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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

2020-11-11 来源:易榕旅网


周联通„2012‟185号

关于下发《中国联通周口市分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分公司,市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为落实周口联通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强化全员生产安全意识,严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防止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中国联通周口市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制度(试行)

第一章 事故等级、性质、责任区分

第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按等级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按责任大小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非责任,共五种。

(一)全部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而与其他人的行为无关;

(二)主要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三)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责任。 (四)次要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起次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五)非责任:事故的原因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两类。

(一)直接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二)间接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第二章 事故的调查、责任划定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查,责任认定;火灾、爆炸安全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为主进行调查、

责任认定。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条 公司内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一)特大事故由省公司安委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及一般事故由市公司安委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市公司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及与事故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事故分析报告和责任认定情况应当向组成调查组的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九条 对安全生事故原因查实,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进行认定后,应对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以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条 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周口联通安全生产责任制》赋于的安全生产职责,情节严重,经多次教育和通报未整改,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2000-5000元赔偿责任;

(二)当事其它相关责任人按其责任划分分别给予1000-3000元处罚;

(三)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于5000-10000元处罚,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责任划分分别给予扣罚本人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安全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以及年度安全工作考核中扣分; (三)取消安全先进单位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行使“一票否决”取消其他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对安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 警告; (二) 记过; (三) 降职(降级);

(四) 留用查看;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因失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有关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议,决定追究处理意见; (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将有关责任追究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和责任单位,并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主题词:安全 责任 制度 通知

中国联通周口市分公司综合部 2012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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