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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20-01-28 来源:易榕旅网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规范竣工验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明确各方职责,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管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是检验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建成,能否合法、正常生产和使用所做的验收工作;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总结工程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投料试车工作结束后两年内完成。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宜超过投料试车工作完成后三年。

第二章 竣工验收级别划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股份公司内部划分为两个级别,即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和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需上报国家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上报。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是指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

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股份公司指定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中10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组织竣工验收;1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的建设项目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授权地区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是指除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二)负责10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以及股份公司指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地区公司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 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10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以及股份公司指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1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过程协调。

(三)负责1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与分析。

第八条 地区公司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地区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做到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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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组织10亿元以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完成10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并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及条件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股份公司有关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批(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审批文件。

(三)批准的建设项目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验收的行政许可,档案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的批复文件。

(四)采用引进技术以及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条件,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建成投产并平稳运行。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经投料试车合格,能够连续生产出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

(二)达到设计指标。经过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引进国外技术的建设项目,达到合同规定的生产考核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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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组织系统建立并正常运行。生产组织、人员配备、生产物资供应、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适应生产需要。

(四)专项验收工作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对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建设项目,对其中已建成投产的部分,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批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管理

第十二条 10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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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地区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组织,并会同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地区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监理、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 初步验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初步验收小组,确定初步验收议程。 (二)地区公司汇报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四)对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及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五)审阅单项总结及竣工验收报告。 (六)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七)对存在问题落实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八)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初步验收符合条件后,由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竣工验收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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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区公司汇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初步验收情况。

(三)观看项目建设声像资料。 (四)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五)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六)对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确认。

(七)对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 (八)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签署并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以上工作完成后将正式出版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鉴定书各一套分别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备案。

第十八条 地区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采取一次性竣工验收,参照第十七条执行。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地区公司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鉴定书各一套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备案。

第五章 专项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专项验收包括消防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档案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等六项验收。

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四个专项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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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由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档案及竣工决算审计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 地区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与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手续。建设项目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区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手续。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地区公司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区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手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地区公司应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办理完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地区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验收手续。地区公司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地区公司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与股份公司档案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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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地区公司审计主管部门负责与股份公司审计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地区公司应取得股份公司审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上述专项验收中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需整改的问题,由地区公司组织落实整改,并在初步验收前完成。

第六章 竣工验收文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是建设项目竣工后试运行中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形成的文件,其中在建设项目验收时形成的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单项总结和竣工验收鉴定书三部分。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报告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采购、外事和生产等单位提供单项总结和素材,由地区公司编制,并以报审稿形式提交竣工验收会议审核后出版。

第二十九条 单项总结包括勘察设计总结、采购总结、引进工作总结、施工总结、工程总承包总结、监理总结、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总结等七个单项总结。

七个单项总结分别由相应的勘察设计、采购、外事、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及生产等单位负责编制。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工艺技术、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主要参建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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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要控制点、工程总投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竣工验收评语等。

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共同签署。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竣工验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为鉴定质量而发生的检验和鉴定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建设项目工程费用。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费用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章 竣工验收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要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每年1月15日前,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上报竣工验收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每个季度第一周,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和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上报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进展情况季报,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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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作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地区公司竣工验收工作并对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九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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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进展情况季报

批复初步 地区公司: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单项总结、竣工验收报告及初步验收完成情况

专项验收完成时间 投产日期 生产考核完成时间 消防 验收 环境保安全设护验收 施验收 档案 验收 竣工决算审计 序号 项目名称 设计概算 总投资 (万元) 竣工验收 工作存在 主要问题 备注 一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 1 二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项目 1 审批人:

注:1.“项目名称”应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项目名称一致;

2.“投产日期”填写第一套和最后一套生产装置投产时间;

3.“专项验收完成时间”中,已完成验收的填写验收完成时间(年、月、日),未完成的填写计划完成时间; 4.各地区公司应在每季度第一周完成上报工作。

编制人:

联系电话:

编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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