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作者的论点富于激情,并且论证方式却不空洞,没有主观的意识形态,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品读这篇《为权力而斗争》后引发了我对法的生命等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现在,比照耶林的《为权力而斗争》一文的相关思想,愿意谈如下一些心得体会。
一、论耶林的目的法学思想
在耶林看来,法律的目的不仅仅关系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本身。而正是通过这一点,耶林超越了功利主义,使得法律不再仅仅作为个人利益的考量,而是将整个社会的利益包含在其中。
目的是耶林的法哲学理念的核心概念,在他看来,法律是根据人们欲实现某些可欲的结果的意志而有意识的制定的。同样,他也承认,法律制度中有一部分是根植于历史的,但是,他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的观点。“依据历史法学派的学说,法的形成同语言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就连任何努力也不需要。毋宁说,法的形成所依靠的是不费
丝毫幸苦,缓慢且稳健地自行开拓前路的真理的无声作用的力量,是徐徐的清透人心的,并逐渐表现于行为上的信念所具有的威力——新的法规正如语言的规则,悠然自得降临人世”。在耶林看来,“必须承认,法同语言完全一样,表现为超越目的和意识的——用传统的成语言之——表现为有机地内在发展。这种发现表现为学问依据分析的方法,将通过在交易场上发生的千篇一律的自治的法律行为的缔结而积累的全部的法原则以及现存的法加以明晰化,使之成为可被认识的一切抽象概念、命题、原则”。但是,这两个因素即交易与学问的力量是有限的。“而只有立法即国家权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所为有目的的行为”。
耶林指出,法律控制的目的或是意图,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法律乃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法律既包含着一种实质要素,也包含一种形式要素。耶林认为,保护社会生活条件乃是法律实质性目的。这种物质生活条件不仅仅指个别成员的物质存在和自我维续,还包括所有那些被国民判断为能够给予生活以真正价值的善美的和愉快的东西——其中包括名誉、爱情、活动等等。其次,在耶林法律定义中形式要素即是强制,在耶林看来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原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
二、论耶林的权利观
首先,耶林支持权利斗争观,他认为“法的生命在于斗争”以及“为权力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在讨论“法的起源”问题上,耶林提出了“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他认为世上的一切都源自于斗争,斗争是法的生命,这种的斗争不仅是指个人的斗争,而且还包括阶级的、国家权力的以及整个国民的斗争,正如正义女神一首持有天平,一手握有宝剑一样,完满的法权状态应该是公平的力量得以均衡,“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另一方面,耶林在批判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时总结提出:法的诞生同人类的诞生一样,一般都伴随着剧烈的阵痛,无痛苦、无辛劳,则法将无从获得,国民要获得法就必须为之角逐、斗争、流血。也正因为法必须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才能获得,所以国民也会为之极力拥护、倍加珍惜。
另外,在本篇文章中,耶林详细分析了法与权力的关系,认为法与权力是相通的:即法不仅是权力的前提,具体权力存在于由抽象的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方能成立,并且法也是以权力为前提的,任何抽象的法如果没有权力内涵,不能施行,那么它就失去了法作为法本身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内容,也就失去了法的本质和生命。
其次,椰林还支持权利义务观,认为“为权力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力是对社会的义务”.
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人当然也不例外,但人不仅仅是肉体的存在,同时更是一种精神的存在,这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而之所以为人的最本质的特征。耶林进而指出,人类精神的生
存条件之一便是主张权利。权利是人类精神生活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没有权利,那么他将与畜生无异。因此,“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今日不可能,但曾经可能过)是精神上的自杀。”
在接下来的论述中,耶林将视角转向社会。他认为个人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对权利人自身的义务,同时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因为,它是为实现法所必需的。首先,他分析了主观意义上的法和客观意义上的法之间的关系,如前文所述,不只是具体权利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并且相反地将获得物返给抽象的法,离开了公民对具体权利的主张,法将成为没有生命的废纸;
其次,耶林又论述了个人主张权利与维护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权利人必须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促进法的实施,维护法的生命和尊严,同时也维护了法所应维持的社会秩序,所以从这个逻辑可以推出主张权利是权利人对社会所负的义务。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若权利人坚决反抗,不法行为往往会因之终止;如若坐视不法行为人横行,胆小怕事而不敢起来反抗,那么,法律将为之毁灭,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也将荡然无存;
最后,耶林主张权利人由法获得的利益应当全部返还给法。他认为这种交互作用是一种良性循环,是对伟大的国民使命的协助,每个权利人都负有这一协助的使命。
更进一步,耶林通过分析莎士比亚笔下的夏洛克来形象生动地说明法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为权力而斗争的真正含义。
三、论耶林“法感情”中的权利意识
在前文的论证中,耶林从人格的立场出发,将人类斤斤计较的利益追求提升为对某种崇高理念的追求,使权利的庸俗唯物主义变成了人格的理想主义诗歌。“为权力而斗争是节操的诗。”耶林认为促成这一华丽转变,创造这一奇迹的不是他的认识,也不是他的教养,而是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所感受到的痛苦这一单纯的感情,在这种痛苦中,蕴含着权利对他而言究竟为何物的心理感受。因此,耶林将这种权利的心理源泉称之为“法感情”。
“法感情”权利意识
耶林的“法感情”最终将人们引向了对法的信仰和尊重,对法的信仰和尊重永远围绕着权利意识而展开的。权利意识是一种内涵十分复杂、外延十分广泛的意识形态,是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内容。而我们来理解耶林的权利意识就必须将其回归到社会情感当中去,而其主要的表现有如下几点:
1、权利意识是特殊的社会意识,权利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权力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观点、看法、意志、情感等心理因素的总和,当然,权利意识相比于其他社会意识,它更多关注的是权利相关的内容,且不仅仅限于权利,还包括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权力的运作机制等等;
2、社会物质条件是影响权利意识基本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3、权利意识的发展能完善人的人格;
4、权利意识更多的反映出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统一。耶
林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公民对正当权利和利益的追求是合法合理的,既受到现代社会伦理精神的支持,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5、权利意识是具有多个层次、多个侧面的复合结构体。从社会主体认识现实权利现象的纵向角度,可以表现为权利感知和权利思想;从横向结构来看,可因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同角色,分为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职权主体的权利意识、非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等等。
重构健全的“法感情”
在这篇《为权力而斗争》一文中,耶林论述了法感情的重要性——即法感情对个人、国民与民族的重要性,以及应当如何健全法感情。
为权力而斗争需要健全的法感情,也因此,如何培养健全的法感情就成了耶林所论述的问题的核心。
首先,耶林从立法以及法律制度的层面上予以论述,因为,立法的完善和制度的构建对于培养国民的法感情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像耶林所言,“法的本质在于行动的自由对于国民法感情的恰如良好的空气对于火焰一样。因此,对于法感情禁止行动的自由或妨碍之(像断了空气来熄火一样),意味着遏制法感情的呼吸。”
其次,耶林从司法的层面上论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对国民法感情的重要影响。耶林认为,国民法感情的健全有赖于司法的公
正和权威,腐败无能的司法会使人们对法丧失了信心,并最终导致法感情的丧失。
最后,耶林认为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必须依靠教育。 四、阅读的尾声
阅读完耶林的《为权力而斗争》,不仅我们的知识得以丰富,而且还能激励我们的行动。虽然是年代久远的作品,但它的精神一直引导着人们敢于为权力而斗争。虽然为权力而斗争的路途艰辛且漫长,但一路的追求奋斗和所获得的历练,都必将会成为我们人生的一道光景。正如耶林在文章结尾所引用的一句诗一样——“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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