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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禄加镇宅基地优化利用探讨

2020-02-24 来源:易榕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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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禄加镇宅基地优化利用探讨

作者:赵姗

来源:《科学导报·科学工程与电力》2019年第25期

【摘 要】农村宅基地总量巨大,在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情况下可为城市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因此探讨农村宅基地优化利用措施,对提高宅基地使用率、节约土地、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实际上,由于宅基地退出制度的缺失,农民对于腾退宅基地表示抗拒,实现宅基地集约利用难度较大。本文以仁寿县禄加镇为例对宅基地优化利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禄加镇;农村宅基地;宅基地制度改革;宅基地优化利用 1.研究区概况

本文以禄加镇为研究对象,对该区域内宅基地利用进行研究。禄加镇隶属眉山市仁寿县,位于仁寿县东南端,距离县城 35 公里。该镇与六个镇相邻。镇域内主要有两条河流,7 座水库,能够为农民提供充足的生活用水。禄加镇地处荣威山脉,自然地理环境独特,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其中石灰石储量多达4亿多立方米,拥有煤炭储量4000万吨。禄加镇地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最低年均降雨量650mm,年平均气温17.4℃。 2.研究区宅基地优化利用困境分析 2.1宅基地管理措施不足

在农村农民建房时,大部分并未按照国家规定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宅基地,多数为未批先占,并且宅基地占用面积及选址全凭农户自身意愿进行,针对违法违规、未批先占的现象,缺乏有效管理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有权要求农民归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并且拆除已建房屋,恢复土地原貌。然而在实际中,对于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责令停工或拆除已建房屋面临各种困难。据了解,研究区内有很多未批先占,违法占用土地、违规扩建的情况,虽然经过多次制止,但是最终还是不了了之。 2.2宅基地退出机制缺乏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是无偿的,并且能够无限期的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要想收回宅基地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的难度。首先,农户从农村迁至城镇后,农户如果没有申请集体收回宅基地的话,集体组织和政府没有权利自行处置。其次,村集体如果要收回这些宅基地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而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很难拿出资金进行补偿,宅基地数量很难降下去。因此需要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宅基地退出制度。 2.3村庄缺乏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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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区域内,村庄规划滞后,规划的作用不明显,没有考虑到农民建房的实际需要,严重阻碍了居民小区、中心村的建设。农民以耕种为生,为了便于耕种,大多愿意将宅基地修建在距离承包地较近的地方,因此很难做到不占用耕地。农民都想在建通便利、通讯良好,水源较好的地方进行建房,这些都影响着农村宅基地的分布。此外,许多农民因为迷信和陈旧观念,不愿意在规划区内建房,致使村庄规划没有实际性的作用。由于村庄规划的缺失,农村住宅建设缺乏依據,容易造成宅基地布局混乱。 3.研究区宅基地优化利用建议 3.1提高农民的节约用地意识

农民的用地意识是导致宅基地利用不合理的重要根源,因此,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可以有效解决宅基地利用不合理问题。禄加镇具有良好的通讯网络,仁寿县广播电视台可通过新闻资讯对节约用地、土地利用法律规范进行传达。此外,每年召开村民大会,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讲解,使节约用地思想根深蒂固。只有使农民对土地集约利用有清楚的认识,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土地资源浪费。因此,加大对国土所的投入,将宣传实效作为一项绩效考核,能够有效达到宣传目的,从而使农民自觉节约用地,有效利用土地。 3.2 加强宅基地使用管理

(1)宅基地超标的处理办法。由历史原因造成面积超标的宅基地,例如由继承或分配所得,要维持现状或借助移民搬迁等政策予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作为遗留问题,待新政策出台后予以解决。如果是违规超占,对于超占面积较大的,如果主动退还超占部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否则,收取较高费用,通过增加使用成本迫使农民退还超标部分;对于超标面积较小的,超出部分收取适当费用。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方面。

(2)闲置宅基地的处理办法。对于无合理理由造成宅基地闲置的,可按照闲置时间收取闲置费,增加农户的闲置成本,迫使其有效利用宅基地。对于继承的宅基地,可采取优惠政策,引导其充分利用或退出闲置宅基地。农村有很多不在村内居住的村民,可以将其闲置的宅基地流转给需要宅基地的村民,从而降低农村宅基地的闲置率。

(3)一户多宅的处理办法。由于继承住宅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采取(2)处理办法;对于建新不拆旧的,可以对其旧宅基地收取较高的费用,逐年累积费用,促使拆除旧宅基地上房屋。违规修建造成一户多宅的则应规定强制回收期限,按期收回或者收取超占费。 3.3 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实施

目前,禄加镇村庄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造成了严重的土地浪费。因此,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村庄发展规划,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落实,对不按照规划实施的建设,坚决制止,避免有规划不落实,在县乡村三级村庄规划体系内审批宅基地,将宅基地使用作为一个重点规划。村庄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现实条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逐步改变现状。并且,目前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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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部直接规范调整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依 据,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在处理宅基地违法利用问题上,应该尽快制定惩处规则,针对目前宅基地存在的各类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发挥国土部门的监管作用。 3.4 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

(1)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在目前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村集体成为了完全受管理和限制的群体,应当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村民的决策功能和监督功能。将审批的每一个环节都控制好,做到透明审批,简化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2)严格规范宅基地确权登记。目前,禄加镇宅基地确权进展缓慢,农民由于产权意识不够,自主确权积极性不高,尤其是涉及违规占地的,村民更是不愿意主动确权。另外,国土部门投入不足,工作因经费问题难以开展,降低了确权的主动性,对宅基地现状掌握不够也造成了确权困难。因此,要使确权工作有效开展,就必须建立有效的登记制度,加大对此项工作的人力、财力投入,规范现场勘查、确定权属等各个环节。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对宅基地使用状况进行清查,掌握土地利用情况。

(3)建立宅基地有偿取得制度。宅基地的无偿取得是农民超占、乱占等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本人认为应该借鉴郫都区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经验,使用经济压力迫使农民规范使用宅基地。为了遏制宅基地超占和非法占用耕地等现象,可在市批宅基地前,由村民缴纳一定的宅基地保证金或使用费,如果最终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规定,则退还保证金或给予一定补助,如果宅基地超过标准面积,则按照超标面积的多少予以处罚,对于未经审批非法占用耕地修建房屋的,可严厉加大处罚。

(4)建立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宅基地流转制度不仅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也要考虑到宅基地的供需关系,只有满足供需关系,才能解决现实中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等问题,最终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仅限于集体内部,本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过小,流转效果不好,应当扩大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可在一些地区进行宅基地外部流转试点,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试点经验,探索一个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参考文献:

[1]刘晓丹,吴志英.当前农村宅基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青春岁月,2012(3):17-18.

[2]姚雯雯,王文烂.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综述[J].台湾农业探索.2019(05)1-3.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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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姗(1996.10-);女;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人;单位:成都理工大学;学历:大三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土地资源管理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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