方式,依照培训班的特点和学习内容可制定不同的点名方式考勤。
第二十八条 对学员的要求: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学员守则》,听从培训治理人员的治理,遵守培训班的教学规章制度。
做好课程预习,除同意面授学习时刻外,要坚持自学做好复习。
1.学员在上课学习期间,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课一次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次论处,旷课两次以上取消学习资格,资格证作废。参加公司、矿安全资格证书培训、复训考试(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再从事特种作业、关键岗位,由原工作单位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2.学员因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早写请假条,注明请假缘故、起止日期等。由班主任签字,交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培训期间,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假权限只一天,超过一天由学员所在单位审批(新工人由劳资科审批)矿分管培训领导签字,方可准假。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学员因病不能上课,由矿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培训部门认定,否则病假无效。三日以上的病假由学员原单位批准,休病、事假超过培训时刻三分之一的,不参与本期培训考核,可进入下期重新学习。
3.学员实际操作培训期间应遵守实操单位的各项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服从现场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治理,保证各项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际操作培训:由所在区队党政主管亲自组织,制定实操培训打算、方案,技术人员按打算实施、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实操培训期间的安全治理由区队党政主管、技术员负责。
第三十条 新工人培训班由劳资科出具需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10人以上),分管培训领导签批,培训中心制定培训打算。
第三十一条 监考职责: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5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试卷保管:泄漏试卷、试题隐秘者,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培训终止考核:考试成绩不及格可给予补考一次,但须交补罚款20元(矿另定除外)。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不予转工。
第五章 教师治理
第三十四条 教师的选聘: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那些专业知识渊博、具有丰富现场体会、传授知识能力较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副科级以上治理人员担任教师。
第三十五条 教师的职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依照教学打算的要求制定授课打算。应有完整的教案(课时授课打算)教案应按规定认真编写,应尽可能采纳直观性教学、多媒体教学,提高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使学员明白得、把握更多煤矿安全知识要点、应知应会。
第六章、培训治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部门依据年、月度培训打算与生产实际情形,及时开班培训,开班前应提早5天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刻、内容,参加培训人数通知有关单位,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2天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培训部门,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刻。没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少参加1人对该单位罚50元。
第三十七条 培训治理人员要按打算做好各班的开课预备工作,提早10天通知讲课教师备课,并和谐好兼职教师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八条 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年、月培训任务及上级安排的其他各项培训任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队内部培训班的落实情形及培训后的考核工作。自觉同意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卷命题,监考等,及对考后的试卷、教案、考勤表等资料归档工作。对考试合格者及时办理有关证件。
第四十条 培训终止后,依据《培训成效评判体系》评估方法对培训成效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对外出培训人员,采掘工日工资50元;生产辅助工日工资30元;凡参加矿组织的培训超过2小时的每天补助5元。
第四十二条 参加公司或外部单位的培训人员必须先到矿
培训部门登记备案,报请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终止后,持培训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到培训部门登记注册,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参加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凡经补考不合格者,不能从事本工种作业。凡持与本工种不相符或无效证件的,后果自负。
第四十四条 安全治理人员、专门工种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培训和复训的,对本单位双基考核每人次扣1分,并取消本人互联保(改变工种的除外,但:必须经矿有关领导批准;有专门情形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交培训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 需要专门工种的单位,在每月5号前以书面形式把名单及照片(4张)交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依照各单位所报打算及时安排培训时刻。
第八章、培训成效评判体系
第四十六条 培训成效评判:
1.通过培训、考试,以参培人员的考核分数来确定培训成效(培训科负责)。
2.参培人员考试合格上岗后,以所获得的知识、技能运用于实际操作的程度来确定(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及时填写“学员跟踪调查表”并反馈培训单位)。
3.参培人员培训终止后,通过座谈或问卷填表方式对培训
的方式、内容、教学过程、教师等方面进行评判(培训科负责)。培训部门依照以上反馈信息,分析缘故及时调整培训方案。
矿 长 主管培训矿长 培训科全体职员 各级各类培训方式、内容、教学过程、教师等方面的适应性评估 各级各类培训业务知识、技能考核分数评估 区队对参培人员实际操作培训及业务知识、技能在实操中的运用程度评估
第九章 鼓舞机制
第四十七条 区队年度鼓舞机制:对内部开展培训较好,每期培训班人均考核成绩合格率在95%以上的区队,能积极配合培训部门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且培训合格率在此95%以上的,并完成了年度各级各类培训打算的区队,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有关科室的鼓舞机制:能积极配合培训工作,及时安排本部门有关人员参与授课每月许多于一次,对对口区队培训每月许多于2次义务技术指导、检查、监督治理的,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九条 聘请教师讲课费标准:讲课教师是队长(含科长)、高级技师、中级职称时,即每课时按30元,其他有关人员每课时按20元,高级职称和副矿级领导授课时,每课时按50元计发讲课费。
第五十条 监考、编题、判卷费用标准:监考:每节课30元;编题每套50元(A4制4张,4号字);改卷:每份0.5元。
第五十一条 鼓舞职员自主学习机制:
各科室、区队要制定鼓舞职员自主学习的鼓舞制度,树立“自主学习”“自主保安”“学习改变命运”的思想观念,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科、区队”“学习型班组”的的机制氛围,夯实安全基础。
1.各科室、区队要为职员自主学习提供各项学习条件,制定鼓舞职员自主职员学习的奖励制度。
2.职员凡通过自主业余学习,通过考试或公司、矿提问成绩优异者,将给予全矿通报夸奖,并作为年终评先的条件之一。
3.职员凡通过自主业余学习,取得本专业高等学历,能够将学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获得地市级本专业技术比武前3名的,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将作为优先晋级的条件之一。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基层单位培训工作的各项考核将按[鹤煤公司王河煤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方法]、[王河矿2009年度教育培训打算及工作安排意见] 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监督举报 :6493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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