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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规范

2024-06-22 来源:易榕旅网
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以下简称“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提升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水平,增强山洪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

第二章 业务内容

第八条 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

根据《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气减函〔2013〕36号)要求,组织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普查山洪沟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

2.对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第九条 致灾阈值确定

根据《暴雨洪涝灾害致灾临界(面)雨量确定技术指南》(气减函〔2013〕113号)的方法和要求,依托风险普查数据库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各地区山洪灾害实际影响程度和已有技术方法,开展致灾阈值指标确定工作,内容包括:

1.建立逐条山洪沟不同等级(漫堤(沟)、淹没预警点0.6米、1.2米、1.8米四个等级)的临界(面)雨量阈值数据库。

2.山洪灾害发生后,由所在省级气象部门根据规范和实地调查信息,组织检验致灾阈值指标的可用性,及时修订数据。另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阈值变化的情况时,应及时更新阈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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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并通过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修订内容。

第十条 精细化降水估测(QPE)和预报(QPF)

制作适应业务需求的QPE和QPF指导产品,内容包括:国家级、省级定时制作下发不同时间间隔的QPE产品和不同预报时效的QPF指导产品。

第十一条 山洪灾害气象预警

1.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等级分四级(可能发生(Ⅳ级)、可能性较大(Ⅲ级)、可能性大(Ⅱ级)、可能性很大(Ⅰ级)),通过结合精细化降水预报技术,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

2.国家级、省级制作不同时效的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指导产品,根据需要组织或参加业务会商,制作和发布预警服务产品,开展预警服务,其中当发布Ⅲ级及以上等级预警时,向相关决策部门开展服务。

第十二条 业务检验

预计或发生山洪灾害后,及时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山洪临界(面)雨量指标、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等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的准确率,并根据检验结果及时修订相关指标。

第十三条 效益评估

预计或发生山洪灾害后,及时评估气象预警在防灾减灾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包括因预警提前安全转移的人数、减少的人员伤亡数量和减少的财产损失等)。

第三章 业务分工

第十四条 国家级业务主要由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省级业务主要由各省(区、市)气象台(或流域气象中心)、气候中心、信息中心、气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承担。

(一)国家级业务分工 1.国家气象中心

负责山洪灾情实时上报(直报、实时采集等)信息收集和系统建设运行;负责制作国家级QPE和QPF产品;负责组织业务会商,制作国家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指导产品,与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共同做好水利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开展预警服务以及组织业务检验。

2.国家气候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山洪沟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修订;负责组织开展实时和历史山洪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服务应用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致灾阈值确定业务,并及时更新修订阈值。

3.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与国家气象中心共同做好水利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的服务效益、服务需求等的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开展预警服务效益评估。

4.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负责提供数据库设计和运行维护;负责国家级下发、省级上传数据产品的集中汇总和定向传输(附件3);负责保障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会商;负责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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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业务分工

负责按照国家气象中心要求实时上报山洪灾情数据,根据国家气候中心要求开展辖区内实时和历史山洪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服务应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山洪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数据的入库、质量控制、维护更新工作;组织完成辖区内山洪沟致灾阈值确定业务,并及时检验修订阈值;负责调阅国家级QPE和QPF指导产品,制作并下发本省QPE和QPF产品;制作并下发和上传省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产品;实时跟踪监测各种观测资料,当预计有山洪灾害时,组织业务会商,制作省级预警服务产品,开展预警服务以及组织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检验和效益评估。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精细化降水估测(QPE)和预报(QPF)业务流程 (一)国家级业务流程

1.国家气象中心每日制作下发逐小时(整点后1小时完成)、逐6小时(整点后1小时完成)、24小时(每日9:30前完成,产品起止时间为:前一日08时至当日08时)全国QPE产品。

2.国家气象中心每日07:00、16:00定时下发(08:00、20:00起报的24h内逐6小时和72h内逐24小时)全国QPF指导产品。

(二)省级业务流程

1.省级业务单位每日整点后15分钟内下发前1小时全省QPE产品。

2.省级业务单位每日07:15、16:30定时下发(08:00、20:00起报的24h内逐1、3、6小时和72h内逐24小时)全省QPF产品。

第十六条 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流程(流程图见附件1) (一)国家级业务流程

1.国家气象中心每日07:45、17:15制作下发国家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指导产品(08:00和20:00起报的24h、48h、72h预报时效)。

2.国家气象中心每日11:00制作当日14:00起报的未来24h降水预报产品并传送水利部减灾中心;每日16:30制作当日08:00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产品、当日14:00过去6小时降水实况产品并传送水利部减灾中心;每日16:30制作当日20:00起报的未来24h降水预报、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产品并传送水利部减灾中心,水利部减灾中心经与国家气象中心会商分析,确定并制作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并于当日17:00前推送国家气象中心。其中,当预警等级达到Ⅱ级及以上时,由国家气象中心依据水利部减灾中心提供的最终预警产品及相关数据文件,于当日17:30前制作相关图形和文字产品,传送并通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天气预报》节目中播出。

3.预计或发生山洪灾害时,国家气象中心在全国早间天气会商时组织相关省(区、市)气象局进行会商,指导相关省级气象部门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紧急情况下,国家气象中心可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专题会商。

4.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每日收集各省(区、市)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并将收集到的预警服务产品传送到国家气象中心,由国家气象中心在此基础上制作全国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产品拼图。

(二)省级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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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气象部门每日(07:30、17:00)定时制作并上传对内的省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指导产品(08:00和20:00起报的24h以内逐6小时和24h预报)。

2.实时跟踪监测各种观测资料,分析各类监测和预报产品,当预计或发生山洪灾害时,及时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不定时制作下发对内的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指导产品(1h、3h、6h时效)并上传国家级业务产品库。

3.省级气象部门根据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等级情况,或已发生重大山洪灾害且预计山洪灾害影响仍将持续时,应及时向相关决策部门开展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业务检验

1.发生山洪灾害后,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审核各省(区、市)上报的灾情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国家级、省级业务单位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检验。

2.发生山洪灾害后,省级气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检验,并于30日内完成检验报告上报国家气象中心。

3.每年1月20日前,省级气象部门完成本省年度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检验报告并上报国家气象中心。

4.每年1月31日前,国家气象中心汇编完成全国年度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检验报告。 5.预警准确率用命中率、漏报率和空报率表示,检验时以区域(半径为20公里的圆形区域)和单点(山洪沟)为检验对象。具体方案如下:

命中率: 漏报率: 空报率:

TSRPONAND100%NANBNCNDNCNANC100%100%FARNBNANB式中,NA为预警服务产品发布正确次数、NB为空报次数、NC为漏报次数、ND为无预警服务产品预报正确次数。

5.1针对区域的检验方案

(1)NA、NB的确定:如果预报某时段某条山洪沟的预警等级为Ⅳ级以上,而包含该条山洪沟的半径为20公里的圆形区域内,在该预报时段内任意一山洪沟出现了山洪灾害,则记录为一次预报正确。如果在上述区域,该预报时段所有的山洪沟都未出现山洪灾害,则记录为一次空报。

(2)NC、ND的确定:如果在某预报时段内,某个山洪沟出现了山洪灾害,则在包含该条山洪沟的半径为20公里的圆形区域内,首先检查该区域内是否有预报正确的山洪沟,如果有预报正确的山洪沟,则参照上面第(1)条;如果该区域没有预报正确的山洪沟,则记为漏报一次。另外,出现山洪灾害的任意两个山洪沟所影响的20公里半径的圆形区域内可能会有交集。因此评定好该预报时段的所有漏报后,需要对重复记为漏报的山洪沟做去重复处理,只记一次。如果预报某条山洪沟无预警,同时也未出现山洪灾害,记为预报正确一次。

5.2针对单点(山洪沟)的检验方案

如果预报某条山洪沟的预警等级为Ⅳ级以上,而该条山洪沟出现山洪灾害,则记录为一次预报正确;如果无山洪灾害,则记为空报一次;如果未发布预警等级,则记为漏报一次;如果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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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某条山洪沟无预警,同时也未出现山洪灾害,记为预报正确一次。

6.预警提前量:指首次成功预报山洪灾害的气象预警信号发出时间提前量。 第十八条 效益评估

1.发生山洪灾害后,国家气象中心及时分发水利部减灾中心提供的最新山洪灾情等相关数据。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及时组织省级业务单位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效益评估,指导省级业务单位完成效益评估报告,并收集汇总省级业务单位上传的效益评估报告。

2.发生山洪灾害后,省级气象部门应于30日内完成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效益评估报告(含山洪灾害气象服务基本信息表表,附件4)并上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3.每年1月20日前,省级气象部门完成本省年度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效益评估报告(含山洪灾害气象服务年度统计表,附件5),并上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4.每年1月31日前,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汇编完成全国年度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效益评估报告。

第五章 业务产品

第十九条 本章中所指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产品包括两种:一类是对内的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指导产品;一类是对外的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

1.国家级产品:包括对内的国家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指导产品(08:00和20:00起报的24h、48h、72h预报时效);对外的由水利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国家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

2.省级产品:包括对内的定时制作的省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指导产品(08:00和20:00起报的24h以内逐6小时和24h预报)以及对内的不定时制作的省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指导产品(1h、3h、6h时效);对外的省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为不定时产品,仅当实时监测或预报有山洪灾害时制作。

第二十条 产品格式

1.产品格式包括数据产品、图形产品、文字产品(附件6)。数据产品应包含灾害预报落区(点)边界信息(经纬度信息)、预警等级、起报时间和预报时效等。图形产品应为山洪灾害气象预警分布图,根据预警等级由低(Ⅳ级)到高(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绘制或标注预警落区(点)。文字产品应包含山洪灾害可能出现的地点、预警等级、发布时间(精确到分)、预报时效、防御建议、发布单位等。

2.产品文件名定义规范参考《全国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库文件命名规范(暂行)》(气减函〔2011〕138号)和《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上传至国家级产品库的产品为数据产品和文字产品。 第二十一条 产品制作发布

1.国家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根据《水利部 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备忘录》要求制作发布。国家气象中心制作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产品并传送水利部减灾中心,并接收水利部减灾中心制作的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最终产品。其中,当预警等级达到Ⅱ级及以上时,由国家气象中心依据水利部减灾中心提供的最终预警产品,制作相关图形和文字产品。传送并通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天气预报》节目中播出。

2.省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有两种发布形式,一是参照国家级服务产品发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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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省级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二是以暴雨预警信号提示用语的形式发布服务产品,在原有暴雨预警信号发布用语中增加山洪灾害区域、灾害等级等文字说明;签发流程、发布渠道、发布时效等与暴雨预警信号发布的有关要求一致。

3.省级气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审核签发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4.各省(区、市)气象局应加强与当地水利部门的合作,根据《水利部 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备忘录》要求,积极推动当地气象局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工作。

第六章 业务考核

第二十二条 减灾司负责对省级气象部门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业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省级气象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管理。由各省级应急减灾处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年度工作方案;组织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技术培训;完成本省(区、市)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年度效益评估报告、业务检验报告。

(二)业务能力建设。开展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建立完善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基础数据库。

(三)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实时、临近、短时、短期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业务;建立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业务流程和检验评估业务流程;建立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会商机制;建立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审核签发制度;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共享情况。

(四)业务检验情况。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命中率、漏报率、空报率以及正确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产品的提前时间等。

(五)效益评估情况。政府根据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服务采取的措施及在防灾减灾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省级气象部门参照本规范,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下级气象部门的业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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