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标准真降低了吗?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日期:2001-03-30 作者:信吴佳(广东百灵)
从证监会日前颁发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有关政策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净资产收益率一条来看,配股标准似乎降低了。但仔细研读就会发现,新的政策对以往的配股规定作了重大修改,且更为市场化,约束也较以往有所加强。 配股条件明降暗升
以往的配股标准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达到10%, 其中最低不得低于6%。在这种刚性准则下,上市公司继保10之后,又涌现了保6的热潮。于是乎, 各路英雄大显神通,以各种手段实现净资产收益率达6%以上,非经常性损益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以往资产收益率10%的标准是在通货膨胀严重、银行利率高企的年代作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不低于银行利率。在银行利率降至低位的今天, 适当降低这一指标确有必要。
在新的标准中,证监会虽明确地将配股的刚性指标降至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但在净利润的采用上,则要求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低者为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依据。此举明显有利于稳健经营、主业突出的上市公司。仅此一条, 恐怕许多“长袖善舞”的上市公司就将被拒之门外了。 《办法》没有强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定要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但从相关规定和措辞情况看,连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都需就有关事项逐一说明。可以推知,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公司获准的希望极小。 中小投资者的福音
新《办法》规定,发行新股应当以现金方式认购,同股同价。
在以往的配股中,大股东参加配股的较少,且多以资产折价的方式进行。在对其资产的重新评估中,有多少水份是不得而知的,中小股东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以现金方式认购,对大股东而言,恐怕是一大大的利空, 特别是那些想高额配股的公司(新《办法》要求高额配股的公司之控股股东全额认购所配股份),以次充好、 大笔圈钱的算盘将会落空。 《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不得向在本次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该项规定是否针对在新股发行和配售中机构投资者可以仅交付一定比例的订金的做法?如果真是如此,则对中小投资者则是一大福音。 软约束怎么看
在《办法》中,从字里行间我们可以感受到,证监会对拟发行新股上市公司的一些限制,如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最近3年是否分红派息。 但这类公司是否一定不能获得资格,《办法》没有明确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特别提及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我们以往常说,批评或谴责又怎么样呢?看来,还是有所不同的,监管部门毕竟能拿些办法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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