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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后纠纷案例

2023-10-31 来源:易榕旅网


改制后的债务承担的有以下几种原则:

1、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人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和对外偿债的物质基础,是企业法人成立的构成要件,也是衡量企业法人有无财产责任能力的标准。企业法人应当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的核心,也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企业法人存续期间,其财产不得随意支配、转移和抽逃。借企业改制逃债,是与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相违背的。

2、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改制企业的债务承担,当事人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在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基础上,当事人对债务承担可以自主约定,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时,企业改制中,在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问题上,还存在着双方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因素,也即客观存在着债权人的意志。当事人关于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并不取决于当事人自身,而是取决于债权人的认可。因为企业改制给企业资产带来的变化,必然牵涉到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就企业改制合同当事人作出的债务承担的约定行使异议权,以阻止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发生。假如无视和剥夺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当事人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仅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应当受到债权人意志的制约。当事人对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债权人不认可当事人有关债务承担约定的,按照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处理。

3、 债务随资产走原则。1998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经济

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讲话中谈到认真处理好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时说:对于仅对被改制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未处理企业债务的,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等值范围内承担企业改制前的民事责任。2000年10月28日,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到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留债务的承担问题时又强调:要坚持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这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也是处理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问题应当坚持的原则。

所以,本案例的情况符合第三种,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再参考《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行整体改建,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所以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债务。

综上,改制前的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xx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企业产权出售协议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xx市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方耿翔,男,身份证号码:647382930483920384;梁

三海,男,身份证号码:64738293047687920384;王建波,男,身份证号码:647382912343920384;陈继伟,男,身份证号码:647382930443560384;徐 俊,男,身份证号码647382908783920384;杨秀凤,男,身份证号码:647385467483920384;王忠宁,男,身份证号码647387690483920384;裘孟伟 ,男,身份证号码:647786930483920384

(甲方与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或“各方”,单称为“一方”。)

转让方拟实施xx市北仑物业管理公司产权出售,作为该产权出售的一个组成部分,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将其全部资产、业务和负债出售给乙方,且乙方同意购买。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本协议所述的资产买卖交易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本企业产权出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2000 年 11 月 25 日由以下双方在浙江省xx市签订:

第一条 xx市北仑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经 xx市东海会计师事务所核算,xx市北仑物业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为4659.87元,将优先作为职工安置费处置,而87110.13元的负资产由xx市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负担。

第二条 原企业的变更 原xx市北仑区物业管理公司改制为xx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属企业的改制,而非企业的注销重建,所以就原有企业的资产债务要作出相应的处理。本协议主要是就原企业的资产和债务作出的协议。

第三条 原企业债务承担 原企业在转制前的负资产87110.13元由xx市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负担。

xx市北仑区人民法院(1998)甬仑经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25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北仑区人民法院(1998)甬仑经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中的25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由改制后的xx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第四条 资产转让方式 经xx市房地产管理处和乙方协商决定以零资产的方式出让乙方。

第五条 房产管理处的相关协助 原企业xx市北仑区物业管理公司转制为xx市北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出资方式xx市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在转制时,需要经过xx市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的批准,并且到xx市北仑区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xx市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要给与相应的支持和配合。若因xx市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没有给予相应的配合而造成损失,则xx市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要承担因其消极配合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员工安置

(1)改制后的北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仍使用在职工愿意留下的情况下,将与他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甲方有义务就员工安置方案取得其职工代表大会或类似会议的批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根据违约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效力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发生争议之日起 30 日内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xx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该委员会有效的规则在xx进行仲裁。

(3)除非争议事项涉及根本性违约,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就损失扩大部分,该方不能免责。

第十条 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可经甲方和乙方一致书面同意而终止,甲方和乙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和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签署日为文首标明的日期。

(2)未经其他当事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予以转让。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只能通过由每一方书面签署的文件进行修订或修改。

(5)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责任或义务的违约,则应当由放弃追究的一方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签署,且该项放弃不应被视为放弃追究另一方今后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

(6)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的全部协议、会议纪要和谅解,并取代了此前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协议和此前的所有其他通信。

(7)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8)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不再达成任何形式的补充、修正或替代协议。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陆份作为向相关部门申报之用。

转让方(签字或盖章)

受让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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