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对法锋獭有争议曲 童|| 政行, 时,必额符合法定程序。按照 } 、 题,以本案为例谖镇 人的观点 妻 芎_ ‘行豉执法程J”第二十八条规定:“行 政执法机关赴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 目困 2003年3月期间,在不知发票真 的情况下.从邹某处购买假发票54 份,分别出售给孔某等人.并从中获取 非法所得 案发后.当事人赖某向公安 机关投案自首.并指证邹某非法出售 。。。予 蔓#伪 假发票的行为 公安机关以赖某非法 出售发票涉嫌犯罪.于2003年4月 11日取保候审.11月21日检察院以 非法出售发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 诉讼。12月31日人民法院以非法出 售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 2OO0O元 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2003年6 月17日对赖某假发票案正式立案调 查取证。9月25日,稽查局以涉嫌倒 买倒卖发票行为移送市局案件审理委 员会审理。1O月13日,市局案件审理 委员会定性为倒买倒卖发票,根据《发 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拟处以 3万元的罚款.12月2日以某地税局 的名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赖某 鉴于本案当事人 赖某倒买倒卖发票的行为已涉嫌犯 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12月31日赖某对某市 地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 服.向省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04年3月22日.省地税局作出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地税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赖某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一审诉讼: 当事人赖某对 省地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不服. 于2OO4年4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于5月13日 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因适用法 律问题进行请示.6月10日裁定中止 审理.1O月26日恢复审理.11月15 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某 l 毒. |I警i薯 _ } ≯_ I |。 叠 | 。 。。 j |0 |||| |。 l| 。 市地税局于2OO3年12月2日作出 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作出撤销《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行政判决理由,一是程序 违法。法院认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 本案争论 的焦点是涉税 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是否能 够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点应该如何确定? 明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 焦点一:税务机关对涉税违法犯 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前是 罪案件是否能够作出行政处罚?按照 完全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笔者认为,法院 政处罚之后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审判人员把《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 刑事责任.罚款应当拆抵相应罚金 二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与《发票管理 如果按照法院审判人员的理解只要违 办法》第六章罚责条款割列开来理 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得先 解。《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 行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案 二十二条规定是指构成犯罪的应当 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只有待司 (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构成 责任.是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构 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后.而行 成犯罪的必须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政机关又确定其行为仍构成行政违法 并没有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 应追究行政责任时.行政机关才应当 机关在移送之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依法作出处理” 这样的认定是不符 涉税违法行为包括构成犯罪和未构成 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行政机关对违法 犯罪.而税务机关对涉税违法案件主 行为一构成犯罪的案件没有行政处罚 要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 权,那么就没有必要对《行政处罚法》 责任和《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罚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 设定的行政处罚而进行处罚的.它包 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 括对构成犯罪和未构成犯罪的涉税违 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拆抵 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另外根据《行政 相应罚金”的条款内容作出规定.也 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 就是构成犯罪的移送案件不存在行政 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 罚款.没有罚款拆抵罚金的・隋况发 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 生。就本案而言《发票管理办法》第六 的,应当拆抵相应罚金”。这就充分说 章罚则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 。嗣片断|I螭: _税务交 主主曩善辜 办了十三期,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欢迎。近日,该局的第十三期“税收课堂”在661钢 材市场开讲,并当场解答了纳税人对收入差异的确定、税负与经营额的关系等问题 的疑惑。 (图/文:岸国办) 制、伪造、变造、倒卖倒买发票,私自 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 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并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对违法 行为构成犯罪的.在移送司法机关之 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 犯罪的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和应当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二个不同的 概念.法院的审判人员把这二个概念 混淆起来了。因此,行政机关对违法 行为构成犯罪的.在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之前是可以作出行政处罚 的。 焦点二: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的时点应该如何确定?对违法行为构 成犯罪的涉税违法案件.税务行政机 关应当何时作出行政处罚.在具体时 间上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 认为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刑事处罚之 前.行政执法机关均可以作出行政处 罚.只不过是人民法院在作出刑事处 罚时可以吸收行政处罚.并按照“罚款 应当拆抵罚金”原则作出刑事判决:如 果按照法院的判决理由.所有构成犯 罪的涉税违法案件.假如是经过公安 机关立案的涉税违法案件或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在司法机关未作出处理 时.行政机关均不得先行作出行政处 罚.那么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权的设 定就等于形同虚设.这种认定是没有 法律依据的,是站不住脚的.特别是对 本案判决败诉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更 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此,在法律、法 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或明令禁 止的以外,行政机关均可以作为.也就 是说只要在法院尚未作出刑事处罚之 前,行政执法机关均可以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从前面两个争论的焦点来看.笔 者个人的看法是.法院判决税务机关 败诉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是没有法律 依据的,这就造成了一起不应判决税 务机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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