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钟 质
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6年第3期
3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了《质量促进法》立法研究启动会,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梅克保,副局长陈钢出席会议并讲话。
梅克保指出,研究制定《质量促进法》,是加快推动质量强国建设的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律体系的需要,是吸收借鉴国外质量立法经验的需要。《质量促进法》涉及面广、影响力大、针对性强。要深刻把握《质量促进法》立法研究的重点问题,包括性质定位、基本功能、主要内容等。《质量促进法》的定位是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基本功能是通过巩固质量社会共治体系与机制,合理配置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促进权限,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加快推进质量治理创新、促进质量持续改进、将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主要内容应以构建均衡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为中心,明确各类主体促进质量发展的基本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与边界。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宣传沟通,争取《质量促进法》早日出台。
陈钢表示, 建设质量强国需要法律保障,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以法制手段规范建设质量强国过程中社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很有必要且十分紧迫。要努力将质量强国战略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形成强烈的制度导向;要强化国家对质量技术基础建设的投入,为质量强国建设提供支持和服务;要将成熟的宏观质量管理制度法制化,为质量强国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据了解,目前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约8000美元,已进入品牌消费时代,高端品牌需求旺盛。但另一方面,国内供给低端过剩、高端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只有质量提升才能更好地激活消费需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通过制定《质量促进法》,以法律形式将质量社会共治制度固定下来,将促进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均衡建设,有效解决我国现阶段的质量治理难题。参加“两会”的一些代表们纷纷提出了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的议案和建议。
代表们认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要在保持中高速增长的同时实现提质增效,确保“四个全面”协调推进,就亟须把质量发展战略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亟须从国家层面建章立制,制定《质量促进法》,以质量为立足点,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的案由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的需要;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提升我国供给质量和效益的需要;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律体系的需要。案据也主要有4个方面:质量发展是大国崛起的普遍规律,制定质量促进法有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促进质量提升是广大消费者的期待,制定《质量促进法》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地方已经开展质量促进立法的有益探索,现有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固化为法律趋于成熟,制定质量促进法具有实践基础;我国具有制定、实施促进法的丰富经验。质量是经济效益的重要立足点,推动质量升级是发展壮大制造业的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制造的瓶颈在质量,突破口也在质量。《质量促进法》将是一部规范政府、企业、质量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等社会主体质量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通过实施质量激励等促进措施,从根本上提升全民质量意识,进而提高
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的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国,推动经济社会在新常态下的转型发展。
代表们建议,《质量促进法》的制定工作应当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为政策导向,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充分借鉴域外质量促进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我国质量发展现实需要的法律。
国家质量发展的积极促进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由于质量本身的技术性特点,质量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市场质量信号的重要提供者和传递载体,也应参与其中。因此,质量促进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质量促进法》定位为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统一规定各主体参与促进质量发展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构建均衡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质量促进法》的主要内容是全社会各主体在质量促进中的基本职责和行为边界,应当以构建均衡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为中心,明确各类主体促进质量发展的基本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与边界。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各类主体促进型和合作型的行为模式,明确进行质量促进的路径,通过建立均衡的共治关系、有效的共治机制,为质量促进领域的各类法律关系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质量促进既包括对具体的微观产品(服务)质量的促进,也包括对宏观经济增长质量的促进,质量促进法作为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应兼顾宏观微观两个层面的质量促进内容,同时反映我国质量型发展阶段的时代特点,并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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