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存在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
作者:杨伟佳
来源:《财讯》2019年第15期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中国经济的腾飞,民间借贷开始大量出现,有效帮助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和弥补正规商业银行业务的真空区。然而由于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方面现状,不少民间借贷的实质是高利贷,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本文主要研究民间借贷的性质和规范民间借贷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经济发展;法律保护 一、民间借贷的相关性质 (1)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一般定义为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以认定为有效的,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时,法律不进行保护。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民间借贷的特点 1.主体形式多样化
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主体开始出现,以个体、民营企业、城乡居民等多种借贷主体逐步取代了由传统的由借地缘、血缘、人缘等关系联结起来的民间借贷主体。 2.操作简便
民间借贷操作手续简便、快捷,且一般对借款用途不做规定,借贷双方仅在口头表达资金使用意向,在借贷期限方面,既可以临时通知收回,也可以按一定期限进行资金的收回。 3.具有随意性与自发性
民间借贷相对自由化,国家管控的力度有限,大部分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进行商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即可享受法律的保护。 4.相关法律不健全
民间借贷的存在一直存有争议,因此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民间借贷活动的管理。目前仅有《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部分条文涉及民间借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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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国家的金融总量是一定的,民间借贷与正规的商业银行之间一定存在着资金的竞争问题。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时,正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调节大众可见的准备金率等措施来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而民间借贷由于其数量和规模上的限制,国家无法确保其是否存在阳奉阴违的情况存在,严重影响宏观政策的实施效果。 2.法律保护不到位
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问借贷;三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法律保护,经常出现借贷参与者资金无法收回的状况,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3.存在利率过高的高利贷现象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上的自由化,导致了不法分子使用远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的利率进行资金的借贷活动。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或不能按期归还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危害社会稳定与和谐。 4.借贷方式不规范
民间借贷中,绝大部分都是在亲属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熟人之间进行。由于某些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借款人很少考虑或根本没有考虑到借款中存在的风险问题,更不存在正规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严谨的客户背景调查和资金后续使用上的信贷审查制度,导致了资金回收上的不确定性。
民间借贷往往不会确定固定的资金偿还日期,往往是要参照于借款方的意愿,导致了借款方的资金使用时间长度不确定。民间借贷的借款方大多是乡镇企业或小微企业,由于民间借贷方式上的不规范,易造成企业资金的周转压力,不利于公司的经营。 二、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1)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渠道
民间借贷的出现打破了由四大行主导的资金的储存和借贷,为居民个人特别是部分富裕居民的闲散资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克服农村地区投资渠道过于狭窄,居民资产保值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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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困难的问题。同时,民间借贷的出现可以激发新的金融活力,给予正规金融机构以竞争压力,促使其反省自身不足、改进自身营业制度、增强信贷营销力度以谋求更好的发展。 (2)促进市场化利率的形成
民间资金与金融机构的资金加总即构成了市场上的资金流通量,而利率实际上是由于市场上的资金充足率来决定的。因此民间资金的兴起可以进一步的体现出市场上流通现金的情况进而实现更准确的调节利率的高低,有助于形成市场均衡利率。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具有市场化利率、快捷和方便的优势,可以给银行提供一条新的改革方向。 (3)扶植中小企业发展
传统银行机构一般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小、盈利低、风险大而拒绝向其投资,民间资金的发展为乡镇及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其由于借贷手续简单、快捷的先天优势而成为企业临时性资金筹集的重要选择之一。民间借贷弥补了银行业务触及不到的空白区域,使得社会的闲散资金可以得到很好的利用。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化措施 (1)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监管制度
我国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地位以解决民间借贷保障不足的问题,同时在构建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还要充分重视各种民间借贷配套制度的建设。针对民间借贷中存在恶意拖欠、暴力催收等情形,执法部门应该将民间借贷也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之中并予以重视,对于违法行为应大力惩处。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偏远地区,应该有相应的组织进行教育宣传,以改变公众对于民间借贷的刻板印象。 (2)放松金融管制,提倡良性竞争
在市场化的推进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和肯定民间借贷的存在,并在制度上给予民间金融转变身份的途径。在经济比较发达、思想比较开放的沿海地区可以进一步放松对于民间金融的管制,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形成初步的行业准则。紧跟我国金融的深化性改革,适当给予民间金融合理的借贷优惠措施,增强民间金融的筹融资能力,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 (3)规范市场准入制度,有效约束借贷主体
在民间资金的流动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资金来源的规范性审查以防止非法所得形成民间借贷资金;还要明确资金的使用用途,防止携款潜逃、将资金投入亏损项目、从事法律禁止交易等行为的出现。相较于事后处罚更应该着重于事前的管控,加快建立民间借贷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取缔非法借贷组织。民间借贷的风险在于信用不可靠、信息不对称,而最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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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于非法集資、诈骗等违法活动,所以监管的重心要放在对非法的监管和打击上,建立健全新型的信用体系,正确处理好信息沟通与保护私密之间关系,要确保对原有的活力不予损害。 四、结语
结合全文,民间借贷具有双面性,在推动经济发展、提高资金利用率的同时又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妨碍宏观调控的实施。因此,在改革过程中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与引导,促使其发挥出好的一面,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徐菱潞.温州民间借贷现状分析及对策探析.
[2]刘新.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 [3]孙自通.民间借贷发展现状、趋势及法律问题分析. [4]秦晓娜.金融改革中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 [5]浅谈中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发展问题.
作者简介:杨伟佳,1998-7-6,女,汉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本科在读,安徽理工大学,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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