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选拔任用干部“十不准”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新《条例》设置了选拔干部“十不准”。具体如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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