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170000004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六条: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审批条件
按照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审核意见接驳排水设施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水务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检测结果。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受理窗口
备注
1、以上需提供的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原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监测结果包括:①《检测报告》1份;②加盖“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业务章”的排水设施平面图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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