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公司周转材料管理,提高公司周转材料动态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周转材料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
第三条 周转材料为工具型材料,在施工中用量大,周转次数频繁,其成本是根据周转使用次数或使用年限逐渐摊销。
第二章 周转材料范围与摊销办法
第四条 周转材料的主要品种范围和成本摊销期限: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物资名称 预制箱梁模板 预制T梁模板 单双线隧道衬砌台车 悬灌挂篮 现浇连续梁模板 移动模架 普通组合平面钢模板 定型钢模板(成套定制加工) 摊销期限 本工程摊完 本工程摊完 本工程摊完 二桥次 本工程摊完 二桥次 不超过三年 本工程摊完 备注 异形模板(含角模、梯形、圆端等模板) 本工程摊完 钢模板U型卡 扣碗式脚手架 本工程摊完 不超过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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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钢管式脚手架 脚手架配件 托座 钢轨及配件(旧) 鱼尾板 枕木(旧) 枕木(新) 工字钢(大型) 槽钢(大型) 军便梁及配件 万能杆件 钢拱架(隧道用) 钢管桩 钢支撑 贝雷架 简易板房 油罐、水泥罐、沥青罐 其他占用资金大的可以周转使用的材料 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三年 本工程摊完 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三年 本工程摊完 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三年 不超过三年 本工程摊完 本工程摊完 参考相似材料 第五条 周转材料的使用成本按摊销年限,由项目物资管理部门计算当月摊销费用送财务部门计入工程施工材料费成本。
第三章 周转材料的购置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因工程需要周转材料,单批总价在10万元以上,公司内部调剂不能满足需要时,经项目进行购置和租赁成本对比分析后(必须有批复的施工方案),提出书面购置计划报公司审批后进行购置。周转材料的购置严格执行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项目新购入的周转材料必须向公司物资设备部备案(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第七条 单批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周转材料必须进行公开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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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周转材料的调拨和租赁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依据项目策划及当月、季、年的施工进度要求,制定周转材料使用计划,及时提供周转材料闲置信息,并报送公司物资设备部。
第九条 公司将根据各项目制定的周转材料使用计划和提供的周转材料闲置信息进行内部调拨,若因报送周转材料使用计划和周转材料闲置信息不及时导致周转材料浪费闲置或影响施工进度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之间不允许私自调拨周转材料。
第十条 当公司的周转材料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必须优先进行调拨使用,当自有周转材料无法满足工程需要时,项目经理部可以要求进行社会租赁,项目须填写周转材料租赁申请报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并附以下相关资料:
(一)当地租赁成本与购置成本的对比分析; (二)当地租赁市场调查情况分析; (三)拟租单位的地址、联系方式; (四)租赁方式、租赁时间; (五)工程使用部位。
第十一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在收到租赁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批复意见进行租赁。
第十二条 周转材料的租赁必须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取,及时结算,及时清退。联系租赁业务可以多口联系,但管理要统一到物设部,防止有人租无人退、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所有周转材料的租赁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建立“周转材料租赁台账”(见附件2),并由专人负责详细登记管理。
第五章 周转材料的账务管理
第十四条 凡购买或调入的周转材料,应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制收料单进账,周转材料实际价格包含购入原价、运费、吊装费、包装费等。
第十五条 从原材料等库领出作周转材料使用的物资应填写由总工签批的《材料计划申请》,以办理原材料出账,周转材料进账等手续,并提供财务作相关科目的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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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周转材料应据已填制《周转材料领用、摊销(结算)单》(见附件1)进行摊销结算,并建立周转材料统计台帐。《周转材料统计报表》按照物资报表的有关要求按时上报。
第十七条 各项目之间调用要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并同时增减数量,做到账随物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周转材料在没有办理报废手续之前,即便是净值为零,也要有账面数量和原值。
第六章 周转材料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九条 为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及时提供完好的周转材料,项目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周转材料的存放情况和完好情况,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对缺损的要及时安排维修。每两年对所管理的周转材料进行一次彻底的除锈、刷漆。
第二十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也将定期对各项目的周转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周转材料的使用及报废
第二十一条 周转材料的使用管理:
(一)周转材料要充分利用,在施工中不准随意以大改小,以长改短、改变其原状、不得乱拆、乱丢、乱摔和挪为他用。如确因需要改变形状时,必须有项目总工签字的调改方案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任意造成损失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处罚。由于丢失、随意调改等原因造成周转材料数量减少的,项目部按原值承担费用。
(二)周转材料进场后,项目物资设备部应与周转材料的使用单位(即协作队伍)办理进场验收签认手续,并填写“分包队伍周转材料领用台账”(协作队伍物资管理台账)。对于使用周转材料数量较大或金额较大的项目部在与协作队伍签订合同的同时也要与协作队伍签订《周转材料使用、保管和维修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周转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部位、使用时间,交接人员签名、管理要求、日常保管、维修和清理等规定。对损坏不能修复而报废或丢失的周转材料,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按原值进行赔偿费用。以明确使用周转材料责任和权限。如在使用过程中增加新的周转材料数量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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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协作队伍的周转材料的领用。
各协作队伍在需要使用项目的周转材料时,由项目物资设备部统一安排调配,办理周转材料的领用交接手续,必须由各协作队伍的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领料。项目的周转材料较多时,项目物设部必要时派专人负责周转材料,材料员与现场人员要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四)周转材料的保管、维修。
周转材料领出后,各协作队伍必须派专人保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丢失,损坏等现象要求及时将数量上报材料部,明确责任。为了延长周转材料使用寿命,要及时进行日常维修和保养。
(五)周转材料的回收。
在工程完工后,各协作队伍必须对所领用的周转材料进行修整才能退回项目部,如:使用的组合钢模板,使用完后应及时铲除表面的混凝土和泥土并刷上油,归还时如没有做到,项目应对其另收清理费。
凡回收、存放待用的周转材料,维修保养后摆放堆码整齐,露天存放时要加垫木,以防潮、防锈、防腐、小件及配件应入库存放。
第二十二条 周转材料的报废管理:
(一)对于不能使用的周转材料,由项目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公司批复后进行报废处理。周转材料在下列情况下申请报废:
1.使用时间过长、变形、修补多次已无法恢复使用; 2.由于使用存放不当而造成不能修复使用的。 3.上一工程遗留不适用于本工程的专用模板。
4.使用价值不高,或者就地处理比内部调拨使用经济行高的。 (二)周转材料的报废程序:
1.对于确需报废处理的周转材料在处理前,项目需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
2.公司对要处置的周转材料,对能再次利用的在网上进行公示,在建项目或即将开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调用或加工改制。
3.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周转材料,项目要成立专门的处理小组,处理小组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回收资金上交项目财务冲减材料费成本。
(三)对报废的周转材料要按摊销规定提足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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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废的周转材料如能以大改小或改为它用的,一定要加以改制利用,不能利用的才能作为废钢铁出售。
第八章 竣工项目周转材料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竣工项目应对周转材料进行清查和盘点,并列出周转材料库存清单报公司物资设备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公司物资设备部的书面处理意见对周转材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
第九章 周转材料的出租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保养公司所有周转材料的同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可以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但不能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二十六条 在承租使用过程中,使周转材料造成损坏不能修复使用的,按报废处理摊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 出租的周转材料在发放前双方应共同检查完好情况,如发现不妥之处由出租方修理和更换;租赁期满归还的周转材料应保持完好,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入库堆放。
第二十八条 租用费计算从起运之日开始至运回之日止,按日历天数结算租金,往返的运输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租费收取标准:此管理办法原则上不作规定,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拟订,但对外单位出租时必须收取一定比例的押金,同时应高于内部租金。
第三十条 外单位承租者在使用过程中,使租用物资造成丢失和损坏不能修复的,除应付租金外,应向出租方赔偿。损坏后能够修复的,按修复后所需的费用向出租方赔偿(在签合同时应具体明确)。
第三十一条 租费的收取,原则上按月结算,也可以双方协定。
第三十二条 如需延长租用期,可在合同到期前到出租单位续订合同;在合同期满后,于一星期内办理退租,超过一星期后,其超过的天数,应加大收取租金。
第三十三条 租用的组合钢模板及其它钢模板,使用完后应及时铲除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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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和泥土并刷上油,归还时如没有做到,应另收清洁费。
第十章 其它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调拨给其它工程和单位使用的,应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按年限或桥次摊销的周转材料,净值超过原值30%的,按净值调拨;净值低于原值30%或已经摊销完的按原值的30%调拨,摊销超过100%部分归公司所有。按一个项目摊销完成的周转材料,按不低于原值的30%调拨,具体双方协商或公司物资设备部协调。
第三十六条 在工程竣工或年终,对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清查和盘点,对于报废、短缺、不用的应办理各项手续, 项目暂时不用且公司不同意处置的,净值高于原值的30%时,按净值回收;低于时,按原值的30%回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周转材料领用、摊销(结算)单 附件二:周转材料租赁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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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周转材料领用、摊销(结算)单
物资名称 使用时间(次、天) 规格型号 完成工程量 计量单位 摊销率或单价结算 使用数量 单价(元) 摊销金额(元)结算 总价(元)[原值] 使用人签章 使用人签章 使用单位: 字第 号 工程细目: 年 月 日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注:① “结算”是租出方向租入方结算租金用;②“总价”、“使用时间”、“完成工程量”都是为满足摊销方式不同而设;只要能满足确定的摊销方式计算摊销(结算)金额,就不必每栏都填;③领用周转材料填“起始时间”等上半部各栏,退回或摊销时填“截止日期”和下半部各栏。 财务: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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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周转材料租赁台帐
序号 名称 型号 租赁单价 合同号 起租日期 退场日期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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