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工作中的心理学应用
作者:焦静波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
【摘要】近些年,刑讯逼供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司法实践表明,审讯工作中根据心理学原理采取相应的侦查审讯手段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是减少刑讯逼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心理学;审讯;刑讯逼供;人权
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人类心理现象、精神功能和行为的科学,既是一门理论学科,也是应用学科。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德国的威廉•冯特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心理学成为了一门独立于哲学的学科。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心理学理论体系日趋完善并被社会普遍接受。作为社会一门社会学科,除了基础理论心理学外,心理学基本原理在各种实际领域的应用,即应用心理学。如犯罪心理学等。
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介入司法领域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心理学在指导司法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公安、检察等机关,审讯人员在利用心理学的方法开展审讯的工作的不断尝试中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不仅可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
一、传统审讯方式的反思
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向来强调司法活动的阶级性和对立性。尽管在称谓上有着“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之区分,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已经形成了刻板的印象,由此引发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和各方面的歧视。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人”的资格,基本的人权基本上受不到任何的法律保障。比较常见的刑讯逼供手段如,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等方法都给犯罪嫌疑人施加了巨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是变相的“强迫自证其罪”。
另外口供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也是传统审讯方法忽视犯罪嫌疑人人权,是造成刑讯逼供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沉默权”,但依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人类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所以在侦查人员并不掌握绝对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事实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不可能轻易地主动供述,相反,他们会选择各种应对方式来逃避。在工作任务的压力下,审讯人员有时会通过考验犯罪嫌疑人的生理与心理极限的方式获得口供。但是这就给冤假错案的发生培育了土壤,因为很有可能个别无罪的犯罪嫌疑人也会在严刑逼供的巨大压力下屈从并伪供,成为形式意义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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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讯中的心理学原理分析
审讯,即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进行讯问,是执法或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运用言语等沟通方式与被调查对象即当事人进行交流,以此来全面掌握真实案情的过程。就被审讯对象而言,通过审讯应了解其与案件的关系,比如是否参与作案,参与案件的程度等等以确定或澄清其嫌疑。就案件本身而言,审讯目的在于搜集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对已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检验,并由此展开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了解,查清事实,实现其侦查功能和诉讼功能。 如我们所知,任何审讯的参与人员都由审讯人员和被审讯人双方组成,审讯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个体之间通过语言等沟通手段相互产生心理影响的过程,心理学对人的规律性认识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讯策略,实现审讯功能。司法实践表明,审讯的难点就在于执法或司法机关在并不掌握能有效指认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有罪犯罪嫌疑人通常选择不合作的应对方式,不如实供述或不完整供述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审讯的主要突破点和重点就在于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与审讯人员积极合作,实现侦查目的。 态度来源于人们基本的欲望、需求与信念,是人们在自身道德观和价值观基础上对事物的评价和行为倾向。在交流过程中,人们的态度,即对事物的评价和行为倾向会改变。美国学者霍夫兰德等人曾提出的态度转变模型认为,态度转变需要四个方面的变量因素:信息的传递者、沟通信息、信息的接受者和沟通的情景。 (一)信息的传递者——审讯人员
信息传递者在接受者面前的威信和与接受者的相似性和说服效果基本上成正比。传递者的威信越高,与接受者的相似性越大,接受者心理上越容易消除阻抗情绪,对信息的接受较好,更容易转变态度。在审讯工作中,如果审讯人员消除双方对抗斗争的两极观念,取得被审讯人员的信任,和谐的沟通和交流,使犯罪嫌疑人积极转变态度,达到获取更加全面犯罪证据材料的审讯目的。
(二)沟通信息——审讯内容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如果处于畏惧状态下,心理防线会更加脆弱,被说服的可能性更大。但是,如果畏惧感过于强烈,以至于接受者心理防御否定了畏惧本身,结果只能适得其反。所以对审讯人员来说,如何把握这个度是很重要的。传统审讯方法更多的强调通过法律的震慑作用来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或者通过恐吓等精神折磨手段获取口供,效果往往不如所愿。 另外,知识水平的高低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息接收者态度的转变。对一般公众,单一倾向信息说服便可以达到不错的效果;而对文化水平高的信息接受者,提供正反两方面的信息,说服效果会比较好。这就要求审讯人员针对不同文化水平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交流方式,而不应僵化方法,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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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的接受者——被审讯人
每个信息接受者都有其固有的态度,在面对改变态度的压力时,都会不自觉的排斥他人的影响,从而影响态度转变。人们通常会出于本能的利用一些策略来自我防卫,减少说服信息对自己的影响。其中依赖性较强的接受者信服权威,比较容易接受说服;自尊较高、自我评价较高的接受者不易改变态度。这就要求在司法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要对每个被审讯人的背景有详细的了解,针对不同的被审讯者采取不同的审讯策略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沟通情境 态度的转变往往需要一定的条件,会受到许多情景因素的影响。亲近缓和的情景是通过让接受者感受到认同感,进而双方深入沟通来达到目的。而紧张严肃的情景虽然会给接受者造成很大的压力,但是也可以借此使对方心理动摇,为突破沟通障碍创造条件。
审讯实践中,审讯情景尽量可以构筑成一个有利于双方交流、沟通、信任又不失法律威严的环境,使被审人员在特定氛围中丧失情绪的警觉性,不知不觉地顺应审讯人员的要求促进审讯的深入和发展。
三、审讯中的心理学实践
“法律并不绝对的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一定的小的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不会失去什么的预先战术设计,都是许可的”。在审讯中根据心理学原理采取一定的谋略,打好心理战,不仅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可以有效刑讯逼供。《襄阳记》中提出“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的思想,充分阐述了攻心与攻城之间的关系,即攻心为上。主要的方法有一下几种:
(一)感情接纳法
如,角色互换。传统的审讯实践中,审讯人员习惯性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给审讯对象贴上罪恶的标签。这样导致审讯方式从根源上就是不平等的,审讯双方欠缺了平等的交流平台。但如果作为主导方的审讯人员能调整双方的角色定位,站在对方的角度立场设身处地地思考,站在他的角度帮他分析利弊,指明出路,建立真正的信任,许多矛盾就可能缓和,甚至迎刃而解。
如,亲和效应法。被法律惩罚的过程是一个被社会规范否定的过程,任何人在情感上都会本能逃避,必然会产生负向情感和耗损性情绪。如果此时审讯员单刀直入地发问、说教,及其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抵抗心理,收效甚微。这时审讯员应该找寻地缘、亲缘、学缘或兴趣、爱好等共同点,利用亲和效应让犯罪嫌疑人逐步感受到认同感,从而建立初步和谐的交流。而“自己人”这一认识大都会给犯罪嫌疑人以肯定的心理暗示,从而逐渐配合审讯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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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提示
“期待任何人(指犯罪嫌疑人)都会勇敢直率的供认其罪行是十分残忍的,或者说是心理上的错误。我们必须为坦白铺平道路,使之容易化”。风险提示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风险的天然压力增强犯罪嫌疑人的焦虑与恐惧,降低其侥幸心理的干扰,使其认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尽而认可只有如是供述才是唯一选择的判断。
审讯人员通过引用熟练的法律知识,出示有效证据材料,并对拒绝合作给犯罪嫌疑人进行不利风险说明,让被审讯者感受到坚定的、不容置疑的态度。同时也认识到所有犯罪都必然要接受法律制裁,所有犯罪都必然存在痕迹,实现态度系统的转变。 (三)第三人效应
为建立有效沟通,审讯员虽然应该适度给予犯罪嫌疑人一些比较正面的评价,但由于审讯双方身份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会有天然的不信任感,并且很多犯罪嫌疑人非常敏感,不会轻易信任审讯人员。这时,如果通过有信任关系的第三人进行转述和劝说,或是设计某种条件让犯罪嫌疑人间接地听到你的正面评价,犯罪嫌疑人会降低防御心态,更容易相信这种评价或观点。
正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自闭、防御心态特别强的犯罪嫌疑人,审讯员可以找到与犯罪嫌疑人有信任关系的第三人,如家中长辈、学校老师、贴心好友等,在做通思想工作的前提下,让他们作为第三人进行转述和劝说,在孤立无助的情况下,会更容易趋同他们的观点。
(四)合理设置审讯场所
根据心理学中态度改变模型里的情景因素起到的作用,在审讯场所给被讯问人在心理方面造成的压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被审讯者态度的转变。审讯场所的设置应该做到简单,给被审讯者造成其自身和外界产生隔绝的一种错觉、失去控制能力的真实感受,进而能够在心理方面产生孤独和无助的感觉,有助于审讯人员突破其心理戒备,更好的与其沟通交流。四、结语
审讯作为发现、证实犯罪人、犯罪证据的调查手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理论和实践证明,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展开审讯工作在保证公正的同时也实现了司法效率。
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具有特殊性,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素质是不同的,即使同一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审讯阶段,在面对不同的审讯人员时也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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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变化。审讯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对线索和证据材料的掌握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特点等情况来制定审讯策略。任何方法的使用都不是机械的,应该灵活而综合地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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