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6.05.17
• 【字 号】常政发〔2016〕88号
• 【施行日期】2016.05.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16〕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公共交通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相关要求,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为战略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协力的发展原则,做好公
共交通发展顶层设计,持续投入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稳步完善运营管理体制机制与政策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的公共交通发展氛围,着力构建集约高效、便捷舒适、绿色均等的高品质公共交通体系,积极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和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
(二)主要目标。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至2018年,借助轨道施工的有力契机,全面梳理公交线网,改善公交线网结构,填补公交服务盲区,提高公交分担率。远期目标至2020年,全面形成以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为主干、出租汽车和公共自行车为配套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格局。
到2018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9.5%,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万人公交车标台数达到22标台,首末站发车准点率达到95%以上,中心城区公交专用道设置率达到20%以上,每百标台公交车拥有公交专用道里程超4.5公里,公交优先通行交叉口比率达到20%,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超95%,车均综合场站面积150平方米/标台,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占比达到40%。
到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万人公交车标台数达到24标台,首末站发车准点率达到98%以上,中心城区公交专用道设置率达到30%以上,每百标台公交车拥有公交专用道里程超6公里,公交优先通行交叉口比率达到26%,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超96%,车均综合场站面积180平方米/标台,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占比达到45%。
二、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交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研究和探讨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年度发展目标,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资金安排、布局规划、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换乘衔接等方面享有优惠的政策和条件。同时,交通、财政等部门要联合建立公交优先发展绩效考核机制,将国家公交都市和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的重要创建指标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500米站点覆盖率等纳入绩效考核范畴,确保我市公交优先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三、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一)加强规划衔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前置地位,依托城市公共交通联席会议,构建以市政府为主导,交通部门和规划部门为主办,其他部门参与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机制,提升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融合度,将规划成果真正纳入城市用地规划(控详规)成果图中,切实提升公共交通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二)推进规划落实。建立由交通、公安、规划、财政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城市公共交通协调机制,将规划编制和居民出行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规划,由市交通部门牵头制订公共交通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职能,明确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公交场站、专用道等子项规划、建设的实施路径与责任主体,建立规划落实责任制,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主体,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目标,确保规划实施
有序落地。
四、持续投入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一)积极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遵循国家对轨道交通建设“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具体要求,平稳有序建设轨道交通。确保如期完成《常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0-2018年)》中规划线路建设进度。稳步完成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确保2019年顺利建成运营。积极推进2号线建设,扎实做好2号线前期工作及相关支撑性文件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力争2016年顺利开工建设。科学构建轨道交通与大容量快速公交、常规公交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完善换乘设施。
(二)加快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公交场站是公交车辆进行停车、调度、保养的重要设施,是体现公共交通系统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加快构建与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与公交线网运营相协调、与公众出行需求相匹配的场站设施体系。大力推进公交首末站、停保场建设,车辆进场率保持100%,2018年车均场站面积达150平方米/标台,2020年车均场站面积达180平方米/标台。要加快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配套管理政策,规划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严格落实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配套标准,对新(改)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居民小区、城市道路等工程项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保障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建立新出让地块配套公交首末站建设制度,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机制。根据公共交通设施规划,编制公交基础设施用地目
录,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优先安排划拨供地。国土部门要建立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的土地储备制度,降低公交场站建设征地成本,依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拆迁和储备,按照实施计划分期实施。规划部门要尽快将城市公交场站纳入城市黄线范围,并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功能、规模和布局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明确,对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规划部门要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监管,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被挪用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进行查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或者重新划拨土地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与公共交通发展活力。规划部门要会同交通、国土、财政等部门研究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程序办法,研究实际操作中涉及的土地性质变更、用地出让条件设定、招拍挂程序、产权切割等具体问题解决对策。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申请提高容积率,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的土地综合开发所得收益,应全部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公共交通运营亏损。
五、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一)加强公交专用道网络建设。公交专用道建设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任务之一,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建设和规划等部门科学编制公交专用道网络专项规划,在满足公交专用道设置条件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设置高峰时段或全天候专用道、路口公交专用道、逆向公交专用道等,加快推进建立直达市中心、火车站、主要景区等城市核心
区域的完善的公交专用道网络,提高公交运营效率,缓解交通拥堵。到2018年,中心城区公交专用道设置率要达到20%以上,每百标台公交车拥有公交专用道里程超4.5公里,到2020年,中心城区公交专用道设置率要达到30%以上,每百标台公交车拥有公交专用道里程超6公里。
(二)加快公交信号优先控制系统的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组织编制交叉口公共交通优先的实施方案,渠化路口标线,优化交通信号控制,扩大城市公共交通信号优先范围,通过设置公交专用信号灯和信号相位,以及应用“相位插入”、“红灯早断”、“绿灯延时”等公交优先信号控制方式,给予公交车辆通行优先级,减少公交车辆在路口等候时间,切实提高公共交通行车速度和准点率。到2018年,公交优先通行交叉口比率达到20%,到2020年,公交优先通行交叉口比率达到26%。
(三)加强公交专用道监管。公安部门要在公交专用道设置准确、清晰的标志、标线,积极探索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模式,充分利用固定式和移动式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对违规占用公交专用道和专用公交站台的社会车辆进行实时取证和查处。公安部门要持续跟踪检验公交专用道的使用和信号优先措施的落地效果,确保道路通畅。
六、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
(一)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实施公交线网优化工程,构建功能清晰、布局合理的公交网络,进一步提高线网密度、站点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不断改善公共交通可达性和便捷性,推进公交线路向郊区延伸,鼓励经济往来密切的毗邻区县、毗邻乡镇公交线路的互联互通,大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二)发展多层次公共交通服务模式。积极发展大站快车、商务快线、通勤班车、定制公交等特色公共交通服务模式,满足不同层次、差别化的出行需求。城市新区、开发区、园区等新型组团区域因地制宜发展社区公交、支线小公交,构筑微循环公交系统,增强公交服务的能力。继续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积极发展公共自行车,解决公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需求。
(三)推进智能公交系统建设。
1. 完善公共交通智能调度中心功能。通过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数据搜集及处理能力,着重构建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状态与数据采集体系,提升信息发布、车辆调度、车队管理、车辆监控、紧急救援能力。探索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客运方式间、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
2. 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乘客出行信息服务能力。构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及时可靠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城市主要客流走廊新型公交电子站牌建设,依托“掌上公交”等应用平台,完善公共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查询与发布系统。
3. 大力推广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使用。在2015年底常州大市范围城市公交车辆一卡通互联互通的基础上,2016年底前,实现常州大市范围出租汽车一卡通互联互通。城市轨道交通的一卡通刷卡工作将视开通时间而定。
(四)加强运力投放与新能源汽车使用。加大公交运力投放力度,加快车辆更新改造和升级步伐,稳步更新老旧车辆,加快发展安全性能高、乘坐舒适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要优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的购置数量和比例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等文件执行。
(五)强化对城市公交企业综合服务水平的监管。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交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交企业运营、服务、安全和效益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对乘客满意度等核心指标进行测评,绩效考核结果与公交企业负责人或董事会成员薪酬挂钩。要建立健全公共交通乘客委员会机制,畅通收集社情民意、传达政府思路和做法的通道,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共交通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六)科学引导市民出行方式调整。要在大力倡导公共交通出行的基础上,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尝试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建设驻车换乘系统和错峰上下班等需求管理措施。要大力发展汽车租赁,积极引导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积极推广出租汽车电召和约车服务,加快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七、系统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水平
(一)强化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严格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督促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和企业安全责任链。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公安、交通、发改委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公安部门负责将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管理。交通部门负责落实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监管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监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运营组织,重视服务质量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品质。交通部门要落实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管理监督责任,督促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规范。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既有的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法,实现公交企业成本考核更加精细。
(三)增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劳动保护。人社部门要牵头将公交驾驶员培训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出台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劳动用工指导意见,促进公交企业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提高公交企业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保证公交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10%以上。要加强公交企业工会建设,关心公交职工生活,改善工作条件,落实有关劳动保护政策。要参照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关于专业运输企业的长途客货运营汽车驾驶员提前退休的做法,将公交驾驶员列入提前退休的特级工种范围,减少安全隐患,减轻企业负担。
(四)深化公交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要切实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深入开展公交行业服务品牌、服务标兵等先进典型的培树和宣传,设立“公交出行周”、
“排队日”、公交便民服务中心、服务热线等,针对企事业单位提供定制公交等特色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公交服务水平。要通过多种媒体加大公交优先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认同公交优先、支持公交优先、践行公交优先的氛围,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要结合全国公交都市和全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工程,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市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公共交通重要问题上传下达的良性通道。要根据《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导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年度行动计划,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协调、解决推进公交优先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二)加大政府投入。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公共交通财政投入。要加大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的资金支持力度,结合国家“公交都市”和省级“公交优先示范城市”的创建,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要将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重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三)落实支持政策。对城市公交站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费;依法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认真落实
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公共电车等运营企业用电给予电价优惠,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四)加强考核评价。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和经营成本状况的考核,将服务质量满意程度作为企业绩效评价、财政补贴补偿资金发放、线路资源配置、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按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报告,报市政府。要根据省级层面制订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重点将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公交车辆万人标台数、公交进场率等指标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绩效考核范畴,组织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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