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省直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
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3]14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08 【实施日期】2013.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省直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3〕140号 2013年10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90号),组织省直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有关县(市、区),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合力推动对口支援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对安排
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作为对口支援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并结合自身职能全面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按照对口原则, 1 / 2
组织省直机关及有关单位与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同步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结对安排
具体如下:
(一)赣州市18个县(市、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章贡区(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财政部、银监会,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瑞金市
证监会、国家民航局,江西证监局、民航江西监管局--南康市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赣县 农业部、国家能源局,省农业厅、省能源局--信丰县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余县
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上犹县 环境保护部、体育总局,省环保厅、省体育局--崇义县 交通运输部、供销合作总社,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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