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法医DNA证据研究

2023-02-18 来源:易榕旅网
2008年11月

第6期

总第126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Nov.2008No.6Ser.No.126

JOURNALOFJIANGXIPUBLICSECURITYCOLLEGE

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法医DNA证据研究

樊学勇,马楠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要:自DNA技术被引入法庭科学领域以后,其逐渐成为刑事案件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手段。由该技术产生的法医DNA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功能,既能为侦查提供线索,又能为认定罪犯提供依据。但是,由于人们对该科学技术的认识存在局限性,DNA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在应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刑事诉讼中要在程序上规范DNA证据的收集、检测,完善DNA证据在法庭上的审查程序,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法庭审判中的证明作用。

关键词:DNA证据;程序保障;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121(2008)06-0061-06

自从DNA指纹图的检验技术第一次被应用于鉴定犯罪案件,法医DNA分析技术就成为20世纪法庭科学中最重要的进步,这一技术预示着刑事司法证据运用的全新时代的到来。由于它能为侦查提供线索和为认定罪犯提供科学依据,因此被广泛地运用于刑事犯罪侦查中,法医DNA证据也被大量地提交到法庭上。但是,由于人们对该科学技术的认识存在局限性,DNA分析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目前我国法庭对于检察机关提交的法医DNA证据,基本上“照单全收”,视之为“铁证”,因法医DNA鉴定结论而导致错案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因此,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对法医DNA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医DNA证据概述

(一)法医DNA检验技术及证明原理概说

因信息能够遗传给下一代。在1985年,AlecJeffreys教授在《自然》上发表一篇论文,该论文被认为是第一次介绍了法医DNA分析技术。

[2]

在此之前,Sero-

logicaltesting技术在法医检测中一直占据重要的位

置。但是它只适用于特定的生物样本(例如血液,唾液),而且还要受到数量和保存状态好坏的限制。法医DNA检测则真正实现了从任何生物样本均可辨认出罪犯的目标,甚至包括一些眼睛无法看到的和已经在外界环境中暴露了较长时间的生物样本。自此,法医DNA检验技术开始迅猛发展。

DNA(DeoxyribonucleicAcid)是化学物质脱氧核

糖核酸的英文缩写,包含有人类从父母身上继承而来的基因密码,是存在于细胞中的遗传物质。它由四种碱基A、T、G和C组成,基因信息就存在于这四种碱基一连串的不同组合中。在DNA的双螺旋结构中,这四种碱基按照A与T,G与C互补配对,这种互补配对的原则使法医DNA检验技术有了可行性。

在刑事司法领域最早被广泛运用的法医DNA检验技术是RFLP分析,这是开发最早的分子标记技术。由该技术获得的具有高度个体特异性的DNA

1868年,弗里德里希·米歇尔在检测一种酸性含

磷物质(该物质是其从外科手术绷带上的脓细胞核中检测出并命名为核素)时发现了DNA。

[1]

此后几十

年中,学者不仅阐明了DNA的双螺旋分子结构,还进一步证实了DNA分子携带有基因信息,并且该基

收稿日期:2008-10-09

基金项目:2007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级科研项目《法医DNA证据的诉讼法视野研究》研究成果(07SK014)。

作者简介:樊学勇(1961-),男,河南洛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马楠楠(1984-),女,河南周口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61·

杂交图谱和人的指纹图一样具有专一性特征(唯一例外是同卵双生子具有完全一样的DNA指纹图),故这一技术所得图谱又被称为DNA指纹。其携带着大量的遗传信息,能提供个体特异性遗传标记特征且不会发生改变,在进行个体识别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一技术敏感性不强、对降解的

在刑事诉讼中,法医DNA检验技术可以通过对现场遗留的生物性痕迹如血迹、毛发、精斑、骨骼、人体组织等物质的检验或者通过亲子鉴定技术获取证据,为侦查提供线索、为认定罪犯提供依据。法医

DNA证据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用于分析案情,确定他杀还是自杀,以此为侦

查工作立案与否提供依据,保障侦查工作沿着正确方向进行。刑事案件作为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无法重现。这一不可重复性决定了它的复杂性。唯物辩证法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侦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案情时可能因为一系列原因做出错误的判断。有时候,可能会对正常死亡的事件作为刑事案件来侦查以致浪费人力物力资源。有时候,也可能会对真正的刑事案件作为自杀案件来处理,结果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一些案件中通过法医DNA检验技术的运用,可有助于侦查人员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为下一步工作指明方向。例如,2003年10月30日在某村的简易道路旁边发现一烧毁的面包车,车内有一具烧焦尸体。经目击证人证实现场起火时只有死者一人活动未见第二人,由此初步认定这是一起自杀自焚引起的车辆烧毁案件。后经对收集到的香烟上两处血迹进行DNA检验,检出了两个人的DNA,一为死者血,另一与现场地面的血的DNA吻合,这就说明死者并非一人在案发现场,现场有另一人与案件有关,从而排除了死者自杀,认定为凶杀案。本案中正是法医

DNA分析能力不强且非常耗时(大约需要6周左右的时间),其逐渐被另一技术-PCR(polymerasechainreaction)技术,即DNA聚合酶链式反应技术所代替。1985年,KaryMullis发明了该技术,由于这一技术使

从细胞中分离出DNA用于检测变得可行,因而给生物科学带来了真正彻底的变革。基于PCR技术发展起来的是STR(shorttandemrepeat)技术,STR基因座又被称为微卫星基因座,具有多态性的特征,该特征使STR技术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该技术最早被用于法医社会工作领域,在1991年海湾战争中该技术首次被使用来确认遇难者的身份。STR技术对DNA的质量和数量要求都很低。既能对陈旧或降解的DNA进行分析,也适用于超微量检材的分析。

目前,以聚合酶链式反应扩增为基础的短串联重复序列分型技术———PCR-STR开始成为刑事案件侦查中法医物证检验技术的主要手段。PCR-STR技术的主要优势在于:灵敏度高,适用于微量检材、操作方便、在亲缘关系鉴定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适用于各种生物检材比如血液、血痕、骨骼、牙齿、胚胎组织等。另外,这一技术有利于实现DNA分型标准化和自动化,实现了DNA分型数据库建立和运用,这为刑事侦查串并案提供了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法医鉴定人对侦查机关提取送检的生物检材,运用法医DNA检验技术,分析其一致性与遗传性后所作出的具有结论性的判断意见即为法医DNA证据。由于犯罪现场存在着大量含有

DNA检验技术运用,检测出香烟上的血迹中有他人

血,从而正确认定了案件的性质为他杀而非自杀,使侦查沿着正确方向进行。

2.推断罪犯是否受伤,缩小排查范围。血迹是命

案现场出现率较高的一种特殊痕迹。通过对现场血迹的DNA检验,检测出血迹是被害人所留还是他人所留从而推断出罪犯在作案过程中是否受伤,可以为侦查机关的排查工作提供线索,从而缩小排查范围,为侦查机关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比如,1998年4月20日上午,广东省某镇发生一起凶杀案。经现场勘察,发现死者家中木梯梯级上有血滴,经过

DNA分子的生物证据(一项调查认为60%谋杀案件

的案发现场能够找到血迹,打架斗殴的案发现场也是如此。10%的抢劫案件和6%的入室盗窃案件的案发现场可以发现头发[3]),通过这些犯罪分子忽略或者不易消除的微量生物检材的法医DNA检验,就能够获得与案件及罪犯有关的信息。另外,由于DNA分子存活的时间比较长,即使在那些有疑问未解决,搁置了许多年的犯罪案件中的骨骼或体液中也能检测出DNA。这就使得DNA检测的方法比传统方法应用得更广,也远远比以往的一些化验分析生物证据的方法更具有可信度。

DNA检验认为是案犯所留,由此推断出罪犯可能受

伤。于是,侦查人员在排查嫌疑人的时候,先了解了附近的卫生院和个体诊所,看当天是否有去买过止血药或包扎过伤口的人,结果某卫生站反映,当天中午有一少年到其门诊买过止血药,于是侦查员马上去找该少年,发现其脚背有新鲜抓痕,待审查后,他交代了全部案件过程。

[6]

3.通过认定尸源为侦查提供线索。确定死者身份

是刑事侦查工作中常面临的问题,只有确定了死者

(二)法医DNA证据的功能

·62·

的身份才能围绕着死者社会关系进行下一步的侦查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遇到的无名尸体相当多的情况是浮尸、碎尸、焦尸、腐尸,这些尸体或者高度腐烂,或者身体被炭黑面目全非,或者无法找到完整尸身,或者由于时间过久而只剩下一堆白骨,在这些情况下死者家属也难以辨认。借助法医

性抽取的血样、死者、胎儿分别进行DNA检验后,发现其中一人是死者腹中胎儿的父亲可能性大于

99.9999999%。侦查人员利用这一线索,迅速拘捕此

人,经审问嫌疑人承认了与死者的交往活动以及最后杀死她的作案过程。

[8]

6.确定死者死亡时间,为案件的及时侦破提供帮

助。在侦查实践中,确定死者死亡时间对侦查破案起着重要作用,死者的死亡时间一般就是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确定作案时间能在排除、确认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发挥作用。人在死亡以后,由于DNA的内切酶会不断激活,DNA的数量会随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地降低,并且会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这样检验技术人员通过掌握这一规律,通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死者DNA数量的检验就能够确定死者确切的死亡时间。另外,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今法医DNA检验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人体各种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检材的检验。这一技术已经逐步运用于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生物物证,通过对尸体上昆虫DNA的分析就可以鉴定出昆虫的种类,再通过对该种昆虫在各生长阶段形态特征的分析,根据其生长发育的形态变化就可以断定死者的死亡时间,从而为侦查提供证据和线索。

DNA检验技术,比如将无名尸骨分型可疑的双亲或

子女做亲子鉴定,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查清死者身份。如1997年1月31日,武汉东湖某地发现一麻袋包裹的女性躯干,根据趾骨联合推断年龄在30岁左右,2月23日有失踪人员程某(女,32岁,出租车司机)的丈夫张某前来寻找,因尸块年龄及部分特征相似,就利用DNA分型技术作反转亲子鉴定。经提取张某及其子,失踪人员母亲的抗凝血液分析得出结论不排除尸块是张某的妻子,计算尸块与孩子具有亲生关系相对机会为99.983%,同时也不排除毛某与尸块有亲生关系,从而认定尸块是失踪人员张某。之后,以张某的出租车为线索顺利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段某。

[7]

4.判定案件性质,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法医DNA检验技术可以有效地对混合标本进行鉴定,这

一作用在刑事侦查中主要是用于案件的案情分析及案件性质的认定上,通过对现场收集到的混合斑检材的检验,以此确定被害人是否被强奸或者是否被轮奸。如某旅游区山上一座破房内发生一起凶杀案。实体已经高度腐烂,从尸体上提取的阴道提取物经酸性磷酸酶试验,呈阳性。经法医DNA检验,未检出精子DNA的基因型。现场提取到很多含有混合精斑的卫生纸,经法医DNA检验,检出7人以上的不同精斑,通过对混合精斑中女性成分的检验,并与死者进行对比,发现其中两团卫生纸上的混合精斑中女性成分与死者DNA基因型相同,由此才认定此案为强奸杀人案。后侦查机关根据检测出的犯罪嫌疑人的DNA基因型查破此案。

7.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生物检材的DNA检验,为认定罪犯提供依据。通过对犯罪现场残

留的体液、毛发、精液等物质与犯罪嫌疑人身上取得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的同一认定,从而认定犯罪嫌疑人。如2003年5月,辽宁省盖州市团山镇西崴子村村民田某和妻子邴某准备驾驶自家的渔船赶到外省渔场进行捕捞作业。就在田某夫妇离开家的第二天夜里,暂住其家的邴某的妹妹被杀死在卧室的炕上,其妹之子胡某被打成重伤昏迷不醒,田家的

1000余元现金被抢走。现场勘查中,细心的技术人员

在东侧主人卧室地面上发现一处很小的痰迹。侦查人员将现场提取的该痰迹和该母子及对田家有接触条件的几名亲属的血样送省公安厅刑科所进行DNA检验。经ABO基因分型确定血型是O型,并且完全排除了送检人员的血样。省厅的DNA检验结果确定该痰迹就是犯罪嫌疑人所留。后经对22名犯罪嫌疑人的血样进行DNA检验认定现场提取的痰迹就是西崴子村村民田某所留。田某被抓获后很快交代了因赌欠债,进行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9]

5.通过法医DNA检测认定亲子关系,为锁定犯

罪嫌疑人提供线索。通过检验子代与亲代的DNA,看它是否符合遗传规律,就可以确定子代与亲代是否具有亲权关系。由于每个人细胞核的DNA都分别来自父母双方,于是通过母-子-父的三联检验可以进行亲子鉴定。这样在有些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通过这一技术的运用,就能够确定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侦查人员利用这一线索能够锁定犯罪嫌疑人,最终侦破案件。如1996年浙江省某村发生一起命案。一位21岁的年轻未婚女性被杀。经法医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子宫内竟有一死去的胎儿,经对全村男

8.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带走的被害人的生物检材的DNA检验,为认定罪犯提供依据。犯罪分子实施

犯罪行为后,其身上或物品上会从犯罪现场带走被害人的血液、毛发、体液等物质,对这些生物检材与

·63·

被害人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的同一认定,对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者进行个人识别。如某日凌晨1时许,姜某(女,17岁,未婚)在回家的路上被刘某、吴某拦劫到一蒸气浴室内轮奸,因姜某强烈反抗,刘某、吴某未射精逃走。当日上午被害人姜某报案。侦查人员提取被害人姜某内裤进行检验未发现精斑,但其裤头上有许多血斑,经询问被害人这是她被轮奸后处女膜破裂出血形成,推测刘某、吴某衣物上可能粘有被害人血迹。刘某、吴某当日被抓获,提取二人的衣物,在二人的内裤上均检出了B型血斑(被害人姜某血型为B型,犯罪嫌疑人刘某血型为O型,吴某血型为B型),经DNA检验确定血斑为被害人所留,从而证明这起轮奸案为刘某、吴某所为。

[10]

响,从而降低了DNA证据的精准性。可是由于一些侦查、司法人员认识上的局限性和对高新技术的过分迷信依赖,形成对法医DNA证据的照单全收态度,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一些失误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为了更好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法医DNA证据,需要探讨其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侦查人员的工作态度不认真、收集能力低

进行法医DNA检验首先要有从现场收集到生物检材,例如血液、毛发、精液、唾液、阴道分泌物、尿液、皮肤组织等。而这些物证常常遗留在不易发觉的地方,能否收集到这些生物检材,现场勘察人员的工作态度非常重要,有些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勘察时不认真,这就导致检材的缺失。还有些工作人员缺少有关法医DNA物证检验的基本知识,没有意识到现场存有的可以进行DNA检验的物证,比如口香糖、痰迹、烟头等,从而错失了检材的收集。另外,在一些案件中,案发以后侦查人员未能有效保护犯罪现场,致使犯罪现场的物证遭到破坏,影响了检材的收集。

(二)检材受到污染或者外界环境的影响,致使检测结果的成功率下降

9.发挥DNA数据库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为认

定罪犯提供依据。DNA数据库就是将大量个体样本信息特别是DNA分型数据信息放在一个计算机信息库中所形成的资料库。DNA数据库包含两个基本的数据库。一是存储有性或暴力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库;另一个是存储犯罪现场中遗留有价值的各类生物学检材DNA分型数据的现场物证库。在刑事侦查中,对现场收集到的生物检材进行检验,然后和DNA数据库中储存的信息进行查询、比对,从而能快速查找到犯罪嫌疑人,节省办案时间,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如2003年3月,某市发生两起杀人案,在“3·21”杀人案所提取的死者阴道擦拭物上检出有精斑,在“4·19”杀人案所提取的死者阴道擦拭物上未检出精斑。侦查员对“4·19”的杀人案摸排出一重点嫌疑人张某。他供述了杀害“4·19”案被害人何某的犯罪事实,但只有犯罪嫌疑人他的供述,不能定案。为获取有力证据,侦查人员将“4·19”案中现场提取的烟蒂和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血痕一并送去进行检验,认定此烟蒂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所遗留,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去过现场。侦查人员又根据其交代的作案过程,决定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的“DNA”图谱与本市其他未破案件作案手段相同或类似案件现场上提取的、怀疑为犯罪嫌疑人所遗留的生物性检材进行对比。最后,与“3·21”杀人案所提取的死者阴道内擦拭物上精斑的“DNA”图谱进行比对,从而认定张某是“3·21”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

[11]

PCR-STR技术的特点在于灵敏度非常高,对检

材的轻微污染,都将使得污染物的DNA片段得到几何级数的倍增,从而导致检材中的DNA相互混杂,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判读。对检材产生污染的因素有:对含有微量生物检材的物体包装保存不当;检材与其它生物物质或其他非生物物质混杂;现场勘察人员收集检材时未戴手套、对着检材咳嗽等。除了受到污染外,法医DNA检材会因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发生降解。比如检材没有及时送去检验就会受到阳光(紫外线的照射对DNA分子的完整性是有影响的)、细菌(细菌的内切酶可以直接损伤人类的DNA分子,使DNA发生降解)等的影响,从而使法医DNA检验结果受到影响,其证明力减弱。

(三)检材的取证程序存在着问题

DNA检验具有一定的依赖性,除了要有现场收

集到的微量检材以外,要发挥DNA在侦查中的作

用,很多时候需要对一定范围内的人员身上抽取血液、尿液,提取毛发等进行检验,以同现场物证的

二、法医DNA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现代生物科学的高速发展,DNA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医学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认定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受到公众普遍的认可和重视。但是,法医DNA检验是一种鉴定结果,在运用过程会受到一系列因素比如检材的污染,技术水平限制等的影·64·

DNA检验结果相比对来确定或者排除罪犯。但是在

侦查工作中,由于人们心理上对采样行为的排斥性以及犯罪嫌疑人做贼心虚出于逃避侦查的目的,被要求采样的人员常常是不配合的态度。这些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是依靠当地政府的帮助借用一些正当而非为侦查需要的理由进行采样,或者有时对犯罪

嫌疑人直接采取强制方法取样。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只是规定了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拒绝人身检查时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查,侦查人员参照此条进行强制或者不告知真正目的采样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这种程序上的不合法性直接影响到DNA证据在法庭上的运用。

(四)对生物检材DNA鉴定过程存在着问题法医DNA检验技术应用于刑事诉讼中解决了许多以往无法解决的问题,在侦查破案中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DNA检验结果作为一种司法鉴定结论,它的检验过程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必定会涉及实验室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设备等,而所有的这些因素的不完善都可能会影响到DNA检验结果的精确性。具体说:一是检验室检验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不具备相当的专业水平或者实践经验。二是实验室环境不够干净整洁,如实验室环境发生了污染,DNA分型检验就受到影响。三是检材在检验过程中可能要在不同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流转,有些时候,检材需要进行多次检验,如不采取专门的措施,不同的检材会发生混杂不清。有一涉嫌强奸案就因为在三次鉴定后发现样品号出现混乱后宣布鉴定失败。四是有些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达不到检验要求的水平。五是某些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较低,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时会出于不当的目的或者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故意调换检材,甚至会做不真实或者虚假的鉴定。

(五)DNA检验结果在刑事审判的运用中存在着问题

法医DNA证据的产生和运用都是由人来操作的,因此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就不是百分之百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都迷信于DNA证据的精确性,一般都会认定其证据价值,不理会辩护方的质疑,有时会造成冤家错案的发生。

三、完善DNA证据在司法中运用的建议既然法医DNA证据的产生和运用可能存在错误,所以为了保障法医DNA证据获取的准确性、科学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障。

(一)加强法医DNA证据产生的程序保障这种程序主要是法医DNA鉴定自身的程序,即法医DNA证据在检材的提取、保管以及鉴定方面的操作上的程序,它是确保法医DNA证据真实可靠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就是:

DNA证据的高科技特点,决定了取证工作必须由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来完成。法律应规定提取人员的资格,这类人员要么是侦查机关的技术人员,要么是侦查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这些人员能按照鉴定的需要去提取检材,并进行恰当的分类包装,以备将来鉴定之需要。其次,要规定提取证据之前准备工作的步骤。为了确保收集提取生物检材的顺利进行,在正式提取之前,需要做相关的准备工作,以保证提取生物检材的效率和避免人为的对检材的污染。这些准备工作的步骤应包括:讨论、评估犯罪现场形势;安排现场提取检材的人员;准备现场勘查所需填写的表格;准备提取检材所需的洁净工具和其他物质准备。最后要求对现场检材提取的见证和记录。为确保法医DNA证据具备证据能力,在提取生物检材时,需要进行见证。在现场提取每一份证据时,都要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封装,并由见证人签封。

2.法医DNA证据检材的送检、保管程序。由于检

材容易受到环境影响而发生降解和污染,因此当提取到含有DNA的生物检材后,要以最快的速度送到鉴定机构,这样现场检材将开始跨时间和跨空间的转移。在这期间,该检材将从犯罪现场转移到运输车辆,之后转移到法医DNA分析实验室,在实验室内还将可能在不同的部门和鉴定人员间转移,直到最后分析结果的得出并被呈送到法庭。任何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检材因为受到环境的影响而降解,任何一次交接不清都可能导致检材的混乱。因此,应规定检材的送检、保管的规程。

首先要规定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送检。其次,对提取的生物检材要进行分割,至少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鉴定,一份要存于专门的保管室,由专门的保管员负责。因为很多环境因素会导致DNA降解,因此对环境安全应规定技术指标,如实验室的湿度、存储检材的冰箱温度等作出规定。最后,规定检材转移的手续。为防止检材在证据保管链上出现纰漏,确保在运输、储存等各个阶段都能保持信息的原始状态,在犯罪现场当生物检材被提取后,取证人员需要为每件检材制作证据标签。每一次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封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和保管员共同完成,在每个环节都要检查封印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制作详细笔录,由行为人共同签名,以确保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法医DNA证据检材鉴定的规制。就法医DNA

分析人员的资格而言,专家们认为应要求具有相当的教育程度(应主修与生物领域相关的自然科学课程,至少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丰富的鉴定经验,

·65·

1.法医DNA证据检材的提取程序。首先,DNA

证据检材的提取主体要求是特定的人员。由于法医

熟悉并理解DNA实验原理,明确DNA分析方法的范围和限制,了解与DNA检验有关的程序。

[12]

场库的建立,把现场检材DNA分型与现场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两者匹配时可以进行串并侦查案件。另外,通过建立失踪人员父母的DNA数据库,在对无名尸、碎尸进行尸源认定时,就可以将无名尸体的

就鉴

定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标准而言,专家们要求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当的硬件设备,而且必须定期参加外部组织的专业评估,以便确定鉴定结果的可靠与鉴定人员的资格,从而确保法医DNA证据的可靠性与公信力。就法医DNA分析方法而言,专家们建议实验室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必须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新的程序与技术方案能在实验中得到很好的运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分析技术人员必须准确的了解该技术的局限性。

[13]

DNA检验数据与失踪人员父母的DNA数据库数据

比对,以此确认死者身份。在实践中若能建立全国的

DNA数据库,实现资源的共享,法医DNA技术将会

更主动地为侦查破案、认定犯罪人提供证据。参考文献:

[1][2][3]

Lagerkvist,U.,DNAPoineersandTheirLegacy,YaleUni-versityPress,NewHaven,CT,1998.

Jeffreys,A.J.,Wilson,V.,andThein,S.L.,Individualspecif-ic“fingerprints”ofhumanDNA,Nature,316:76-9,1985.CyrilH.WechtJohnT.Rago,Forensicscienceandlaw:In-vestigativeApplicationsinCriminal,CivilandFamilyJus-tice,Taylor&FancisGroup,2005051076,422.[4][5][6]

邓学仁,严祖照,高一书.DNA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

张淑华,孙启富,修中建.法医学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0-52.

黄汉初,马秀萍.依血迹形态鉴定快速破案一例[M]//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第二届全国物证鉴定技术破案研讨会论文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二)完善法医DNA检验样本采样的法律规定法医DNA证据是法医检验人员通过对犯罪现场生物检材和犯罪嫌疑人生物样本的检验后得出的同一认定的结论性意见。这意味着在DNA检验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对人体样本比如血液、唾液、精液、尿液、粪便、毛发、阴毛等含有人体核细胞物质的取样。

由于DNA检验结果包含着个人的很多信息,如处理不当泄漏了这些信息势必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样本采集会遭到人们的拒绝。随着DNA证据在刑事破案中作用的提升,强制采集

DNA检验样本实为必须。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同时为

侦查人员强制采样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在立法上应对采集的主体、采集的对象、采集的量度、采集的范围、检材的保存以及采样的销毁、信息的保密等有关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三)完善DNA证据在法庭上的审查程序

[8][9][7]

朱传红,胡家传.PCR-STR技术反转亲权鉴定尸源认定三例[M]//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第一届全国物证鉴定技术破案研讨会论文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赵兴春,石丽珊.无声的追捕-赛恩斯博士侦案录.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226-234.

何勇,赵光.一处痰迹巧破特大抢劫杀人案[M]//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编审组.第六届全国物证鉴定技术破案研讨会论文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DNA检验结果作为司法鉴定结论一种,是一种

间接证据。它和其他种类的间接证据一样,都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一个方面,必须和其他的证据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锁链才能达到证明案情的标准。因此,司法人员应该对DNA证据有正确的认识,不能盲目地崇信它的精确性。每一份法医DNA证据必须在法庭由控辩双方对其进行质证。这就要求法庭审判过程中必须建立办案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让警察和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建立DNA数据库

[10]周玉林,徐振才,丁殿信.强奸案中男性衣物检验的意义

[M]//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编审组.第二届全国物证鉴定

技术破案研讨会论文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1]杨新.利用DNA技术成功串并侦破张××系列抢劫、强奸

杀人案[M]//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编审组.第六届全国物证鉴定技术破案研讨会论文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2]赵兴春.法庭DNA鉴定实验室质量保证标准[J].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3):4.

DNA数据库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建立了犯罪前科库,当案件发生以后,对现场生物检材的检验结果与犯罪前科库中存贮的罪犯的信息相比对,两者达到统一认定时,就能确定罪犯。通过现

[13]赵兴春.法医DNA鉴定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J].

中国法医学杂志,2002,(1):46.

责任编辑:廖荣兴

·6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