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的争议与索赔条款
1.在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索赔条款
2.索赔条款的内容
(1)罚金条款:罚金的多少以违约时间长短而定。罚金的数额一般最多不超过货物总 金额的5%。
(2)合理规定索赔期限:索赔期限可按如下方式制定。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XX天起算。
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XX天起算。
货物到达营业处或用户所在地后XX天起算。
货物经检验后XX天起算。
(3)异议与索赔:索赔条款除了应合理规定索赔期限外,还应规定索赔依据和索赔办法。
不可抗力
在国际贸易中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和叫法并不统一。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 原则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所谓“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的原则的规定。
1.不可抗力事故处理原则: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延期履行合同。
2.不可抗力条款:
(1)概括规定:例如“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卖方不负责任。”
(2)具体规定:在合同中一 一详列不可抗力事故。(小心不要遗漏,建议尽量不用此方法)
(3)综合规定:列明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事故”的文句。
仲裁
1.仲裁的特点
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如买卖双方协商、调解均不成功而又不愿诉诸法院,可采用仲裁解决,其好处如下:
(1)采用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且仲裁机构及仲裁人是由买卖双方选定的。
(2)仲裁程序简单,仲裁员一般是熟悉业务的专家,处理问题快。
(3)仲裁费用低。
(4)仲裁对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的影响小。
(5)仲裁是终局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
2.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1)仲裁协议的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
(2)仲裁协议的作用:
a.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b.如果有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
c.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的受理权。
3.仲裁条款的规定
(1)选定仲裁地点:应力争在本国仲裁。一般可按如下三种办法规定:
a.规定在本国仲裁。
b.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2)仲裁机构: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另一种是由双方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
(3)仲裁程序:各国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我国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4)仲裁裁决及其效力
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示。
(5)仲裁费用的负担应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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