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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办事指南

2024-08-31 来源:易榕旅网
湖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及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国家和省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报送批准、核准、备案前,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第三点(见附件1)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办理程序 1、 建设项目分类

为简化办事流程,实现行政提速提效,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大小及重要程度等情况,将申请的建设项目分为三类:符合法定规划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及道路改扩建等项目、大型项目和无法定规划依据的中小型项目以及对城镇建设及环境等影响较大的项目、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项目(以下分别称第一、二、三类项目)。

2、申请及核发程序

申请省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进入“湖北城市规划在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专栏”下载并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由厅城乡规划处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项目所在地的市、州规划主管部门初选意见(其中第一类项目直接征求项目所在地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初选意见),经核查公示后核

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核查方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第一类项目,直接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对第二、第三类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并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四、公开公示

为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推进“阳光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将拟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进行公开公示(需要保密情况例外)。

五、核发领取

项目公示期满(时间为10天)无异议的建设项目,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时间要求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材料齐全的,在14个工作日(征求市、州、县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时间及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踏勘或选址论证的现场踏勘和选址论证时间不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具体承办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附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依据

附件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doc 附件3: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主要内容 附件4:提交资料目录

二〇一三年元月九日 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3、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其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4、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第三点:严格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的审批程序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尚未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各省、自治区,要按照国办发[2000]25号文件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附件3: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的依据与必要性;

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用热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噪声情况;技术装备先进性情况;职工人数、配套生活设施情况;

3、选址要求,包括区位、用地条件、外部条件及项目的特殊情况。 (二)项目建设区域概况:项目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城乡规划要求:项目拟建地区城乡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情况。 (四)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与原则: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原则。

(五)项目选址过程、选址方案及各方案的基本情况。 (六)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

1、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分析; 2、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 3、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分析; 4、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5、是否符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 6、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分析; 7、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析;

8、定量和定性经济分析。 (七)结论与建议:

1、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

2、提出按推荐方案进行前期工作和建设的条件及建议。 附件4: 提交资料目录

1、按要求填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者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3、相关图件: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图上的选址位置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上的位置图、标

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邻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4、由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第二、三类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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