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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制度.doc

2023-04-30 来源:易榕旅网


“三违”人员处罚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1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大对‚三违‛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有效遏制和减少‚三违‛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宁煤集团各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凡在集团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切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第3条: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旬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月月度进行一次安全情况验收考核评比,安委会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特别检查,随机对井上下生产场所进行突击检查。

第4条:各公司对所有员工每月进行考核一次,并根据其工作情况的优劣进行排队,凡是排在本单位(或本工区)名次后面的10%的人员,则停工5天进行整顿帮教学习;如果连续二次考核名次排在后面的10%的人员,则停工学习半个月。因考核排在末位而停工学习的人员,必须按条件重新竞争上岗,停工期间只发生活费6元/天,竞争不上岗位的则停发生活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连续二次考核排在本单位(或工区)名次前面10%的人员,公司授予优秀员工称号,给予奖励100元/次。

第5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安通科及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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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

(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

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2000元奖励。

(2)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

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3)能及时制止‚三违行为‛,特别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避免了重

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50-500元奖励。

(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100-500元奖励。 (5)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

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20%。

(6)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7)各公司每月要进行月度工作总结,对先进个人、先进队组进行奖励

(先进个人500元/人、先进队组5000元//队组)。

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部门业务保安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布臵下阶段安全工作任务,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周期

安全办公会议在每月30日(31日、二月最后一天)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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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人员

安全办公会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不能参加时,需指定其它集团领导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由矿领导及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参加。 三、会议准备

每次会议前,参会人员要做好充分准备,认真汇报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抓住重点,讲述实效,会后狠抓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每次安全办公会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管理。 四、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指示、指令等。 2、听取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煤矿《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并落实到机关单位,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3、对当月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制定对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确定上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5、研究重大安全措施,决定重大安全奖罚事项。

三、一般规定

第6条:各公司副科以上成员必须按规定参加集团公司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和月度安全大检查,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次,对于各项会议落实的工作项目和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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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300元处罚,对有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对有关人员给予300-2000元处罚,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7条: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凡迟到、早退在半小时至1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超过1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

第8条:全公司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区队长)外出,必须向公司经理(矿长)或分管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各区队长和管理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或通讯联系必须畅通,否则,每发现关机一次,对区队长罚款50元,连续三次公司管理人员手机关机又通讯联系不上的,罚款100元。

第10条:无故不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日,罚单位主管领导100元;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

第11条:对现场检查存在隐患被动处理减半处罚,拒绝不处理按规定加倍处罚。

第12条:因交接班不清或派班时只布臵生产不布臵安全工作的,罚跟班管理人员500-1000元。

第13条:凡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罚款1000元/次。并对井口检查员给予50-1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第14条:凡酒后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罚款300元,并罚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各100元。井口检查员不制止的处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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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下井不带矿灯、矿帽或自救器的,一次罚款50元。 第16条:井下人员不准睡觉,否则罚款500元/次。

第17条:按所属范围应配量放臵垃圾箱、自救器箱、防灭火设施,不配臵或损坏,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18条:井下发现塑料袋、矿泉水瓶、纸片等要即时放入垃圾箱,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19条:消防管路:材料巷每100米设一个三通,胶带运输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进行防尘,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20条:确保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们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多种气体束管监测系统运行正常无损坏,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21条:管理干部不坚持跟班作业或考勤后不下井的每次罚款5000元,空班罚款10000元。

第22条:凡是咒骂、殴打、威胁和阻挠安监(检)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50—500元罚款;性质特别恶劣的,从严处理。

第23条:凡对安通监察部下达的安全意见书拒绝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调度室。

第24条:凡井下使用氧气、电焊、喷灯时,未经批准擅自作业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次。使用完后不及时出井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次。 第25条:不按公司通知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处罚5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单位正职100元。

第26条:不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等业务学习的,每次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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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各采掘区队严禁录用无任何有效证件的人员下井从事井下工作,违者除责令其辞退录用人员外,每录用一人罚款200元。

第28条;所有人员未经培训中心安全培训下井的每人罚款500元。 第29条:特殊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复训。违者罚款20—5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经培训不合格,未领取合格证,立即调换岗位。

第30条:各公司所有员工,为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严禁亲自驾驶摩托车或其它机动车辆上班,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己负责,并处罚公司主要负责人2000元/人*次。

第31条:严格执行和落实宁煤集团关于实行‚二十个统一‛具体工作细则的考核办法。

四、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第32条:公司每月底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施工情况的验收和结算,将结果公布或反馈到各施工单位,存档在案,否则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第33条:各级检查验收员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对验收人员罚款100元/次/人。

第34条:各工程质量监督员在日常的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预检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填写整改意见书,分别送施工单位、生产科、办公室各一份,否则按分管范围罚款100元/人/次。

第35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凡不按规定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公司将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严重的必须立即停工。

第36条:施工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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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验收标准,无工程质量标准,不验收结算,否则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第37条:当月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有验收数据,并报工程质量验收组组长及参加验收人员签阅后,方可生效,进行结算,否则罚款300元/人。

五、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

第38条:为了加强各公司采掘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矿井安全文明生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研究决定特制采掘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如下: (一)首先成立采掘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每月定期进行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要求小组的成员全部参加,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100元。

2、各科室(技术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安全科)必须做好日检查记录,把检查结果及时在公司调度室公布,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落实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将罚款通知单送达受罚单位或个人。 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专题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管理措施,提高工程质量。 (三)、采掘工程质量管理

1、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出现超高超宽巷道的,除要求返工外,罚款200—2000元。 2、煤巷掘进支护规格为棚距0.7米,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0.8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原因,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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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木材料尾径必须大于16公分(去皮),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500元,并要求更换。

4、综采工作面放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5、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必须有专人维护,折损断梁断腿的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不安全不生产,对于经公司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500元。

6、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探放水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7、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备用支护材料并不得少于3个循环的支护用料,否则罚款200-500元。

8、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支护使用的工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9、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工程的,扣罚施工单位1000元,同时扣罚公司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300元。

10、喷浆支护出现漏筋、空顶、厚度不够,每出现一次罚款500元。 11、锚杆支护不合格(排距、间距、锚杆锚固力达不到5吨以上、固定锚杆托板必须紧贴岩层面,并垂直岩层面)罚款50元/根。

12、工作面完成一个循环后必须立即支护,所属工作面范围内的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否则罚款300元/次。 13、不按中、腰线施工,罚款500元/次。

14、锚索每3米一组,一组为2根,锚索长度不小于7.3米,锚索支护不合格或支护不到位,每根罚款50元。

15、各巷道喷浆时,喷浆前要把喷浆范围内各设备盖好,避免喷浆反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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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设备,喷浆完毕后,反弹料要及时清理,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16、锚杆机必须带水打眼除尘,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17、所属采掘工作面范围内必须定期清洗巷道煤尘,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18、各类巷道防尘洒水设施必须按规范要求设臵,否则发现一次一处罚款300元。

19、工作面有淋水时,必须挖临时水仓即时排放到规定地点,不准水与煤混出,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20、砌碹巷道支护工程质量要求:

①墙体厚度及壁厚符合设计要求,壁厚与巷道围岩之间的空隙必须用不可燃性材料填实,冒顶区必须接顶,但在碹顶上部必须有厚度不小于0.5m的不可燃垫层,否则罚款500元/项。

②砌碹沙浆标号符合设计要求,砌块尺寸满足要求

(料石:粗料石(250—300)﹡(200—150)﹡(150—100)mm;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525号:沙:粒度不大于2.5㎜,含杂量小于5%),否则罚款500元/项。

③墙体基础不得小于设计(20cm),必须在硬地上铺设50㎜厚的砂浆,否则罚款500元/项。

④碹体平整,碹墙边线应成直线,砌块垂直缝要错开,不得同茬,每碹之间必须留咬合茬,否则罚款500元/项。

⑤只有拱墙达到一定强度后,方可拆掉碹鼓及模板,否则罚款500元/次。 ⑥灰缝宽度在10—20㎜之内,灰缝饱满,无干缝、瞎缝,否则罚款500元/次。

⑦砌碹前应挂好中腰线,保证砌碹后,中线至边线间距不小于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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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腰线上下不得超过30㎜,否则罚款300元/次。 (四)、采掘支护管理

1、更换煤机滚筒、支架护帮板和油缸时在支撑端和煤壁间不进行临时支护,罚责任人100~500元。

2、支架初撑力小于252bar者,每架罚支架工20元、班长20元、跟班队干20元。

3、不按规程要求吊挂单轨及电缆者,罚责任人50~100元,造成事故加罚1000~2000元。

4、因煤机司机进刀方式不对或不按规程作业而造成工作面煤壁不直,有台阶、伞檐,或割顶、挖底等现象,罚当班煤机司机200元。

5、若有支架卸载或接顶不严现象或因此造成局部冒顶的,处罚当班跟班队长100元,班长100元,主要责任人200元。 6、锚杆排间距600—800 mm ,不按规定每处罚50元。 7、锚杆外露长度20—30 mm ,不按规定每处罚50元。 8、锚索外露长度排间距30—50 mm ,不按规定每处罚50元。 9、钢带支护不接顶,每排罚责任人100元。

10、钢带、网片、锚杆、锚索布臵符合设计规定,否则每排罚责任者50元、单位200元。

11、锚杆、锚索支护要求横竖成线,否则每处罚款50元。 12、煤机割坏钢带或锚杆而补打不及时,罚责任人100元。

13、超挖严重(机掘大于200mm,炮掘大于300mm)或欠宽,每处罚责任人300元、跟班队长100元,单位100元/米。

14、煤壁不直或有台阶,顶板有台阶或伞檐,底台阶超过100 mm,每处罚责任人100元、单位100~400元/米。

15、梭车、运煤车、铲车、煤机、锚杆机、破碎机行走时,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司机必须确认其运行范围无人的情况下,方可行走,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司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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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锚杆机在支护时,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活石,严禁从工作面往外倒打锚杆的方式,否则对锚杆机司机给予500元的处罚。

第39条:新开工的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予开工,并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0元,队、组50000元。

第40条:每一生产作业地点组织正常生产时,作业人员不能少于安全生产人数,否则严禁生产,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41条:顶板离层仪要安装到位并符合规定,否则罚款500元/次。 第42条:机掘面煤层松软片帮时,顶、帮支护必须到位(锚杆、锚索、网片)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43条:掘进机搬家时,不能损害任何设备、设施,否则罚款1000元/次。

第44条:综采工作面出现片帮时,护帮板必须即时升起,否则罚款100元/架。

第45条:已实现采掘机械化的作业面,必须两班生产,一班维修,不执行者罚款500元/次。

第46条:采掘区队交接班时间不允许超过1小时,即延迟30分钟下井或提前30分钟升井的,罚款100元;延迟1小时下井或提前1小时升井的,每人罚款200元;延迟2小时下井或提前2小时升井的,按空班处理。特殊情况需延迟下井或提前升井的,必须汇报调度室,经值班领导同意。 第47条:采煤作业必须按作业规程施工,严禁违规作业,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500—50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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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每一生产地点班(队)长、跟班管理人员(含带班)必须随时在生产现场组织生产安全工作,工作地点有安全隐患或发生影响生产的因素,班(队)长或值班人员又不在现场组织处理的,罚当班班长(队长、带班、跟班管理人员)各100—500元。造成空班的,按空班处理。 第49条:综采面超前支护及端头内不准闲臵单体柱等设备,否则罚款50元/次。

第50条:综采面超前支护范围内要使用硬连接,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51条:涉及房柱式采煤的工作面,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控制无计划采掘,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否则罚款5000-50000元。 第52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地质条件变化所限除外),否则罚款区队100元。

第53条:有重大隐患未向调度室汇报,又不交接班的,罚当班负责人500元,造成事故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54条:工作面遇到断层或褶曲地段(顶板破碎带),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支护,否则扣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55条:采煤工作面运输机机械启动前,必须取得准确信号方可开机,否则视作违章作业,罚司机50-1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严禁在刮板输送机上行人。

第56条:采煤工作面每一组回收人员至少由三人组成,回收单液压支柱工卸载必须远距离进行,即工作人员离开单体柱至安全位臵再拉动卸载手把上的牵引线,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严禁用大锤回柱放顶,否则罚款50-100元。

第57条:凡使用风钻打岩石干眼的,扣罚当班500元。(特殊情况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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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除外)。

第58条:伪顶伞檐不处理或空顶冒险作业的,给予200-500元罚款,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

第59条:凡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崩倒的支柱、支架,没有及时扶正重新打牢而冒险作业的每次罚款50-500元,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

第60条:综采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要求推进,否则罚款10000元/次。 第61条:乳化液系统发现漏液应即时处理,否则罚款500元。 第62条:工作面锚杆、锚索支护时,不带水作业,罚款100元/次。 第63条:采掘面搬家时,所属范围内设备设施不准丢失,否则罚款5000元/次。

第64条: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折损断梁断腿的支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罚款300元/次。

第65条: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顶板来压时单体要穿鞋,避免顶板来压、顶板下沉钻柱,否则每根给予罚款100元。

第66条:回采时,严禁采保安煤柱,违者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1000元。 第67条:巷道贯通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贯通措施或有措施未认真执行的,视情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次、罚施工队负责人100元/次。

第68条:巷道贯通前,地测部门未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未及时编制贯通措施,发责任人500元/次。

第69条:移架时刮掉侧护板,每处罚款500元。

第70条:采煤机、锚杆机、破碎机、皮带、刮板运输机等启动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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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四周发出警告,确认四周无人后,方可开机,否则罚司机100元/次。 第71条:破碎机护板上面严禁人员逗留,违者罚款50元。

第72条:综采工作面必须达到‚三直、一平、两通畅‛一项不达标罚款100元。

第73条:更换采煤机截齿时,必须断开隔离开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74条:锚杆未紧固至规定要求,每发现一处罚当班作业人员50元,提前或私自拆卸巷道内锚杆、托盘,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75条:采煤机割煤时,割坏护帮板、溜子板,每发现一处,罚当班司机500元。

第76条:高空溜煤眼施工时,必须佩带和使用安全带或保险绳,违者罚款300元。

第77条:锚喷巷道支护必须到位且顶板活矸喷前必须处理掉,否则罚责任人300元/次。

第78条:喷浆前要冲洗巷道顶帮保证喷体质量,否则罚款300元。 第79条:喷浆巷道喷射厚度小于设计规定者,每延米罚责任人100元。 第80条:混凝土捣固不好,出现蜂窝、麻面、狗洞时,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第81条:任何情况下,喷枪禁止对准人,违者罚喷射手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82条:综采液压管路系统不按规定连接,用铁丝代替U型卡子,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83条:综采支架与运输机不垂直,角度小于80°上倾下歪,每架罚责任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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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支架有咬架现象,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85条:机组过后,不及时移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以及不按规定距离移溜,每次罚款100元。

第86条:采煤工作面空顶距离不按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87条:邻架间距超过200㎜,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88条:采煤不按规程要求留顶、底煤,罚责任者100元。

第89条:初采、初放、切眼刷大及地质发生变化时,未及时补充措施,罚主要责任人500元。

第90条:撤架时,不按规程要求支护三角区及回撤通道,罚责任人200元。

第91条:液压系统压力未卸载而撤卸高压接头,罚责任者100元。 第92条:更换采煤机滚筒时,无安全技术措施,在支撑端和煤壁间不进行临时支护,罚责任者200元。

第93条:液压支架接顶不实,每处罚款50元。

第94条:液压支架移架后未打开护帮板或不按规定要求超前支护护帮板,每次罚款50元。

第95条:井下出现跑、冒、滴、漏现象,超出标准每处罚款50元。 第96条: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它人员,否则罚作业队组300元,罚处理堵塞者100元。

第97条:煤巷掘进时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有记录牌板,每周记录一次,对缺少一处离层监测牌板或记录不认真、超时,每发现一次罚当班每人100元,罚负责记录人员100元。

第98条:放炮作业时,未对电缆、风筒、皮带等设施进行有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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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责任者200元,导致事故发生的,罚主管队长500元,责任单位2000元。

第99条:掘锚机、破碎机工作时,要对拖拽的电缆进行有效保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导致事故发生的罚主管队长2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六、运输管理

第100条:人力推车经过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有人工作区段,或前方有行人时,必须限速慢行和发出警号,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101条: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违者罚款5000元。

第102条:胶带运输机机架、托滚齐全完好;胶带不跑偏,保护齐全可靠;保持巷道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无杂物堆放、排水沟畅通,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103条:不准用皮带运输机运输设备,否则罚款2000元/次。 第104条:跨越皮带处过桥及时安设且牢固,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105条:工作人员禁止蹬皮带,否则罚款2000元/次。

第106条:井下平台空车斗由井下平台工分配,对不服从分配或进入井底平台警戒线内强抢车斗的,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分配车斗的,对挂钩工每次罚款100元。

第107条:绞车或人车运行过程中,严禁爬车、跳车或站在两个车箱碰头上,否则罚款1000元/次。

第108条:绞车必须按标准固定安装,钢丝绳必须排列整齐,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次。

第109条:绞车道平台无阻器或阻车器失灵的,及时整改好,否则罚有关责任人50-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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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条:绞 车道上下平台挂车后启动前不按规定发信号的罚款50-100元。

第111条:凡绞车提升不装保险绳或有保险绳不使用的罚责任人或挂钩工500元/次。

第112条:掘进下山巷道长达30米后。距离工作面20米外必须安装防跑车装臵,否则罚队、组500元/次。凡提升或下放车斗的,不启用防跑车装臵的下山工作面,每次罚100元。

第113条:无‚一坡三挡‛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区负责人100元/次。 第114条:绞车无挡绳板罚款100元/次。

第115条:绞车启动开机时不遂电放飞车的(坡度小有措施除外),每次罚款5000元/次。

第116条:绞车提升时,绞车道严禁行人,未经平台挂钩工同意,强行走绞车道影响提升的,罚款100元/次。

第117条:绞车提升严禁使用非正规插销或使用钢丝绳链环等非专用链环,违者罚款 200元/个。矿车碰头安装要齐全完好,不准短缺,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118条:未挂好绞车提升主绳或保险绳就提前打开阻车器,或车斗过后不关阻车器的每次罚款50-100元。造成飞车事故的,对责任人员每次罚款50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七、机电管理

第119条: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要符合规定,违章罚责任者100元。

第120条:井下接地(包括辅助接地、局部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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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一处不合格罚300元。

第121条:矿用橡套电缆不得超电压使用,每发现一处罚200元。 第122条:入井矿灯不完好或红灯,每台矿灯罚管理单位200元。 第123条:井下电缆严禁带电盘圈或8字型盘放(采煤机、掘进机电缆除外),否则罚款100元。

第124条:高压操作无工作票(操作票),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不穿戴防护用品,罚责任者100元。

第125条:井下各作业地点必须配齐工作通讯电话,并保证完好畅通,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126条:随意甩掉电器保护,罚使用单位500元,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罚操作者100元。

第127条:对井下破坏电气,机械设备等设施者,罚款1000元。 第128条:采煤机缺少截齿数超过5%,每缺少一个罚司机50元。 第129条:扒、蹬非载人运输设备者,罚款2000元并开除。

第130条: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不验电、不挂停电工作牌,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不放电、不挂接地线,每发现一项罚款300元。 第131条:在用的机电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或传动部分没有装保护罩或遮拦,罚责任人200元。

第132条:设备列车轨道铺设不稳固,垫得不实每处罚100元。车辆停放在上、下坡时,没有进行有效卡阻,罚责任人100元。

第133条:巷道及皮带机尾不允许堆煤、浮煤浮矸要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34条:转载点信号灯及其它照明灯坏,不及时更换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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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条: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悬挂设备铭牌、完好牌、责任牌,否则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136条:要害场所不得随意出入,违章罚款50元;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对随意出入人员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

第137条:在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经常需要人员行走的地方必须设过人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38条:井下所有设备检修、维修制度不完善,各项记录和技术档案不健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139条:所有入井人员的矿灯和自救器必须用灯带扎在腰间,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140条:损坏矿车要即时修复,井下出现批量不合格矿车,每个不合格矿车罚责任单位200元,罚井口责任单位500元。

第141条:钢丝绳磨损、断丝、盘圈、压扁、生锈、打折应立即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项〃次。

第142条:井下胶带运输机必须保持完好,保护齐全,可靠并正常使用,每缺一项保护或不起作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皮带跑偏严重,局部摩擦严重,撕皮带每次每项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143条:斜巷运输各种安全设施必须做到齐全、完好、可靠、灵敏并正常使用,每缺一处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合格进行斜巷运输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44条:采煤机完好不漏液、不缺齿,采煤机上有能停止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臵,否则罚款500元/次。

第145条:掘进机使用完毕,炮头要落地,否则罚款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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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条: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

第147条: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所有开关,并挂有‚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且有人员看守,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50—100元。

第148条:动力电缆不按规定吊挂掉地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第149条:司机开机时(指刮板机、皮带输送机、压风机、主扇机、绞车、水泵等),不准睡觉、脱岗和躺着开机,违者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井下各区队使用的空压机、水泵,必须派专人看护,如因操作不当或人为责任造成损坏的,由使用区队承担一切维修费用。 第150条: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臵,罚款500元/次。

第151条:机电设备上螺丝松动一道罚款100元/次。 第152条:井下使用电缆不准泡在水中,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153条:地面配电站、主扇、井下泵房、值班电钳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脱岗、串岗、空班,违者罚款50-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154条:值班电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处理工作的,对电钳工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155条:严禁在运行的机电设备上或中央变电所休息,违者罚款500元。 第156条: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不处理的罚款200元/次,电缆落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罚款3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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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条:井下严禁打开防爆开关盖使用开关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用开关,违者每次罚款100元。甩开漏电继电器不用的罚款50—200元。 第158条:井上下搬运设备必须轻搬轻放,对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对责任人员罚款500元/次。

第159条: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保持完好,若发现失爆,对责任区队或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160条:更换出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出井送至厂房维修地点,否则罚款200元/台。

第161条:所有巷道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出现故障不及时处理,罚款50—00元/盏*次。

第162条:电缆及各种管道吊挂排列整齐、运行正常无损坏、无积尘,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163条:所属范围内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无积尘,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164条:井下设备使用的保险丝一律采用新型熔断器,并按使用设备的功率选择合适的新型熔断片,严禁使用其它导线取代新型熔断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台,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用。造成其它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165条:井下使用的绞车必须按操作规程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操作不当或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影响生产的,另行处理。

第166条:各值班绞车司机,负责检查钢丝绳完好情况,机电科派专人每天检查一次,并到调度填表记录。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超过规定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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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更换。如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当班责任人负责,罚款500元/次。

第167条: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违者罚款300元/台/次。

第168条:机电维修工作人员要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凡使用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领用后无法使用的,对修理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第169条:在井下乱拆开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损坏、丢失矿灯按价赔偿。

第170条:跟班电工、修理工、跟班不到位,出现故障不能及时处理,每次罚款200元。

第171条:开关必须上架和挂牌管理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172条:所属范围内材料设备堆放整齐(所有材料配件按品种区域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道夹板、螺丝等小物件必须放在专用箱内,码放横竖成线,高度不超过1.5米,距离轨道不小于0.7米,否则罚款300元/次。 第173条:每个工作面安设监控设备、设施,要符合规定,爱护管理,若发现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每次罚款200元。

八、通风、瓦斯、爆品管理

第174条:瓦斯员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罚瓦斯员300元。

第175条:瓦斯检查不坚持制度,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脱岗时,每次罚瓦斯员500元。

第176条:严格控制井下明火作业,对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电焊、气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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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不准代用或通用安全措施,无审批措施在工作面隅角、掘进头作业,罚责任人1000元。

第177条:各硐室的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罚通风责任人100元。 第178条:扩散通风不执行规定,盲巷未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封闭,罚通风责任人500元。

第179条:任何人随意甩掉断电仪,各种传感器,使其监测失灵,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180条:放炮、运输时损坏风筒、管路,每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181条:风筒拐弯处折深超过0.1米不设弯头,罚责任人100元。 第182条:瓦斯牌板填写不清,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83条:用车撞风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184条: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输送机头不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灭火器,罚款500元。

第185条:未按规定对火区进行检查、管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86条:随意损坏监控设施、通风设施、隔爆设施、通讯设施者视情节罚款200元至2000元。

第187条:瓦斯、煤尘超限未停止作业,罚当班班长1000元,瓦斯员200元。

第188条:采掘工作面、各皮带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设喷雾洒水设施(包括支架喷雾)或安设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处〃次。

第189条:转载点浮煤和煤尘堆积超过规定,每处罚使用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第190条:采煤机、掘进机工作时不按规定使用内外喷雾,罚司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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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由于检修维护不当造成喷雾效果不好,罚责任人100元。

第191条:严格通防设施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因管理不善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确保风筒距掘进面距离不超规定,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92条: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必须落实各项综合防尘措施,出现一次一项不按规定防尘的,罚责任单位500元。掘进面以及为其服务的巷道必须定期冲尘,积尘厚度、长度不得超过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93条: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安装的质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94条:井下安全监测设备的数量、设臵、安装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管理规定,安装时间必须及时,不得影响生产,否则罚款300元。

第195条:采掘面瓦斯传感器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调校、维护,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不按时安装罚责任单位500元,吊挂位臵不符合要求,罚使用单位300元,使用单位损坏传感器按原价两倍赔偿。

第196条:永久密闭处必须设观察孔、说明牌和检查牌,通风科要对密闭处每周进行防火检查,监控中心要按时取气样化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通风科,不按时检测,取样分析和上报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97条: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臵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库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98条:施工的掘进工作面、采煤作业点,必须安装局扇机通风,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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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如:不准风筒漏风,吊挂平、直,拐弯处用铁弯头进行连接,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不的大于10米,工作地点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违者罚款100—500元/项

第199条:通过风门时要关好关严,出现损坏及时修复,否则罚责任人或单位100—500元

第200条:无故损坏井下通风、防尘设施、瓦斯监测仪器者,除按价2倍罚款外,并责令写书面检讨通报公司,情节严重者予行政处分。 第201条:未经通风部门批准擅自打开盲巷栅栏、密闭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第202条:局扇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局扇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浓度,只有在其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经安瓦员同意后才能人工启动局扇机,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203条:停风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在恢复工作前,必须经安瓦员检查停风区域的瓦斯及其安全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在1%和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又无其它安全隐患,方可恢复供风恢复工作,违者罚款100—1000元。 第204条:防灭火设施齐全可靠无损坏、无积尘,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205条:隔爆水棚要按设计要求位臵安装并确保正常使用、无积尘,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206条:工作面因通风管理不善而人为造成瓦斯浓度超限的罚相关责任人50—200元。如因此而造成停产的,按空班处理。

第207条: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位臵时,必须停止采煤,其采空区必须45天封闭完毕,否则对相关单位罚款500元,每超期一天加倍罚款。 第208条:安瓦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督工作和瓦斯检查的工作职责,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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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顶板、运输、爆破、等安全情况,严禁无故空班、漏检、脱岗等行为,违者罚款50—500元。对检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必须限期督促处理,否则对安瓦员罚款50元。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现场监督处理完好,否则对安瓦员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209条:安瓦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当班汇报,对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或有关管理人员汇报,否则对安瓦员罚款50—200元,对于不及时汇报而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210条:各区队井下作业班组兼职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按规定进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不得弄虚作假,升井后按规定填写瓦斯报表,否则,每违反一项对兼职瓦检员罚款50元;对故意损坏或丢失仪器的,按价赔偿。

第211条:井下火工品看守工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禁脱岗、空岗。严格按规定收、发、违者罚款5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212条:各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违者罚爆破员100元。 第213条:装药炮眼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的,凡发现一次罚爆破员100元、 第214条:爆破员必须按规定填充足够的炮泥,严禁用煤粉或其它可燃物充填炮眼,违者一次罚款50—500元。

第215条:炮眼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推入,严禁使用金属材料送药卷,违者一次罚款50—500元。

第216条:工作面炸药箱有炸药、电雷管时必须加锁;同时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或乱丢放,违者罚爆破员500—1000元;运送炸药、雷管不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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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箱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第217条:凡不使用矿用型发爆器放炮而使用其它电源放炮的,罚款100—500元。

第218条:凡放炮不警戒,罚当班负责人100元。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分析会决定处理。 第219条:凡放炮后,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没有拔出、放炮线没有扭结短路的罚款500元。

第220条:放炮母线的规格长度、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直线巷道不小于100米,拐弯巷道不小于75米),违者罚款50—500元,放炮母线不足或与电缆吊挂在同侧每次罚款3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221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出现瞎炮(盲炮),要做明显标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若不按规定处理的,每个罚款500元。

第222条:采掘工作面放炮过程中,爆破员每次接炮应随身携带发爆器把手(钥匙),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第223条:坚持井下炸药、电雷管领用退库制度。凡剩余炸药、雷管当班不退库,私藏井下的,对该区队或当班爆破员按炸药10元/条,雷管10元/发给予处罚。私自拿出井口的,按炸药100元/条,雷管100元/发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九、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第224条:所有人员不得随意破坏监测电缆及监控设备,擅自改变监控传感器位臵和调整传感器及断电仪位臵,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25条:监测中心室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观察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对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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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及系统故障报警,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值班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监测日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和束管分析日报表必须即时打印,按时报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及通风科,否则罚款200元。

第226条:安设瓦斯监控装臵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监测监控中心要即时布线、安装传感器、固定断电仪,安装完毕后,对瓦斯监控装臵进行功能验收和断电试验,井下各地点安全监测装备的数量、设臵、安装地点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27条:有关单位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缆线及控制线时,必须与监测监控中心联系,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28条:监测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当安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认真填写故障记录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29条:本制度会审通过后,从二0一二年二月开始执行,未尽事宜请按《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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