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2020-06-06
来源:易榕旅网
做法起不到排除消费者诉权行使的 同中的 ,, 作用。}肖费者行使自己的诉权,就 将引起讼争的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 权交给了法院。因此,可以说,只 有法院才拥有“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 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第4l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喜用“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木-_II斗====I 在广告中承诺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并 :凡一次性 消费1000元以上的顾客, 有机会抽取一、二、三等奖;一等 奖奖金为6万元。某人有幸获得一 等奖。当他兴奋地去领奖时,却只 领到一张保费仅2O元、保险金额 为6万元的“人身保险单”。他非常 气愤地找商家理论,商家却指着店 堂中的广告牌,理直气壮地说,我 们有言在先,本活动“最终解释权” 在商场。 在现代社会,“最终解释权” 已成了众多商家促销中用以“收服” 消费者的一大“法宝”。他们利用 消费者贪图小利的心理,用“最终 解释权”作为筹码,向消费者作出 种种承诺。一旦消费者发现其承诺 “名不副实”时,商家便会抬出“最 终解释权”推脱责任。由此导致的 消费纠纷不计其数。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格式合 同条款。这样的条款,消费者不仅 随时可在商场碰到,还随时可在银 行、保险公司、电信和电力公司等 众多行业中碰到,真可谓无处不在。 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或广告宣 传时保留“最终解释权”,无异于一 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 的合同,将自己置身于一个强势地 位,一切自己说了算。其目的,显 然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 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 除、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 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的这种做法,其实侵害 了消费者的诸多合法权益。按照我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到 第lS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 利。正是基于这些权利,在法律的 保护下,}肖费者有权作出一定行为, 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 自己的权利。而经营者在经营活动 中以种种诱人的、似是而非的条件, 诱惑消费者跌入消费陷阱,其后又 仗着“最终解释权”条款免除自己 法律责任的行为,无疑侵犯了消费 者知悉真情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 利、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对商品 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为了防止对格式条款的滥用, 《合同法》第4O条明确规定,格式 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 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24条也规定:经营者 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 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 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 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的民事责任。 从程序法来看,如果消费者认 为经营者行使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侵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起 诉。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按照这样的 规定,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格式 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消费 者将会处于有利的地位。 因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 遇到经营者拿出“最终解释权”作 为挡箭牌,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不过,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 凡事都要讲证据。在购买商品或进 行其他消费时,一定要注意搜集和 保存证据。具体而言,对经营者出 据的购物发票、单据、电脑打印购 物单、广告宣传单,以及商标、说 明书和图纸图表等,都要注意保存 好。同时,如果经营者不主动开具 发票,消费者最好向其索要购物发 票,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正当权 利。 在当前情势下,只有把消费时 的这些证据搜集并保存齐全,遇到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消费者投诉到有关行政机关,或起 诉到人民法院,受理机关才能明辩 是非。这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 能得到有效保护。否则,消费者就 有可能出现“哑吧吃黄莲有苦无处 诉”的尴尬现象。 2010・10商业故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