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有感
摘 要 本文根据《上清帝第六书》的相关内容,然后结合笔者所掌握的我国近现代史的知识,探讨权力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 关键词 上清帝第六书 权力制衡 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古语有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19世纪晚期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值此民族危亡之际,中国各个阶层的爱国之士都提出了自己的救国主张。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维新派也掀起了“救亡图存”的维新运动。《上清帝第六书》就是其维新主张的代表作之一,在文章中康有为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变法思想,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政治方面,康有为提出了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兴民权,设议会,精简机构,裁汰冗员的要求。经济方面,提出了发展近代工业,振兴商业,保护民族工商业者利益,变革赋税制度的主张。文化教育方面,提出了启发民智,兴办学校,改革应试制度等主张。
在笔者看来,康有为想表述的思想大致有以下几点:(1)提倡权力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从理论上肯定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的合理性。指出了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近泰西政论,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2)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君主立宪。“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前者意在强调其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后者则指日本明治维新后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3)改变国家的财
政的税赋思想,他主张通过征收印花税等增加国家税收,同时举办银行、邮政等国有事业,用来代替厘金税。他认为只有商业兴盛国家才能富,并以此来改变国家贫弱状况。
《上清帝第六书》中康有为的这些思想主张在当时封建专制,积贫积弱的中国无疑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由于其所涉及到的方面太多,笔者主要就其所宣扬的权力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一点,结合所学近代史专题的相关知识谈谈自己的看法。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奠定近代国家政权体制的形式以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实行了君主立宪的政体体制,君主不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议会的作用日益增强,成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而以法国,美国为代表由于革命较为彻底,实行了共和体制,不在有国王和总督。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因此从国家制度层面看,当时中国的落后早已成为历史的必然,专制体制已经不适合近现代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但是,究竟哪种体制适合当时的中国。笔者认为,相对于民主共和政体而言,君主立宪是比较适合当时中国的。首先,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帝制,封建皇权思想根深蒂固,在底层百姓的思维中,忠于国家的概念就是忠于皇权,这种思想不会在短时期内发生根本变化,即使后来经历了辛亥革命,社会底层人民也不知民主共和的真正内涵。而如果有一个象征意义的皇上,百姓和知识分子也容易接受,这样政权更替所带来的动荡或许会少很多,阻力也会相应减小。后来孙中山先生所倡导的民主共和体制失败的一个很大原因也
是因为在强大的立宪派面前阻力太大。如果实行君主立宪,就不在会有后来的“二次革命”和军阀割据。如果从那时起中国就实行了君主立宪政体,到现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许会提前五十年甚至更多。其次,君主立宪政体并不意味着比民主共和落后,而关键在于看国家机构的执行能力是否适合其民族特性,亚洲国家近代以来面临列强入侵的情况基本类似,日本实现了自上而下的明治维新,走上了富强道路,印度等东南亚国家后来也走上了民主道路,但是在国家机器的运转上和执行能力上比日本差了很多,而且都是伴随着巨大的流血冲突完成的,日本的代价则是最小的,这一点就足以说明君主立宪不一定就比民主共和体制落后。二者的政权制衡形式,其实本质上都是权力的平衡原则。
《上清帝第六书》中的许多关于权力制衡的思想依然值得我们借鉴。在康有为的思想中,分权与制衡原则大致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最高统治权按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分别由独立的机关负责,同时它们之间又存在制约与平衡的关系;分权的第二个方面是国家结构上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与制衡。笔者认为,现今中央政府对于各个省市的直接行政干预过于细化,地方财政收入的绝大多数也归属于中央,这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如果能在行政和税收上让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按法规管理,减少人为的行政干预,不仅能减轻中央负担,并且在促进地方政治清明的同时形成对个人行政干预的牵制力量。而且地方管理的基础应该是民治,按法规去严格管理,现在我们很多地方都是“治民”而非“民治,”这
不利于调动人民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的积极性。
因此,康有为的关于政权的制衡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也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相信在党的领导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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