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精编D WORD 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电力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探索企业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与时俱进,实现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并指导做好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审查、鉴定、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成果的评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发[1986]59 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组织、方法和手段等方面进行改进与创新,并经过实践证明,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的管理模式、方法等。
成果评审着重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经营机制,资本经营、集团经营,战略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应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手段进行管理,成效显着,水平较高的成果。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成果的创造单位,主要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会员单位;各电力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全国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成果应具有:
1、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引进国外最新先进管理技术在国内首次应用获得成功; 2、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并经实践检验,且具有导向性、可操作
性和推广价值;
3、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显着。(效益计算参照执行中企联《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电联是成果评审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中电联成立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联会员部。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专家组和审定组。专家组负责成果的评审,并提出专家意见;审定组根据专家意见,负责成果的终审。
第五章 评委及其产生程序 第八条 成果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 3、具有大学以上或同等学历。
4、熟悉企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5、具有一定的管理理论水平,了解电力行业的基本情况,熟悉电力管理,特别是具备某一专业管理知识。
第九条 评委由各电力行业协会或大型电力公司推荐,中电联批准。 第六章 成果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成果由企业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的成果,按推荐报告书规定表式和要求(见附件)推荐、报送,每项成果材料一式 5 份,同时报送载有成果内容的 3.5 寸软盘(Word97 以上版本)一张。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成果,须经省级电力行业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电力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评委会自行申报。
第十三条 各电力行业协会、大型电力公司应对本系统年度内成果进行严格审查,优中选优,向评委会推荐 5 项以内成果。
第十四条 评委会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查后,交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评审期间,对有可能评为一等奖的成果,特别是有可能推荐参加国家级成果奖评审的成果,评委会将组织论证。对专业特点比较突出的成果,也将征求业内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专家组的评审基础上,由审定组进行终审,评出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一、二、三等奖。并在此基础上选定 3—5 项成果,推荐参加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评审。
第七章 成果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发给成果证书。由获奖单位参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中电联将通过宣传媒体和有关会议,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八章 成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推荐报送单位对推荐的成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申报的成果, 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其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必须经企业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审核认可并出具证明。属于提高工效的成果,应科学测定有科学数据,且简要说明其计算、测定的办法和依据,不得与非管理因素所取得的效益、效率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 申报的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填写的主要创造人不得多于 2 名,参与创造人不得多于 8 人。个别因成果牵涉面广,参与创造人多,参与创造人可最多填写 10人。但均必须是实际参与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或合作创造单位的人员。属于个人创造的成果应经过企业主管单位确认后,才能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二条 成果申报单位须交纳成果评审费;成果评审中,发生的成果论证等费用,由成果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成果的所有权为成果的创造单位和中电联共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电力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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