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面
1、封面不符合要求。
答:企业产品标准封面一般应包含以下要素:
a) 标准的中文名称; b) 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 c) 层次; √ d) 标志; e) 标准的编号;√ f) 国际标准分类号; g)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h) 备案号;(不适用于国家标准) i) 被代替标准的编号;
j) 与国际文件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l) 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 m) 标准的发布部门或单位。√
打“√”为必备要素,没打“√”为可选要素。具体格式排列见GB/T 1.1-2009中P53。以下是企业产品标准封面编写的一个例子: 2、①三氯新的名称不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三氯生)。
②标准名称不规范,应用完整的名称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 答:标准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简练、明确地突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区别,而不涉及不必要求的细节述要。一般不采用商品名称作为产品标准名称,具体可见GB/T 1.1-2009中8.3(P53)的规定。 3、封面中本标准以送审稿为正式文件发布并备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答:正式发布并备案的标准应为正式稿,其封面的书写方式应符合GB/T 1.1-2009中9.2(P28)的规定。 二、前言
1、前言的编写不符合要求。
答:企业产品标准的前言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a)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
b)如是更新版本,应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说明与标准前版本的重大技术变化; c)标准的提出单位;
d)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e)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例: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 1-2002的复审、修订,与其相比,主要差异为: ——产品的标准号作了修改;
——规范性引用文件按国家新发布的标准和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Q/×××× 1-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2002年首次发布,2010年1月20日第一次修订。
三、范围
1、范围中规定的名称与本标准的名称不一致,且标准中无关于该名称的内容。 答:标准名称中的用语要规范,前后要一致,采用统一的术语,不应随便自撰,名称之后不用加标准两字。
2、“范围”明示的产品类型与标准中产品的类型不完全相符。
答:标准中一切规范性内容,都是在“范围”所界定的界限内起作用,超出标准的
“范围”的规定就不合适,要想了解标准的内容是否需要首先要看标准的范围。 四、规范性引用文件
1、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不符合GB/T 1.1-2009的规定。
答: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应有固定的引导语,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发布的新版与2000年老版相比,更改了引导语的表述,新的引导语表述如下: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不符合规定。 答: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
a) 国家标准;
b) 行业标准; c) 地方标准; d) 国内有关文件;
e) 国际标准(含ISO标准、ISO/IEC标准、IEC标准); f) ISO/IEC有关文件;
g) 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 h) 本企业产品标准。
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3、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名称不规范;GB/T ××××已有新版本。
答:引用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应通过官方网站或权威机构(如http://std.gzis.org.cn/)查询文件的标准号及相对应的标准名称,并时刻关注文件的版本变化,如有新版本则应替代旧版本。
4、引用的标准注或不注日期前后不统一。
答:引用的标准注或不注日期前后应统一。如果正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有注日期,则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的文件也应注日期;如果正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没有注日期,则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的文件不需注日期。 5、部分条文引用到标准中的具体条,但标准没有注日期。
答:正文中引用标准时,如果引用到标准的具体条时,则标准应注明日期;如果没有注明引用具体条时,则可不注明日期。例: a) 引用到标准的具体条时
6.2 感官指标检验 6.2.1 外观
按QB/T 1977-2004中4.2.1规定的方法进行。 6.2.2 色泽
按QB/T 1977-2004中4.2.1规定的方法进行。 6.2.3 香气
按QB/T 1977-2004中4.2.2规定的方法进行。
b) 没有注明引用具体条时
6.5 包装外观要求
按QB/T 1685-2006规定的方法执行。
6、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部分标准在企标中并没有被引用
答: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的文件应与正文中的引用文件一一对应,如果正文没有出现该文件的文件号或者标准号,则不需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把该文件列出来。 六、要求
1、该产品要求中技术指标不完整(只有总砷及铅两项)
答:制订产品标准技术指标时,应查看该产品有无相关的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如有,则该产品的技术指标必须包含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中的指标。
例:化妆类产品应符合“卫监督发[2007]1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相关规定,产品卫生指标应包括以下指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
群、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铅、汞、砷、甲醇。
2、该产品要求中技术要求不完整,如缺密封性能、跌落性能、热稳定性等指标的要求及试验方法。
答: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制订该产品标准技术指标时,应查看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按细则规定的指标制定产品技术指标。
3、标准中声称产品有××性能,但是标准要求中没有这方面的指标及试验方法。 答:企业产品标准中如果声称产品具有某种性能,则一般应在标准中有体现该性能的指标,并制定相关的试验方法。
例:某清洁剂产品具有清洁、去污的功能,则要求中应包含“去污力”指标及相应的试验方法。
4、标准规定的产品与QB/T 2945-2008《口腔清洁护理液》类似,但是企标中的部分理化指标、卫生指标要求与QB/T 2945-2008不相符,企业所提交的资料也没有说明相关原因。
答:制订产品标准技术指标时,应查看该产品有无相关的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如有,则该产品的技术指标应参照该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来制订。若确实因为实际情况没有按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来制订,要确保产品主要性能不受影响,并提交资料说明相关原因。
5、要求中缺净含量的要求,5.10净含量的试验方法不明确,建议按JJF 1070进行。 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净含量≤50kg(或≤50L)的定量包装产品应有净含量的要求,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其试验方法应按JJF 1070进行。 七、试验方法
1、“要求”中部分指标缺试验方法;“试验方法”中部分指标与“要求”中不一致;试验方法的排列顺序未与“要求”中对应。
答:“要求”章中的每一项要求均应有相应的试验方法,二者的编排顺序也应尽量相同。 例:
5 技术要求 5.1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项 目 菌落总数,CFU/g 霉菌和酵母菌CFU/g 微生物总数,指标 粪大肠菌群 铜绿假单胞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铅,mg/kg 有毒物汞,mg/kg 质限量 砷,mg/kg 甲醇,mg/kg 5.2 感官、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2 卫生指标 要 求 ≤500 ≤1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0 ≤1 ≤10 ≤2000 项 目 要 求 外表面光亮、平滑、无气孔 观 感官指标 色符合规定的色泽 泽 香符合规定的香型 气 o渗油 (38±1)oC,24h,无渗油现象 (40±1)C,24h,恢复至室温理化指标 耐热 后无弯曲软化现象,能正常使用 oo耐-5C~0C,24h,恢复至室温后寒 能正常使用 5.3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5.4 包装外观要求
包装外观应符合QB/T 1685的规定。 5.5 使用要求
对皮肤无刺激性,对眼部无刺激性。使用效果评价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卫生指标检验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感官指标检验
表3 感官、理化指标 6.2.1 外观
按QB/T 1977-2004中4.2.1规定的方法进行。 6.2.2 色泽
按QB/T 1977-2004中4.2.1规定的方法进行。 6.2.3 香气
按QB/T 1977-2004中4.2.2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理化指标检验 6.3.1 渗油 6.3.1.1 仪器
电热恒温培养箱:灵敏度±1℃,1台。 6.3.1.2 操作
预先将电热恒温培养箱温度调节至(38±1)℃,将待检样品脱去管盖悬空平,放入恒温培养箱24h后取出观察。 6.3.2 耐热
按QB/T 1977-2004中5.5规定的方法进行。 6.3.3 耐寒
按QB/T 1977-2004中5.6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包装外观要求
按QB/T 1685-2006中4.1、4.2规定的方法执行。 6.6 使用试验
使用效果通过感觉、目测和对照观察的方法进行评价。
2、5.1中的试验方法的编写不符合GB/T 1.1的要求,建议根据情况引用或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编写(如GB 15979,QB/T 2969-2008)。
答:试验方法应直接引用已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试验方法,如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才另行编写。
3、试验方法的编写不具体,可操作性低。 答:试验方法的编写内容,包括:
a)测定特性值时需要有测定程序——给出详细的操作步骤; b)检查是否符合要求需要有数据——给出结果的计算方法; c)测定结果要有保证——给出方法的精密度数据; d)试验方法如涉及安全——给出警示内容。
4、试验方法中注明试验仪器的制造厂,不符合要求。
答:在规定试验用仪器、设备时一般情况下不应规定制造厂或商标名称,只需规定
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要求。
5、试验方法具有危险性,但标准中为加以说明。
答:对于具有有害物质的试样和可能有某种危险的试验、方法,应加以明确说明,并对预防措施做出严格规定。 八、检验规则
1、检验规则的表述不规范,缺检验类型分类及各类检验包含的项目。
答:企业产品标准检验分类一般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根据国家相关产品强制性标准或法律法规指定,如无相关规定,可按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型式检验项目则为该企业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2、检验规则的编写不完整,缺型式检验(或判定规则,等等) 答:企业产品标准检验规则应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a) 检验分类(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b) 每类检验所包含的检验项目; c) 组批规则; d) 抽样检验方案; e) 抽样或取样方法; f) 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
例: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方法
按照GB/T 2828.1规定执行。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
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食盐、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b) 本企业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 生产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正常生产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如有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6.6 仲裁检验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商请法定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
3、检验规则中的AQL(合格质量水平)表达错误。 答:按GB/T 2828.1-2003的规定,AQL为合格质量限。 九、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①标志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GB 5296.3-2008。 ②标志的内容不完整,如缺生产者地址等。 ③包装标志不完整:未包括规格、数量等。
答:产品标志应符合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产品标志中要编写的内容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法律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原则要求具体化。可能涉及的内容如下: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时标注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注储运注意事项。
——产品的产地应当标注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组装地。 ——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应该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
——获得商业条款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斯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需要进入超市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注有的商品条码。 ——其他可以要求的信息。 2、包装、运输、贮存内容不完整。
答:1、包装涉及的内容包括:包装用原材料、包装产品、包装件及包装过程、包装试验等。
2、运输涉及的内容包括:运输的方式、运输条件和运输中的注意事项等。 3、贮存涉及的内容包括:贮存场所、贮存条件、贮存方式和贮存期限等。 十、格式
1、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要求。
答:规范性引用文件应符合GB/T 1.1-2009中9.5.2(P29)的要求。 2、术语和定义的格式不符合要求。
答:术语和定义应符合GB/T 1.1-2009中9.5.3(P29)的要求。 3、附录A的格式不符合要求。
答:附录应符合GB/T 1.1-2009中9.6(P30)的要求。 4、各章、条、段的编写、格式不规范。
答: 章、条、段应符合GB/T 1.1-2009中9.9.1(P30)的要求。 5、列项的编写格式不规范。
答:列项应符合GB/T 1.1-2009中9.9.2(P30)的要求。 6、注、脚注的格式不符合要求。
答:注、脚注应符合GB/T 1.1-2009中9.9.3(P30)的要求。 7、标准中部分指标单位不符合要求。
答:单位的表示应符合GB/T 1.1-2009中8.8(P25)和9.9.5(P31)的要求。 8、公式的格式不符合要求。
答:注、脚注应符合GB/T 1.1-2009中8.8(P25)和9.9.5(P31)的要求。 9、图、表的格式不符合要求。
答:图、表应符合GB/T 1.1-2009中9.9.6(P31)的要求。 10、终结线、书眉、页码不符合要求。
答:终结线、书眉、页码应符合GB/T 1.1-2009中9.9.7(P31)的要求。 11、单位的表述不规范。
答:量、单位及起符号的表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可参考GB/T 1.1-2009中8.7(P25)和A.5(P33)中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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