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启用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函》(农办医函[2006]48号)文件的要求:
1、本系统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相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生物安全监管。
2、填报单位为全国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动物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统称兽医实验室),不包括军队和进出口检疫系统所属的兽医实验室。
3、每个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可在每个栏目后进行填写或选择相关内容。
4、本系统要求每年填报1次,在来年2月1前将上年资料填写上报。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关键内容,如新建、改建、扩建完成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新增保存和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耍立即填写上报。
5、各实验室在填报本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打印一份纸质文件,并在首页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省局医政药政处备查。
注意事项:
1、登录后及时修改密码;
2、进入系统,首次进入填写个人信息中的用户名时,市级用户填写负责人姓名,实验室填写实验室名称;
3、录入过程中,数字的格式都要求为阿拉伯数字; 4、实验室数据填写完毕后,先保存,要认真复查,确定无误后再上报,否则数据将不能更改,如上报后需要修改,得经农业部批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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