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担保人: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 乙方将位于济宁市中区东五里营三村赵金洪所建房屋16
间约640平方,抵押给甲方充当乙方所欠甲方30万元货款。
二、 抵押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到乙方付清所欠甲方所有款项。 三、 在抵押期间房屋出租租赁费归甲方所有,记作乙方所欠款
项利息,如遇拆迁或政府征用等事项,补偿款用作乙方偿还甲方所欠货款,剩余部分归乙方,如不足,乙方继续承担相应所欠款项。
四、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房屋损坏等影响租赁的情况,乙方
承担其期间的货款利息。
五、 本合同自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担保人各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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