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广外大校〔2001〕8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报告是指学校各单位向其分管校领导、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财务重大事项是指对学校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现金流量及对当前和未来学校事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
第四条 财务重大事项须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财务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内容:
(一)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变更。
(二)校内主要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变更。
(三)列入当年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非常规项目和年中新增项目的立项。
(四)学校部门预算、校级财务收支执行预算的建议草案和下半年根据实际收入情况所作的预算调整方案。
(五)主要合作银行的变更。
(六)向金融机构的各种借款。
(七)对校办产业及附属单位的投资和借出款。
(八)标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大额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
(九)其他与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六条 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一事一报,统一由学校各相关单位提前1周向其分管校领导、财经领导小组报告,未决事项由财经领导小组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变更的报告,须报告财务管理体制确立的依据和变更理由。
(二)校内主要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变更的报告,须报告制定或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说明。
(三)列入当年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非常规项目和年中新增项目的立项报告,须说明申请立项项目的名称、内容、理由以及需要的预算等。
(四)学校部门预算、校级财务收支执行预算的建议草案和下半年根据实际收入
情况所作的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须报告预算建议的具体内容,预算调整的原因、必要性、金额及其他有关辅助性说明材料。
(五)主要合作银行变更的报告,须报告变更理由。
(六)向金融机构的各种借款报告,须报告借款的项目、用途、金额、期限、计息方式、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日期、学校的财务状况和长短期偿债能力分析等。
(七)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借出款的报告,须提供经过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式、投资资金来源渠道、投资和借出款期限、收回投资(还款)的方式、收益分配方式、校办产业历史运作状况、债权债务状况、预期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指标分析说明。
(八)标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大额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报告,须报告签订合同(协议)的原因、合作方资质证明、合作内容、方式、期限、利益分配方式及双方违约责任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报告财务重大事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报告的事项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登记、审批的,仍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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