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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

2021-09-15 来源:易榕旅网
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 款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借 款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担保: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经 (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 本合同,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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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由贷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 贷款总额为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额 大写 利率% 用途

年 月 日 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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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担保人),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 份,担保单位(担保人)和公证机关各 份。

第十条 本协议书经借贷款双方和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各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文本已于本合同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借款方 贷款方 借款方担保 公证单位 借款单位(人):贷款单位(人): 担保单位(人): 公证机关: (章) 负责人:(章) 负责人:(章) 3

(章) (章) 负责人:(章) 财会人:(章) 经办人:(章) 财会人:(章) 公证机关负 责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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