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农业步入市场经济的法律思考于仁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口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农业是最先步入市场经济的。近年来,我国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已经放开,市场对农村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大大增强,这是有目共睹的。但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村商品化的程度还比较低,农村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市场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这是当前农民收入增长不快、购买力不高、产品经常出现买难卖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要进一步把农产品推向市场,放开经营,实行优质优价,通过市场导向调整生产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尤其要大力发展全国统一的农村市场,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多种经营成分的农产品流通制度。市场经济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市场,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二是通过价值杠杆促进生产和需求的相对协调,把资源配置到最佳状态,使人力、物力得到最充分的运用,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就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没有一定法制基础,市场经济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确立起来。目前由于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市场不时出现扭曲,地方保护,关卡林立,各自为政,严重地影响了市场的发育。过多的行政干预和繁琐的管理手续,严重地阻碍了市场的建.86.立和公平的竞争。法制的滞后、不健全和不完善,必然给市场带来混乱。给经济发展造成损失。如,去年山东苹果之所以没有卖出好价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外省车辆受不了山东沿途乱设卡、乱收费的压力,只好望果兴叹,不敢涉足,结果造成果品大量积压。可见,不制定保障流通的法规,不依法整治流通秩序,不打破地区封锁,培育农村经济市场的任务就难以落到实处,在市场建设方面,目前山东省集市贸易市场总数已达7300处,集贸市场总成交额已达280亿元,其中各类批发市场达935处,名列全国前茅。但在集贸市场建设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集贸市场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滞后,其基本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今天经济发展的新要求,致使在市场建设、市场管理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2、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市场管理体制。在集贸市场的管理上,可以说是政出多门,多家插手;3、市场收费过多过乱。过多过乱的收费,使不少市场大有竭泽而渔之势,最终导致市场萎缩;4、城市集贸市场建设没有纳入市政建设统一规划;5、许多具体问题难以处理。如目前集贸市场中存在的欺行霸市、短斤少两问题如何处罚,外商投资建集贸市场应如何对待等问题,皆无法可依。上述情况说明,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市场交易规则,使市场管理有法可依,已成为保障和促进集贸市场建设和发展的迫切要求。我国近年来相继制定了《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渔业法》等一系列农业法规,是国家指导农业经济、培育农业市场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制定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关系、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加强农业宏观调控,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基本法、农业投资法、农产品交易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以及有关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通过立法,促进政府转变职能,而不是强化政府干预农村经济的职能。通过立法,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农业步入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当前尤其急需制定和完善农业的法律、法规。一是农业基本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的所有制关系和产权关系,特别是关于已实行十几年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应用农业基本法的形式再具体化。另外,应当明确政府同农村基层组织的关系,明确农民在生产、种植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府管理农业的职权、责任、义务等。二是农业投资法。我国目前的状况一是对农业投入严重不足,二是对农业的投入不到位,中间截留、挪用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因此,应抓紧制定农业投资法,用法律形式规定农业投资的比例,同时,明确截留、挪用农业资金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证农业投入及时到位,确保农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关于保护农民权利的法律。农民,作为农村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应制定保护农民权利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农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生产经营权不受侵犯。在抓紧搞好立法的同时,要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法律、法规的实施,解决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的问题。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例,头两年国务院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曾分别制定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都规定村提留、乡统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两个条例的颁布,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减轻农民负担提供了法律依据,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但这两个条例贯彻得不好。农民负担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地方力、的一些公益事业,或搞的一些建设项目,不顾国情,超越国力,急于求成,脱离实际,没有资金,就向农民集资或摊派。另外,乡、村机构严重超编,脱产人员过多,有些干部铺张浪费,大吃大喝,以各种名目把负担加到农民身上。沉重的负担不仅对农业生产,而且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已经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谈得上让农民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在现代社会里,市场为人们充分显示自己聪明才智提供了场所。然而,这种经济体制是建立在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平等关系并且承认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特殊性的基础之上的,是以权益和法制为基础的。没有获得权益的激励机制,人们就不会去拚搏,市场经济便无从谈起,没有法制,没有一系列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秩序的规则,没有保护财产权和惩罚腐败的法律,市场经济也无法运转。以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经济产权的明晰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经济运行的法制化。我们现在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时期。计划经济是行政经济,它是建立在经济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并且抹煞`87各经济主体的利益特殊性的基础之上的,上级通知、文件、领导人讲话等行政手段是调整这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方法,法律只不过是行政的外壳而已。因此,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我们还将经受二个痛苦的转换期。重视行政手段,轻视法律手段是社会各经济群体都难以避免的现象。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面对农民负担大大超过了条例的规定,合法权益不时地受到不法侵害的现实,许多干部竟不以为然,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事实丰人们也没有听到有谁因此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同样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下大气力向各级干部进行普法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搞好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新形势下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我国政体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立市场体制中是能够大有作为的。除了立法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要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几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搞好执法检查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职权、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监督工作中,对于执法难度大、问题多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以及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人大有责任反复检查,切实抓出成效,以保证农业顺利、健康地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怕得罪人、怕影响同“一府两院”的“关系”而回避矛盾、不敢监督,那就是失职,与新时期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要求格格不入。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入宪法,标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有利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加强,有利于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育,有利于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指导、管理农村经济活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住这次机遇和条件,把农村经济立法、执法工作迅速、扎实地抓起来,尽快扭转农村经济立法滞后于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局面,使农村经济运行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修改后的宪法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规定,就是要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为此,各级政府应彻底改变过去那种重计划轻市场、重生产轻流通、重数量轻质量、重行政手段轻经济和法律手段的倾向,学会运用经济手段调节、促进农业的发展,运用法律手段,培育市场机制,保证农业面向市场。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使农业和整个农村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更快的发展。参考文献〔1〕潘文:《欲速则不达》,《经济参考报》1993年3月29日。〔幻刘吉义:《山东迫切需要制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新法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法制工作信息》第249期。(责任编样:张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