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中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实行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原有采伐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因限额指标自由支配空间大,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也不能满足广大林农诉求,各种矛盾纠纷凸显。通过对乡镇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创新,推进乡镇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让农民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阐述了“七类”采伐办理程序规范和过“五关”措施,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关键词:乡镇;林木采伐;七类;五关;思考
鸦鹊岭镇地处鄂西山区向江汉平原过渡的丘陵地带,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东南端,东交当阳市王店镇,南接枝江市安福寺镇,西连猇亭、伍家岗区,北邻龙泉镇,有“夷陵东大门”之称,是全国重点镇、全省百强乡镇。镇域面积242.89平方千米,其中林地面积152.71万hm2,森林覆盖率62.8 %,辖19个村、1个社区,22511户,60588人。
近年来,鸦鹊岭镇林业建设取得可喜成绩,通过紧紧抓住林木采伐限额指标这一群众极为关注的敏感问题,深入推进林业采伐管理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取得了显著成效。 1 改革背景
林木采伐指标的分配是农村广大林农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也是乡镇林业站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在乡镇基层,伴随着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的不断更新,森林经营主体发生了新的根本性变化,农村千家万户已成为森林经营主体,原有采伐管理制度与林改后的矛盾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多头交叉 分工不明
参与分配采伐限额指标的单位多,有区林业局、镇政府、村委会、林业站等,存在分工不明,工作效率低的问题,造成需要采伐的森林经营主体采伐指标不够用,无法进行采伐,不需要采伐的森林经营主体采伐指标有结余的现象。同时,也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挤占、挪用、截留、非法交易采伐指标等问题时有发生,难以实现公正的分配,群众意见较大。 1.2 审批环节 复杂繁多
林农从申请到办理采伐证,需要经过多个环节,手续复杂,程序繁琐,有“来三回、跑六次”之说;加上林农对树种、林种、采伐蓄积等概念不懂,设计人员又无法明确边界线,导致超范围采伐现象时有发生。 1.3 监督缺乏 验收不到位
林木所有者由于不知晓林木采伐政策、分配依据和操作规程,于是经常托关系、找门路、请领导等,搞“指标交易”,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为解决这些问题,林业站加强工作总结,加强工作研究,不断探索适应新形势的采伐管理措施。目前,所有采伐指标全部以镇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到村、组,采伐必须进行村委会公示,努力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2、构建乡镇“六大”采伐模式 促进采伐办理规范有序
在乡镇林业办理采伐过程中,围绕采伐办理规范有序,深入推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完善林地权籍调查工作机制,实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科学衔接和数据的实时共享,实现“阳光操作”方便群众和提高效率,必须从以下6个方面着手。 2.1 人工商品林采伐
商品林主要用于人工商品林商业性采伐,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2.2 农民自用村采伐
农民自用材主要用于农民建房、烧材和培殖用材(种植天麻、香姑、木耳等)。
2.3 灾害林木采伐
灾害林木采伐是指森林病虫害木、火灾烧死木、风雪灾、洪涝等自然灾害损毁林木,灾害林木的采伐限额可不分类型集中用于受害木的清理。 2.4 占用征收林地林木的采伐
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须采伐林木的,应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且不纳入限额管理 2.5 树木移栽采伐
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兜、树桩等。 2.6 非规划林地林木采伐
非规划林地是指林业用地以外的栽植林木的土地。非规划林地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
3 解决“五关” 提升乡镇采伐管理水平和能力
当前,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过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市场运作等方式,大力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林业从“自然人林业”向“法人林业”迈进步伐,必须把握以下“五关”:
3.1 突出乡镇林业站“机构关”
在修改《森林法》中,进一步明确乡镇林业工作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明确管理体制、经费体制、执法体制,特别是有关基层林业工作人员的地位、作用、人员和经费都要有明确规定。进一步细化五大林种的含义,如什么是经济林,如何界定,如何认定,如何采伐等;进一步明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病虫害、造林绿化等等责任(自己的树,自己管,自己栽、自己受益),对“五大”林种的管理要有可操作性。 3.2 对林地实行一张图动态管理“林地管理关”
继续加大全区一张图管总和卫星核查管理,还要不定期开展林地宣传。对未造林地实行“谁开发、谁造林、谁还地”,对不还林者要有强硬措施和手段。 3.3 明确林权纠纷调解机构与林业站的关系“协调关”
同一地块出现林权证与土地证重复发放“一地两证”问题、林权登记档案公开查询问题和林地流转合同、公示格式等问题是基层林业站部门不能够解决的,需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定和制度制定,以便基层林业单位操作和执行。要按《森林法》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为一级政府,而不是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工作站是参与者、调查者,还应加强林权纠纷培训、健全机构和制定统一林权纠纷调解文书等。
3.4 简化基层森林资源采伐办证程序和手续“简化关”
近几年来,《林木采伐许可证》虽进行减化但力度不是不够,现在乡镇林业工作站在编在册大多3-6人,农民办理一份《采伐证》林业工作人员按程序需3天才能完成(即:按伐前作业设计1天、伐中进行监督1天、伐后验收1天)一个乡镇全年有约200证要办理,共需花600多天(不算雨天)而一年上班时间才
近300天(除节假日),若程序不到位,检查机关还要追究你渎职罪,所以基层林业工作人员《采伐证》办理工作量面临很大压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特别是乡镇林业站要“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站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这就意味着基层林业管理站的工作重点从过去的在采伐前组织现场拨交、在采伐过程中组织现场检查、在采伐结束后组织伐区作业质量验收等现场监管环节,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和加强对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发证、以及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案件的查处上。
3.5 加强森林资源源头调查与监测 “调查和监测关”
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监测森林动态的前沿,在新形势下要提高对森林资源监测工作力度,特别加强对乡镇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工作的力度必须加大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培训层次和规格,培训要进行考试,发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6月8日)
[2]《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
[3]巴连柱.林业政策与法规“林业工作站职工岗位培训”丛书 [4]夷陵年鉴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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