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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
知
【标 签】企业税收政策通知,党校办企业执行校办【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1995﹞65号【发文日期】1995-11-24【实施时间】1995-1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对《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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