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比较
摘要:我国和日本都属于人多地少的国家,也都属于农产品不能自给的国家,农产品的流通是两国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中日两国农产品流通模式现状,总结日本经验,为我国农产品流通模式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中日农产品 流通模式 现状 比较 借鉴
以增值为目的的农产品流通包括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过程,是农产品商品交换和农产品分流通领域的运动过程。农产品流通在农业社会再生产总过程中是农产品流动的媒介。随着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流通范围的扩大,农产品流通对农产品社会再生产总过程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
当前“三农”问题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而且影响农业发展的瓶颈正从生产领域转向流通领域。但是受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国“重生产、轻流通”的思想根深蒂固,这种思想已经严重影响了农产品流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应有的导向作用。因此通过对两国农产品流通体系比较研究,总结经验与规律,能够为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建设与进一步完善提供经验与启示,同时,对整个农业产业和农村的资源配置、结构调整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 日本农产品流通模式
(一)以批发市场为主、以拍卖为主要手段的模式
日本工业发达,但苦于人多地少的现状,农产品主要依赖进口。本国生产的各种农产
品,农民自销的比重很小,主要是委托农协通过批发市场销售,农产品流通采用的是以批发市场为主、以拍卖为主要手段的模式。其基本流通路线是:生产者——基层农协集货场——省农协经济联集运中心——批发市场——零售商——消费者。
批发市场内农产品交易的经营活动,由进场的批发企业和中间批发企业的交易经营主体承担,政府一般不干涉其经营管理。绝大多数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 消费领域的过程是:先由生产者(或农协、产地中间商等)把商品运到批发市场,将商品委托给批发商(大的商社),通过拍卖或投标的交易方式,将农产品出售给中间批发商或参加买卖者(零售商),零售商再将农产品分散到销售网点出售给消费者。拍卖是批发市场内最重要的交易方式和活动。绝大部分生鲜农产品由批发商通过组织拍卖销售给中间批发商或其他参加买卖者,只有个别特定品种的商品才进行对手交易。为了保证拍卖的顺利进行,原则上批发商不能销售市场以外的商品,同时,在批发市场营业的中间批发商,原则上不能从批发商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进货。
日本《市场法实施规则》规定,到达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当天立即上市,以全量出售为原则,禁止批发商作为中间商或零售商直接采购农产品,禁止拒绝农产品委托,禁止场内批发商同场外团体或个人展开批发业务等等,因而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效率高。
在以批发市场为主的流通过程中,日本农协发挥巨大作用,可以说,日本农协是日本农产品流通的主要组织者。日本农协是日本以流通为主的经济团体,农协的宗旨是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而不以盈利为目的。农协可分为专业农协和综合农协,综合农协集经济职能(共同销售农产品和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金融职能、保险职能、农机技术推广等职能于一身,以便于更好的为会员服务。农协实行会员制,农民可按自己意志自愿加入或退出农协。农协与农民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农民把产品交给农协,只记数量不记价格,全权委托农协选择最为有利的市场出售。最后,农协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
(二)以批发市场为主体,新型流通渠道载体形式不断出现
随着交通物流状况的日益完善以及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变化,日本农产品的流通渠道也在发生着变化:农产品经由批发市场流向消费者的比率在不断降低,综合超市、直卖所等流通渠道顺应了这种潮流,不仅丰富了农产品的品种,也减少了农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环节。这是日本农产品批发流通变化的重要趋势之一。
二、 我国农产品流通模式
(一)我国主要的传统型农产品渠道模式
我国属于农产品短缺的国家,经济也尚不发达,但由于进口农产品的机会成品和政治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农产品主要立足于本国自给。在农产品流通方面,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我国90%以上的鲜活农产品都是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个平台销售出去的,所以说,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交易的主要载体,在中国农产品流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与日本批发市场以拍卖为主要交易形式不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以协议买卖为主,价格形成并不公开。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产生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如今,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批发市场,覆盖了几乎所有大中小城市和农产品集中产区,基本构筑成贯通全国城乡的农产品流通大动脉,初步形成了国家中心级、区域级和地区级的多层次批发市场网络体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对批发市场的数量与分布缺乏合理的规划,批发市场的建设存在盲目性;并且由于组织化程度低,主体定位不明确,大多数的批发市场在技术支持、规范与标准的完善、组织化与市场化程度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另外在与现代物流的衔接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口,国内的批发市场还没有形成产业链的规模,与上游生产环节和下游销售环节一体化程度不高。
(二)以批发市场为主体,新型流通渠道载体形式不断出现
除了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流通渠道外,我国近年来为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发展了多种农产品流通渠道,包括“农企对接”、“农超对接”等多种模式,同时在加强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加强工作,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农民与市场联系的桥梁。可以说,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流通渠道进一步拓宽,市场主体发育迅速,多元化市场
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1、农户——消费者。农民直接面对消费者,减少了流通中间环节,销售收益可以及时兑现。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流通过程中产品缺乏加工、保鲜、包装等物流技术处理 ,商品的附加价值较低;二是流通半径非常有限,农户难以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寻找可出更高价格的需求者;三是由于这种农产品流通方式的流通量和销售量都较少,致使单位商品的运输成本、销售时间成本等交易成本较高。
2、农户+龙头企业。这种模式是近年来为解决农民分散进人市场交易而采取的一种创新性模式,也被称为“订单农业”,公司通常是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龙头企业。在这种模式中农户与龙头企业通过契约维系相互关系。农户按照契约进行指定品种和数量的农产品生产;龙头企业则按照契约收购、加工、销售,并为农户生产提供相应服务。这种渠道交易关系相对稳定,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一次交易代替了批发市场中农户与批发商之间的多次交易,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龙头企业对农产品的加工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增加了整个渠道的收益,因此,该渠道的运行绩效相对于农户—批发商渠道也提高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龙头企业直接面对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众多农户显得力不从心,而分散的农户与企业进行交易时也常常处于不利地位。这种模式的失败有着其根本的原因:一是龙头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宗旨的赢利性组织,面对分散的农户,任何龙头企业都会利用农产品的买方市场结构和信息不对称,来确定有利于自己的价格和合同。二是违约频繁导致“农户+公司”的关系难以维系。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生产之前确定的农产品的合同价格与生产之后的市场价格可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这就使得在合同履行时,往往总会因有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使合同失效。
3、农户+合作社+公司。这一渠道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纯“农户+公司”模式的不足,原因在于,一是合作社作为“中介”,能够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
约束。二是合作社介人农产品流通有助于提高农户自身的市场地位,制约龙头企业的违约行为。三是通过合作社集中收购和简单粗加工以后,降低了交易成本,产品质量和价格更加稳定,从而有助于稳定农户收人。四是由于合作社的介人,龙头企业只需和合作社一方签订合同,简化了合同履行的对象和线路,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是因为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规模与实力都偏小偏弱,这就决定了在这种渠道形态中,渠道权力仍然偏重于龙头企业。
从总体上来看,与日本相比较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并不完善,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也受制于我国当前的市场现状,同时由于农产品流通信息化的滞后以及法律政策的不健全,我国的市场体系仍处于建设阶段,多元化的市场体系框架尚未形成,农产品流通过程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
三、日本农产品流通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1、壮大流通主体,提高组织化程度。日本及国内的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分散的农户很
难实现与国内外大市场、大流通的对接,农民的合理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农民一家一户单独进入流通,在时间、人力、财力上是很大的浪费。而且在信息、运输等方面受到限制,在市场上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如像日本一般农民建立起相应的生产者组织,通过共同出售和合同出售,不仅有利于摆脱各种中间商的盘剥,有利于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地位和信誉,更有利于进行农产品批发和签订期货贸易合同,改善农产品的交换条件,形成聚集规模经济,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2、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一是鼓励、引导大中城市的大型连锁超市建立稳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向城镇居民直销农产品。二是要优选和培育一批市场中介主体,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的区域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协形成直接配送销售系统,或者发展大型物流贸易企业,集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和进出口贸易于一体,一头连着生产基地,一头连着市场。三是取消农产品批发市场工商管理费,适度降低各种农产品市场的所得税率,减免农产品运输过程中的过路、过桥费。
3、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与管理。日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 (1) 严格批发市场的审批制度; (2) 以政府无偿出资为主, 多方筹集为辅兴办批发市场; (3) 依法管理批发市场;(4) 批发市场通过价格对农产品流通起调控作用。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批发市场仍将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途径,要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建设,以规范批发市场的设立、交易、监督管理等行为。国家及地方财政要加大对批发市场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设施、信息收集与发布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为农产品流通搭建一个良好的信息与服务平台,真正发挥其产品的集散功能、信息传输功能的作用。
4、政府加强法律及政策支持。从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其高效运作主
要得益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并且政府的某些政策安排对于弥补农产品流通渠道组织的缺陷,培育和推动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我国的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规范但活力不足;自发形成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的经验,应该着力于政策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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