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8.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9.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采用新工艺制备并且实验室研究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的疫苗。 10.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 11.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2.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3.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 14.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 治疗用生物制品
包括各种血液制剂、免疫制剂如干扰素。按治疗作用机理可分为特异的(如抗毒素和γ-球蛋白)和非特异的(如干扰素和人白蛋白等)。临床医生将抗毒素及γ-球蛋白作常规治疗用药品,实际上也起预防作用。血液制剂在治疗用生物制品中占非常大的比例。中国生产和正在研制的血液制剂已有50余种。有些单克隆抗体已用于治疗。血液中某些含量少的组分整合到微生物基因中,可大量生产,如□因子。主要的预防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见表主要的预防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诊断用生物制品
大都用于检测相应抗原、抗体或机体免疫状态,属于免疫学方法诊断。随着免疫学技术的发展,诊断用生物制品的种类不断增多,不仅用于传染病,也用于其他疾病。主要包括两类:①诊断血清,包括细菌类、病毒立克次氏体类、抗毒素类、肿瘤类、激素类、血型及 HLA、免疫球蛋白诊断血清、转铁蛋白、红细胞溶血素、生化制剂等。②诊断抗原,包括细菌类、病毒立克次氏体类、毒素类、梅毒诊断抗原、鼠疫噬菌体等。此外还有红细胞类、荧光抗体、
酶联免疫的酶标记制剂、放射性核标记的放射免疫制剂、妊娠诊断制剂(激素类)、诊断用单克隆抗体。
应用 分预防、治疗和诊断三个方面。 预防 疫苗
(包括类毒素)的发明是为了预防传染病。大多数烈性传染病已有疫苗,根据各种传染病的性质特点、传染源、传播方式,用于预防的疫苗有以下几种: ①消灭传染病的疫苗。有些人类传染病病原体没有中间寄主,有可能用疫苗高度免疫人群,使病原体不能在人群中传播并最终被消灭,如天花已被消灭。麻疹、脊髓灰质炎用疫苗高度免疫后,有可能被彻底消灭。
②保护群体的疫苗。如中国的乙型脑炎疫苗、乙型肝炎疫苗、流感杆菌多糖疫苗、流脑多糖疫苗、卡介苗等。例如,以昆虫为中间寄主的传染病,往往难以消灭其传染源,但当群体达到一定免疫水平,即易感人群接种疫苗覆盖率达到85%以上时,就能控制其流行。尽管人群中有少数人没有接种疫苗,但由于群体具备足够的免疫能力,阻断了传染源,这些人也可受到保护。
③全球性而局部流行或地区性传染病用疫苗。对伤寒、霍乱、鼠疫、森林脑炎、黄热病、斑疹伤寒等疾病,在人群中疫苗免疫有针对性,如疫区人群、常发病地区易感部分人群进行普遍接种疫苗。
④保护个体的疫苗。有些疾病只侵袭某种类型的人,或某些人感染了某种疾病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如流行性感冒对老年体弱的人,水痘病毒对病房体弱儿童。这类疫苗有多价灭活流感疫苗、水痘疫苗、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链球菌疫苗等。
⑤控制先天性疾病的疫苗。如风疹活疫苗。风疹病毒对受感者本身没有多大危害,但若孕妇感染,可侵犯子宫内发育的胎儿,造成新生儿先天性畸形。 ⑥有接触某些传染病危险的人用疫苗。如接触狂犬病后或去疫区应接种这种疫苗。中国无黄热病,但去非洲、南美洲的人员必须接种黄热病疫苗。疫苗类制剂都含有抗原,接种人体后,刺激体内免疫系统细胞,产生体液免疫或细胞免疫,以防止相应病原体的感染,这种免疫称作自动免疫。γ-球蛋白(包括一些抗毒素)是起预防作用的抗体,给人注射后可不感染相应疾病,这种免疫称作被动免疫。由于体内的新陈代谢,所注入的抗体半衰期很短,1~2周即消失,但其优点在于生效快。各种疫苗的使用大多有一定对象,不同疫苗有不同的接种途径。接种方法有肌肉、皮下、皮内、皮上划痕;口服有糖丸、胶囊或液体;气雾法分气溶胶法(如腮腺炎活疫苗)、喷鼻法(如流感疫苗)。一般来说,浓度较大的疫苗宜采用肌肉或深部皮下注射,如果注射皮下浅层,往往局部出现硬块或无菌化脓。皮上划痕疫苗不可注射。皮内注射疫苗用量少,但有的可能反应较强,有的免疫持久性差。口服疫苗方法简便,较为理想。常规用的只有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和口服卡介苗,正在研制的有口服伤寒疫苗、口服痢疾和霍乱疫苗等。治疗 用于治疗的生物制品包括各种血液制剂、抗毒素和其他免疫制剂。按其作用机理可分为特异性免疫治疗和非特异性治疗。前者如各种抗毒素和特异的丙种球蛋白;后者如干扰素、转移因子、白蛋白等。血液制剂是指健康人或胎盘血液经分离提纯后制成的多种有效的血液成分,每种成分都有其独特生理性能。对病人来说,除大量失血者外,绝大多数人只需要某一种或几种成分,如甲型血友病人只缺□因子,补充□因子即可满足需要,这样既节省血液,又可提高疗效。血浆可代替全血功能,白蛋白可代替血浆。γ-球蛋白除用于防治某些传染病外,还可用于治疗γ-球蛋白缺乏症。干扰素有广谱抗病毒、抗肿瘤生长、调节机体的免疫反应等多种物质活性,是免疫反应介质之一。转移因子是细胞免疫中的重要介质,能激活细胞免疫反应,凡细胞免疫低下引起的疾病均可采用。转移因子还可抗感染(增强细胞免疫功能),可用于治疗恶性肿瘤和自身免疫病。 诊断
用于诊断的生物制品可分以下几类:
①体内试验诊断制剂类。常用的有布鲁斯氏菌素、结核菌素和锡克试验毒素(白喉)三种,皮内注射0.1ml,观察反应,判断是否患过相应疾病或免疫接种成功否。 ②一般传染病的诊断制剂类。包括各种诊断菌液、病毒液和诊断血清。 ③诊断肿瘤用制剂。如甲胎蛋白血清、癌胚抗原诊断试剂盒等。 ④测定免疫水平的诊断制剂。测定人体内所含的五种免疫球蛋白(IgG、IgA、IgM、IgD、IgE),以Ig单价诊断血清与患者血清作定量测定,用于疾病诊断、治疗以及机体免疫功能的测定,亦是临床诊断某些疾病的重要指标。 ⑤激素用诊断制剂。如妊娠诊断制剂。不良反应 使用生物制品后可能会发生不良反应,这与制品的菌种毒种、型别、抗原浓度、所用培养基、灭活或减毒过程、佐剂、保护剂、受者个体差异、年龄、性别、接种史、传染病史、被动获得抗体等因素有关。接种疫苗和类毒素常见的反应,如细菌内毒素引起的毒性反应,所有细菌制剂都可引起发烧和局部的肿、痛、热的炎症反应,一般在接种后48小时内发生。精制类毒素和病毒类疫苗,一般反应比较轻微。活疫苗类接种后实际上产生一次轻度感染过程,在活菌或病毒增殖到引起发烧或其他反应之前,常有几天或长一些的潜伏期,这些感染反应常伴有低热,有的有皮疹、淋巴结肿大等。
细菌多糖疫苗
细菌多糖疫苗是提取有效抗原成分,去掉内毒素,其反应也较轻微。马血清制备的抗毒素引起的主要不良反应是血清病。现今制品通过精制提纯,反应减少,人血液制剂克服了异性蛋白反应。这些制品的反应,有时伴有发热、荨麻疹、哮喘,少数偶尔出现一过性血压降低,过敏性休克和血管性水肿罕见,干扰素等治疗免疫制剂,反应情况类似疫苗类,反应轻微。 编辑本段
生物制品的管理
(一)基本生产条件生产生物制品的单位应有合乎微生物操作的实验室;应具备灭菌操作条件;有冷藏设施;应能对产品自检;生产应由主管技师以上职称者主持并做到文明生产;产品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生物制品远程》。 (二)管理权限与范围生物制品:统一由卫生部管理,由部直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其它特殊需要的产品需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报告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
血液制品:除卫生部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生产,但只能有1~2个生产点,由省药检所监督检验产品质量。 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不准生产生物制品及血液制品。个别因科研需要又无生产单位正常供应的品种,要具备一定条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方可研制,经检定机构同意,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上人体试用,但是不得进一步中试投产。 (三)颁发营业执照卫生部所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省属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发营业执照。
(四)质量标准按卫生部一九七九年颁发的《生物制品规程》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 (五)生产、销售和储备卫生部属单位的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储备由卫生部统一平衡。省属血站的血液制剂生产、销售由省卫生厅安排。
(六)进口生物制品生物制品由卫生部检定所检验。血液制品由口岸药检所检验。中国血源充裕国外的AIDS病已四外蔓延,进口血液制品必须严格控制。
(七)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卫生部统一管理。新产品试销时,或参照同类产品自订,报
卫生部备案,投产后再报卫生部批准。
(八)医院购进的生物制品的管理应严格按储备条件要求,预以储藏,按有效期先后使用。严格适应证,防止滥用(详见22章)。加强血液制品的监测,杜绝由于使用血液制品而传播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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