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职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职工素质的必要条件。各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必须把考勤管理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第四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共同职责,要严以律已,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考 勤
第五条 公司实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一般情况下,公司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二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具体上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遇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周六或周日工作,如平均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不算加班,超过部分算加班。
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第六条 迟到、早退、脱岗
上班未在规定时间到岗者为迟到;未经请假提前下班者为早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者为脱岗。 第七条 事假、病假
工作时间因事因病请假并经领导批准者,为事假或病假。 第八条 超假、旷工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为超假;未经请假缺勤1小时以上者为旷工。 第九条 值班、加班
领导安排非工作时间守岗者为值班;经领导决定或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者为加班。 第十条 满勤
全年无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请假者为满勤。 第十一条 考勤标准
1、在法定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工作3-4小时为加班半天,5-8小时为加班1天;
2、请假2-4小时按半天、5-8小时按1天计算。
第三章 假 期
第十二条 休假和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或探亲假(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1、年休假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享受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要求,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卧标准。
第十三条 生育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市人民政府173号令)有关规定,职工享受下列生育假: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3.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生育一个孩子后实行长效节育措施失败,第一次行人工流产手术者,根据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怀孕不足3个月可给产假15天,3个月以上者给产假42天。
2、职工实行长效节育手术的假期分别为:男职工行结扎手术7天;女职工行放环术2天,取环术1天,结扎手术21天,人工流产手术后同时做结扎手术者30天,产后结扎另加14天。
第十五条 公伤假。职工因公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工会、人事和医疗单位认可后,可请公伤假。
第十六条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假3天;旁系亲属死亡,可给假1天;其他亲属死亡,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精神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 补休假。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则上应安排补休。休息日加班1天补休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补休2天;因公出差一周的补休1天,两周以上的补休2天。
第十九条 职工年休假和探亲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各类假期一般以年度为准,一次连续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计。
除事假外,在假期中如遇法定节假日,不能另外加假。探亲假路途往返时间另行给假。
享受探亲假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十条 职工经批准参加业余学习(指电大、函大、大中专自学)考
试占用的时间为公派学习,但考试前需出具有关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因公、因病、因事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或以上由总经理或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 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先请他人代办,或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自觉补办手续。请病假的员工还须出示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效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单》作为考勤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之一。 职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应由公司领导审批的,需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上送。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管理部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监督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考勤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负责公司员工考勤工作。负责考勤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并填写《考勤表》,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加班者,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可按规定发给加班费。公休假没有使用的,可按休息日的加班标准给予出勤奖。
第二十六条 迟到、早退、脱岗者,每次扣发50元;1个月内迟到、早退或脱岗超过3次者,每次按100元扣发;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个人当月工资和奖金。旷工半天扣发1/4个月工资和奖金,1天扣发1/2个月,依次类推;连续旷工8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0天者,上报公司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扣50元,并公开批评。
第六章 工资的扣发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 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内事假按当月请假天数除以月工作日20.83天,乘以日工资扣发。
第二十九条 月内病假1-2天者,按实际天数每天扣20元;3-15天者
每天扣30元;15天以上者,每天扣发40元,连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者,只发当月基础工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第三十条 年度内假期达15天以上的,均应按实际天数扣发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管理部负责解释。
请假审批单
请假人 所属部门 请假性质 □事假 □病假 □婚假 □年假 □产假 □丧假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司领导 批示 总经理: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共 天。 注: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或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请假审批单
请假人 所属部门 请假性质 □事假 □病假 □婚假 □年假 □产假 □丧假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司领导 批示 总经理: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共 天。 注: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或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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