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探析
[摘 要]社区矫正对象是一类特殊群体,他们在行为和心理方面都有别于普通公民和在监狱服刑罪犯。其中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又是这类特殊群体中的特殊群体,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其生理、心理的特殊性,使对其社区矫正难上加难。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正处在人生过渡时期、心理问题较多的特点,加强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
一、我国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探析
(一)社区矫正的概述
1.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矫正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2.社区矫正的对象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
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3.社区矫正的价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我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性及特殊性
未成年人由于处在生理上和社会化过程中的特殊时期,其自我控制能力较低,社会经验较少,判断能力较弱,抵御外界不良信息能力较差,做事往往不计后果,对外界的承受力薄弱,对社会和家庭极易产生逆反心理。基于此,很容易就会滑入社会对立面的深渊。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将已经站到社会对立面的未成年人拉回正常的人生轨道。
(三)我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提倡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轻刑化的理念,早在19 世纪末就开始萌芽并最终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也是在这种国际背景下逐步生根发芽。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就目前来说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没有专门针对
未成年人的矫正方式。现实中主要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组织在一定的社区、街道参加一般性的学习教育,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无所事事,即使是为他们介绍了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过低,干不了多久就会自动放弃,之后又会和以前的团伙成员或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四)我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1.起步较晚,观念滞后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起源于国外,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且专业性不强,所以在我国无论是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及工作者,还是社区服刑人员,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都未加以足够的重视,心理矫正观念还较为滞后。
2.物质保障不足
从目前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来看,专门用于心理矫正的经费数额是有限的,所以工作人员往往有心无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3.心理矫正专业力量不足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使工作得以顺利而高效的开展,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从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社工和心理矫正工作志愿者。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社工大多缺乏必要的心理学专业知识和训练,而志愿者所参与的时间和内容都是有限的,难以满
足将心理矫治工作深入、全面、长期开展下去的要求。
二、完善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的改进探讨
(一)国家和社会要给予高度重视,树立正确的社区矫正观念
在我国无论是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及工作者,还是未成年犯社区服刑人员,对心理矫正的认识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区。一是泛化,也就是将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思想的转变、恶劣行为的改变等都认为是心理矫治。二是简单化,也就是把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精神治疗糅合到一起就认为是心理矫治。三是夸大化,也就是盲目夸大心理矫治的功能。矫正“异常心理”和“心理障碍”,已超出了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范围,应该及时送精神病防治医院进行治疗。
要改变这样的局面,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的科学认识,让他们充分认识心理矫正的重要性。
(二)落实和加强经费、场地等物质保障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相应的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只有各级领导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才能得到很大的拓宽。所以必须调整工作指导思想,改善经费、场所保障等现实问题,才能为未成年犯心理矫治注入新的活力。
(三)加强矫正工作者素质建设,提高矫正力量专业水平
专业化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发展的必由之路:一方面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和社区矫正社工,要提高他们的心理学专业水平;另一方面是心理矫正专业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可以考虑选拔、招聘具有心理学背景的专业人员作为专职的社区矫正心理矫正人员,以保证未成年犯心理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和效果的稳定性。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要走上专业的道路,需要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况调查评估,采用成熟心理测验量表,用科学、实证的评价结果作为应用心理技术的依据。通过科学的心理矫治技术,及时掌握和发现客观存在的心理疾患,有的放矢地提出干预对策和措施,逐步调适和化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四)建立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家庭和社会力量
社区矫正的基本特点是立足于社区、依赖于社区、强调社会力量对罪犯矫正的参与,因此,必须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动员和组织高校、医院和研究机构的心理专家参与心理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加强与家庭、学校的联系,共同对未成年罪犯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进行矫正。可以依据未成年人的兴趣,组织他们学习先进人物事迹,阅读法律书籍,邀请改造好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引导其兴趣,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矫正活动中去,真心实意地接受改造。
(五)分析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工作要点
未成年人失足原因多样,各不相同,与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法制观念不强等都有关系,因此,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需要掌握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关注矫正相关环节,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对提升矫正实效、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至关重要。
1.未成年矫正对象自身的特点
未成年矫正对象被判处刑罚,这就意味着他们是受到国家刑法惩罚的罪犯。同时,他们大都是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思想幼稚单纯的花季青少年。因此,在他们身上体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法制观念淡薄;二是存在不同程度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恶习;三是不能正确认识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部分未成年矫正对象不懂“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犯罪了不用坐牢不用受苦,没有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使其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
2.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影响
虽然由专门的矫正机构和矫正志愿者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实施管理、教育,但是由于放在社会上,青少年还会普遍进行交往,有的矫正对象利用监管工作间隙,沿袭从前的不良生活圈子和朋友圈子,不知不觉地重走老路,引发犯罪。因此,由于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群体感染”情况,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3.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发挥作用
在实际情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这些未成年人或者被送往工读学校,或者不愿意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拒绝入校,被推向社会,在社会闲散、游荡,很多会再次犯罪,甚至成为惯犯。另一方面,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是过分溺爱就是不闻不问,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
4.防止教育、监管流于形式
“谁都管但都管不深”。当前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处于多个部门管理之下,公检法司、团委、妇联、教育等多个部门都开展了与职能相关的工作,各管一段,延伸帮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但是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之以
恒的工作,仅靠分段进行或者工作程序中顺带进行的,不是长效之策。
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和社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对矫正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落实和加强经费、场地等物质保障,不断提升矫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加强与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沟通与协助,调动各方力量,推动我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的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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