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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不搬迁的民事起诉状

2022-01-16 来源:易榕旅网


民事起诉状(拒不搬迁)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其占有的原告房屋和场地(位于 市 区 路 号,面积共计 平方米)

2、判令被告赔偿其拒不腾退而占有原告房屋给原告所造成的租金损失 元及水电费损失 元(租金已付至2010年 月 日,应付至被告实际返还原告房屋之日止,据实结算;水电费暂计至2010年 月 日,应付至被告实际返还原告房屋之日止,据实结算)

3、判令被告立即将其擅自拆装改造的厂房和办公楼墙体、窗户、擅自损坏的绿地和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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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被告租用了原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66号的房屋和场地作办公仓储之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

1、承租方应缴纳保证金贰拾万元,其中拾万元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剩余的拾万元应于2010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

2、承租方应在2009年12月15日前向出租方支付2010年上半年租金574,774.08元;

3、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欠交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按欠交租金的2‰支付逾期罚息;

4、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6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退还保证金,且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出;

5、承租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经甲方事先同意,同时须向政府等相关部门申报批准。

但从2009年起,被告就屡次违反合同约定和自我承诺,分别拖欠2009年二、四季度租金达12天、59天。

另外,本应于2010年1月1日前支付的10万元保证金,被告也拖至2010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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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才支付,逾期达三个月之久。

而本应于2009年12月15日全额支付的2010年上半年租金574774.08元,在原告多次口头、书面催促及相关部门调解之下,被告才于2010年4月16日、2010年4月26日、2010年6月7日分别支付了15万、23.318272万和47.897840万元,扣除应付的罚息违约金361,236.24元和部分租金外,还应支付租金73,849.20元。在此期间,虽然被告于2010年2月26日、2010年3月5日、2010年3月17日,多次提出了延期支付的请求和具体支付方案,却一次也没有遵照执行。

除此之外,被告还多次拖欠原告为其垫付的生产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用;擅自拆装改造厂房和办公楼墙体和窗户,擅自损坏绿地违章搭建,经原告多次交涉仍不予恢复。

鉴于被告多次、多种违约情形,万般无奈之下, 2010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了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于2010年4月27日、5月17日,两次委托律师向其发函,要求其于2010年6月15日前搬迁完毕、交纳欠款并妥善处理其它善后事宜,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拒不搬迁,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为避免原告合法权利受到进一步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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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

二零一零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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