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
砂石料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砂石料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
规格 型号 综合单价(元) 单位 数量 不含 增值税税金 增值税价 合价 总价(元) 产地
名称 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1.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率为 3 %,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调整,不含增值税价不变,具体税金以变更后的税率计算。
1.2上述“综合单价”已包含了产品采购、装卸(起坡用吊机、趸船、皮带机和基础设施及电耗等)、运输、各项损耗、电子计量装置、保管、保险、规费、风险管理、利润及其他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就本合同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3此不含税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 不可 调整,调整方式为: / 。
1.4 以上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
第二条 供货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可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供货期限,但应提前 7 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 质量与技术标准
3.1质量标准:乙方交货时随货交付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产品的检验指标能满足 GB/T14684-2011、GB/T14685-2011 的要求。其尺寸、外形、重量以及允许偏差应满足GB/T14684-2011、GB/T14685-2011 的要求。材质证明书未按要求交付或者不真实的,产生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2 技术标准: 河砂执行GB/T14684-2011标准,碎石执行GB/T14685-2011标准 。 砂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同时满足以下规范标准要求:
(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普通砼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建筑用砂》GB/T14684-2011、《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或发包人和监理提供的技术要求、技术指标
检验项目:
细度模数: 2.3~3.0 级 配:中粗砂
含 泥 量:砼强度等级<C30,含泥量不大于5.0%;砼强度等级C30-C60,含泥量不大于3%;(对于可能处于干湿循环、冻融循环状态下的混凝土含泥量应低于1%)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砼强度等级<C30,泥块含量不大于2%;砼强度等级C30-C60,泥块含量不大于1%。
云母含量:不大于2.0% 轻物质含量:不大于1.0 %
有机质含量:合格 坚固性指标:砼强度等级<C30, 坚固性质量损失之小于值不大于10%;砼强度等级C30-C60,坚固性质量损失之小于值不大于8%;(处于冻融循环下的重要工程应进行坚固性和抗冻融实验,坚固性实验结果失重率应小于5%)
硫化物及硫酸盐折算为SO3:不大于0.5%;(硫化物及硫酸盐折合SO3含量均不宜超过胶凝材料重的0.5%)
(2)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吸水率低、CL-≤0.02%、含泥量≤2%、细度模数2.6~3.0、碱活性≤0.1%。
(3)砂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粒形清洁的中砂,其细度模数控制在2.6~3.0之间;砂中有害杂质应严格按《建筑用砂》(GB/T14684—2011)控制,特别是含泥量不得超过2%,最好采用同一料场的砂。
(4)混凝土强度等级:C20-C60。
(5)当国家和行业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6)甲方和监理的要求: 。 碎石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同时满足以下规范标准要求:
(1)碎石的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普通砼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等、《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
(2)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43%、最大粒径不大于31.5mm,CL-≤0.02%,碱活性<0.01%。
(3)碎石应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级配良好的连续级配碎石,其最大粒径不大于31.5mm,选用骨料前应进行碱活性检验,不得采用有碱活性反应的骨料。
(4)混凝土强度等级:C20-C60。
(5)当国家和行业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6)甲方和监理要求: 。
第四条 计量方法
4.1 采用下列第 (1) 种计量方式:
(1)采用过磅计量方式,每批次应扣减经甲方试验室测定的含水率部分; (2)采用理论用料和损耗计量方式, 。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5.1 交货时间: 甲方通知为准 。乙方必须以甲方提供的材料计划数量组织好分期分批供应材料,每批具体交货数量和时间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5.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料场所在地。
5.3 交货方式: 汽运 ,卸货费用由 乙 方承担,乙方负责供料、运输及装卸,甲方在未验收货品前,一切风险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5.4 包装方式:按照国家标准捆扎,包装不散捆,不回收。 第六条 验收及提出异议
6.1 验收时间: 货到甲方场地2小时内 ;验收地点: 甲方料场 。 6.2 验收方式: 过磅验收,取样检测 。
6.3甲方有权到乙方砂石料料源地或取材场(厂)进行检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6.4 甲方和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权对每次送达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若抽检不合格,或对抽验合格后的产品交由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后发现不能满足技术规格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对该批产品按照第6.5条的约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5 甲方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产品后 3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但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的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3 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到的产品,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6 甲方指定 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 负责材料的交验、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材料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甲方对材料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第七条 结算与货款支付 7.1 本合同无预付款。
7.2 每月的 20 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砂石料实际收货方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7.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 7 日内提交给甲方,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砂石料资源税完税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和完税证明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7.4货款支付采用下列方式:
每期结算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不超过当期结算金额的 80 %;在甲乙双方签订《封账协议》后,经项目整体竣工并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后(有建设单位审计、审核或调概的需经审核完毕),根据建设单位拨付资金情况最多累计付至 95 %;剩余 5 %作为质保金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对应款项后进行无息支付,每次付款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建设单位对甲方工程款的支付,甲方对乙方的支付进度和比例不超过建设单位对甲方拨付工程款的进度和比例。同时,如果建设单位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则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对上述付款节点和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的期限做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7.5货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帐、承兑汇票及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等方式,甲方不另外支付贴息费用 。
乙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
7.6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7.7本合同质保期 6 个月,自最后一批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2 日内进行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所供货物的质量终身负责。
第八条 甲方义务
8.1 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8.2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3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8.4 按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第九条 乙方义务
9.1 乙方应满足甲方备料要求,并保证其砂石料合法来源,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在供应过程中(含生产、运输、装卸)所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包括在船运、码头装卸,公路和施工便道上进行材料运输,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9.3 乙方必须做好开采、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道路及周围
环境、及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 乙方材料供应应完全服从甲方的协调与指挥,乙方负责向甲方项目上派驻代表,负责材料的协调卸货和计量监督。乙方代表的办公、交通、生活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5 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有关物品无法律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6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同意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9.7 在涉及到砂石料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9.8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9.9乙方其他义务: 乙方需提供所供货物的资源税完税证明,否则出现的税务风险,甲方有权按照规定税率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0.2 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异议时提出的要求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或甲方要求的,乙方按本批次所交产品金额的 1 %支付违约金;超过指定期限 7 日仍未处理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视工程进度情况有权向第三方全部或部分采购物资,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 15 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4 乙方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或交由第三方实际履行,否则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合同暂定价金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5 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同时乙方按合同暂定价金额的 5 %支付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断货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6 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撤走自己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材料,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10.7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8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9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10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乙方拒不配合,由乙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0.11 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①种方式:①提交 XX铁路运输 法院进行诉讼;②由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乙方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若乙方擅自转让或用于担保的,则该行为无效,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相关机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2.3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往来函件、法院(仲裁、公证等机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12.4乙方承诺:乙方及工作人员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
卡及其它有价物品等,不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喝游玩及其他娱乐性消费;不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工作以外的便利和好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弄虚作假骗取工程款。若乙方违背上述承诺且经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 5 %的违约金,违约金及乙方因违背承诺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12.5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检举。
12.6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12.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6 份,甲方执 5 份,乙方执 1 份。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13.1甲方实施该项目所成立的项目经理部是本合同的执行机构,涉及到合同价款、工作量\\工程量\\标的物数量、合同期、安全质量要求等主要合同条款的变更,必须甲方公司与乙方通过履行变更手续、签订正式补充合同形式确认,甲方项目部无权对以上及其他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变更。
13.2非本合同中指定的或甲方公司单独书面授权的甲方管理人员在任何合同文件、证明文件、签收记录等文件上签字一律无效。
13.3甲方项目经理部出具的合同文件除须加盖项目部印章外,必须经本合同中指定或甲方公司单独书面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方具备法律效力。文件只加盖项目部印章、无甲方公司授权人签字的,不具有真实性,无任何法律效力和事实证明效力。
13.4甲方项目经理部单独出具的对账单、征询函、欠条等非经甲方公司确认的文件材料无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代表甲方对双方债权债务的确认。
乙方对以上权限内容完全清晰、明确,无任何异议。
13.5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比例、期限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应按照合同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13.6如确因施工现场存在紧急情况或特殊需要,甲方在乙方未能提供发票情况下向乙方付款时,甲方有权暂扣不低于本次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的30%资金,待提交所欠发票后,再履行合同约定付款比例。若上次发票未提供,本次不予付款。
13.7因本合同定价包含所有乙方应交税费,如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仍不能全部或部分提供发票,双方同意对本合同最终结算价进行调整,合同最终结算价具体数额确定为:按照合同价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计算的结算价-不能提供发票部分的金额÷(1+税率)×税率。
13.8如乙方不能提供发票,属于乙方违约行为,由此导致甲方增加企业所得税等费用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具体数额为:不能提供发票部分金额的26%,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或向乙方主张。
13.9因乙方不能提供发票而甲方未支付款项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利息。在该种情形下,乙方起诉或申请仲裁,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申请仲裁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清楚明确,并遵照执行。
(以下无合同正文)
买方:(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卖方:(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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