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环境影响程度的界定原则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域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量大,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者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找打损失的项目,影响到重要的生态系统,脆弱的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5)易引起跨行政污染纠纷的建设项目。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1)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建设项目;
(2)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和产量小且毒性较低的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
(3)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惜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中等规模以下的建设项目:
(4)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重大项目:
(5)列入“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名录”的,在新,老污染源均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改项目。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不
利影响的建设: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惜动植物等生态条件和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的建设项目:
(3)未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建设项目:
(4) 无特别环境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
三.环境敏感区的界定原则
(一)需特殊保护的地区
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惜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或自然资源。
(三)社会关注区
指文教区,疗养区,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四)指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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