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吿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7、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8、非法人组织,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这种组织通常称为非法人组织.
10、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和消灭根据的合同.
1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12、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13、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14、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爱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15、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16、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17、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8、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0、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22、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23、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
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24、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25、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26、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7、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8、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担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9、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30、承揽合同上委托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一定的工作.(2)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一般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完成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常会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3)在我国合同法上,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是无偿合同.
31、行纪合同,以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32、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33、単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仅又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35、实践合同:又称要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至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6、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37、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3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39、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人,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4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41、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42、责任竟和: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选择题
1、 若合同的订立,不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力、品行等情况的,其意思表
示往往构成要约,如货物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等.
2、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
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 对于一些要式合同,则以履行特定的合同形式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4、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的以外,为新要约.
5、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6、 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7、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
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8、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做的分析和说明.在广
义的合同解释场合,解释主体包括法官、仲裁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在鉴证、公证时,还包括鉴证人员和公证人员等.在狭义的合同解释场合,解释主体专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9、 关于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的规定需要进行目的性限缩,设置在非格式
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无效或者可被撤销的但书.
10、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
11、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12、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13、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4、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5、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6、根据条件对合同本身所起的作用,可将条件分为两类:一是生效条件,又称为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二是解除条件,又称为消灭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17、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须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生效.
18、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9、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
20、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21、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
22、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三)经济合理原理(四)情事变更原则.
23、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15、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点应在债权人的所在地;不动产权利移转,应在不动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5、履行费用的负担依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26、(多)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27、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8、我国合同法要求债权人在针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要举证证明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29、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30、合同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31、<<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三类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2、<<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3、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规定以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如要使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自须提供第三人的资力、信用等等证明,以供债权人抉择.
3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它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承受人,即全部移转.也可以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移转至承受人,即一部移转. 35、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类型? (1)合同承受(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36、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第三,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第四,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37、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38、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39、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由债务人负担. 40、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41、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42、在现代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常常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43、预期违约具体又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44、实际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拒绝履行(二)迟延履行(三)不适当履行(四)部分履行(五)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45、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46、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47、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
48、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49、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0、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只有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方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51、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合同法>>上,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52、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5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54、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也为不要式合同,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5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的义务. 56、(选择)承租人未交付租金,出租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后的维修义务.
57、承担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怜解除合同.
58、天灾归物权人负担.此为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因而,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应负担此种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9、因不可归责于承担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担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担人可以解除合同.
60、(选择)承揽人的义务: (1)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2)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4)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5)容忍义务(6)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61、(选择)定作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3)受领工作成果
62、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63、旅客的义务: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2)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3)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 64、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5、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品妥善包装. 66、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7、(选择)保管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第一,保管合同为实践.第二,保管合同为无
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第三,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第四,保管合同中须转移标物占有.
68、(选择)仓储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第一,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第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第三,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第四,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第五,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69、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
70、(选择)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1)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2)因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义务.
71、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72、(选择)技术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第二,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第三,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第四,技术合同的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73、(选择)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这决定了研究开发方具有主体上的限定性,亦即研究开发方必须有相当的研究开发能力.
74、(选择)技术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应遵循以下规则:其一,就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 其二,就合作开发所完成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75、技术转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76、(选择)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方;委托方利用受托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方.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发行义务,具体表现在: (1)在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 1)忠实的义务.2)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也不得基于恶意与他人谈判.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4)遵守允诺的义务. (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 (3)在合同履行阶段. 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履行义务,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关于履行标的.第二,关于履行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时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种期限应当合理.如深夜敲门还钱、趁关店时间交货等,都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关于履行地点.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地点或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债务人除应依<<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来确定履行地点.第四,关于履行的数量.履行的数量必须要符合约定.
2、合法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几点:第一,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约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的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
共道德.
3、我国合同在如下几个方面体现了鼓励原则,第一,合同法是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第二,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我国<<合同法>>修改<<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只要未损害国家利益,并不认为其是当然无效的合同,而允许受害人自己提出撤销的要求,即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自愿而使合同有效.第三,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第五,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也有利于鼓励交易.第六,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4、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换言之,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
5、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三,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6、要约的生效要件如下:第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的受要约人发出.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7、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从如下几方面作出区别: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8、要约人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9、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是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0、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1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2、合同解释的原则有以下几项:其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其二,体系解释原则.其三,历史解释原则.其四,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其五,参照习惯和惯例原则.其六,合法原则.其七,诚实信用原则.
13、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
14、无权处分行为不同于无权代理,虽然都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表现在: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狭义的无权代理正是在除去表见代理人以后的无权代理.
15、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16、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17、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代物清偿(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期限(六)履行方式(七)履行费用
18、代物清偿的要件如下: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19、不安抗辩权不同于先履行抗辩权:一是前者产生于后履行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场合,而后者产生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场合,并不要求他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二是前者由先履行一方享有,后者归后履行一方享有.
20、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1、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二)主观要件(1)关于债务人的恶意(2)关于第三人的恶意. 22、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23、债权让与合同则为引起债权让与的一种法律事实,并且,因其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它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因其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故它属于债权行为.在个案中,债权让与合同,或者是买卖债权的合同,或者是赠与债权的合同,或者是代物清偿合同,或者是信托合同,等等.
24、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25、解除与撤销的区别? 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其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26、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7、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28、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
29、代为清偿适用条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30、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迟延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家庭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1、提存的效力分为: (1)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之间的效力;(2)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3)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32、实际履行的条件: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3、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规则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4、拍卖一须经如下程序: (1)拍卖的表示(2)应买的表示(3)卖定的表示 35、拍卖人关于卖定的表示应属于承诺,但须以规定的方式公开表示.
37、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公用性.第二,公益性.第三,继续性.
38、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1)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9、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答: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下,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40、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第二,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第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第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第五,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41、不定期租赁合同产生有三种情形:1)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2)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又就租赁期限产生争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42、承租人的义务: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不作为义务。4)支付租金的义务。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43、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权(2)租赁权的物权化(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4、在租赁合同中,法定解除的情形: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4)当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致使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间的租赁关系。5)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
45、(选)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 、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第二,融资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事物为手段的合同.第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第四,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46、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3)定作物的特定性。4)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5)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47、承揽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解除.这种情况主要包括: (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2)定作人未尽到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的.
48、保管人的义务:1)给付仓单的义务。2)接收、验收的义务。3)通知义务。4)妥善保管义务。5)容忍义务。
49、行纪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0、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51、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52、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现象(战争)。
53、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4、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关系:A相同点,都是以生效的合同为存在前提都属于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
B不同点,1)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实际违约是现实的违反合同。2)预期违约是期限的债权;实际违约是现实的债权。3)预期违约后果有困难造成实际损害但往往尚未造成而实际违约造成对方其利益的损失。
55、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是缔约过程中以其合同不成立不生效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的是由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要的非法定非约定的义务;违约责任的当事人违反的是合同关系的义务。 3)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的责任原则;违约失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原则。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以损害赔偿为线;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责任形成。
5)违约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遭受的全部损失。 论述题
1、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生效的时间(二)要约的存续期间(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2、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损害赔偿指的是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第二,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第四,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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