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晋升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
凡符合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三等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省级三等或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二)符合下列9项中的3项:
1、作为前4名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厅(局)级科研项目,并通过地、厅级鉴定,其成果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该项条件不得累计计算)。
2、作为前2名完成者,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中的三等奖1项,或县级一等奖2项;
3、作为前2名作者在3300种国际著名学刊全文发表论文1篇(3300种国际著名学刊是指科学引文索引[SCI]所收录刊物,SCI是英文Science Citation Index的简称,网址:http://www.isinet.com)
4、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市、州范围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经省卫生厅确认,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至少有2篇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6、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
7、列入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
8、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
9、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选拔为市(州)以上中青年科技拔尖人才,或被确定为厅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以上2—3条,可累计计算。
第三节破格晋升人员的评审条件
在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对于在任现职满3年以上,具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可不受学历、专业工作总年限和资历的限制,破格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条件
任中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本专业所要求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符合晋升基本条件,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1项并达到第三类成绩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
第一类:
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主持(前2名)获省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第二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2、主持(前2名)获得省教学成果三、四等奖,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一等奖。
3、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所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独著、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4、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或获得省委、省政府、
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
第三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三、四等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或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获省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二、三等奖。
3、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部门计划下达的科研、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着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我省空白,并获得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的经济效益。
5、在市、州和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卫生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厅(局)验收认可。
7、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
8、合作完成了正式出版的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在该专著或译著中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合作完成了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其中本人在该教材中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9、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所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10、获市州、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其中第一类条件和第二类条件的第1-2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二类条件的第3、4条和第三类条件第1-10条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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