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的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瓦斯抽采,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 〔2011〕162号)、《郑州市地方煤矿高瓦斯矿井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1〕28号),特制定《XX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井下所有的瓦斯抽采地点。
第三条 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主体企业备案。瓦斯抽采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章 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
第四条 未按《煤矿瓦斯抽采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进行瓦斯抽采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 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min。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
4、矿井年产量为1.0Mt~1.5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
5、矿井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25m3/min;
6、矿井年产量0.4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25m /min;
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大于15m3/min。
8、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二)、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三)、瓦斯抽采系统未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未建立相关措施、 记录的,则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
(1)瓦斯抽采泵供电措施(且供电应符合附录二的有关要求);(2)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3)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措施;
(4)管路系统安装、检查、维护措施;
(5)瓦斯抽采泵及管路系统检测、监控措施;(6)瓦斯抽采泵房安全防火措施等。2、瓦斯抽采系统的相关记录
(1)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2)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3)抽采参数测定、检验记录;(4)瓦斯抽采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
(5)瓦斯抽采泵停、开泵联系、汇报记录;(6)瓦斯抽采泵站系统巡回检查记录;(7)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安装、维护记录;(8)瓦斯抽采管路检查、检测记录等。
第五条 矿井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一)、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
(表)、 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 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二)、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 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三)、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四)、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第六条 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并对开采保护层防突抽采达标进行评价。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2、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3、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二)、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
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三)、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四)、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主体企业备案。
(五)、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二)、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 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 (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三)、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第八条 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或建立但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矿井成立瓦斯抽采和达标评判机构,并配备满足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1、建立专业的瓦斯抽采管理机构和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建立抽采达标评价机构,配备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瓦斯抽采管理人员、抽采参数测试工、打钻及封孔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后上岗。
(二)、建立满足瓦斯抽采和达标评判的相关制度
1、建立抽采管理和地面抽采、井下排放、抽采统计考核奖惩制度。
2、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和抽采达标评判实施办法。3、建立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4、建立先抽后采例会制度。
5、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将达标情况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一)、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矿井瓦斯抽采期间或在瓦斯抽采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采量和最大抽阻力的要求,且应有不小于15%的富裕能力。矿井抽采系统的总阻力,必须按管网最大阻力计算,瓦斯抽采系统应不出现正压状态。(按照附录一进行计算判断) 具体参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AQ1027《煤矿瓦斯抽放规范》执行。
(二)、抽采矿井所有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三)、一个抽采泵站内瓦斯抽采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时,应至少备用一套。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四)、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五)、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除渣装置。(六)、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七)、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瓦斯抽采监控管理应符合附录二的有关要求)
(一)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
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二)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三)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第3章 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评判细则
第十二条 评判瓦斯抽采达标所需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一)、图纸:
瓦斯抽采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回采及掘进局部防突措施竣工图及效果检验。
(二)、记录
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泵房值班记录;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三)、报表
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抽采预测预报报表。(四)、台帐
抽采设备管理台帐;抽采工程管理台帐;
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参数、抽采量管理台帐。(五)、报告
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的评判
(一)、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1、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2、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3、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4、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二)、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1、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
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2、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三)、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四)、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计算方法参见附录三A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附录三A2、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按附录三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表一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按附录三A4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五)、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当预抽区段 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 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2、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
3、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4、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
5、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六)、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细则》的要求;
2、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a.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m 3/t)
≤10001001~25002501~40004001~60006001~80008001~10000>10000
≤8≤7≤6≤5.5≤5≤4.5≤4
b.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
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c.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第十四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的评判
(一)、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三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10≤Q<2020≤Q<4040≤Q<7070≤Q<100100≤Q
≥20≥30≥40≥50≥60≥70
(二)、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 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抽采率的评判
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三A6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20≤Q<4040≤Q<8080≤Q<160160≤Q<300300≤Q<500500≤Q
≥25≥35≥40≥45≥50≥55≥60
附录:
附录一 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能力计算方法
1、瓦斯抽采泵的选型应根据下列公式(1)、(2)计算,且所选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1) 瓦斯抽采泵额定流量的计算:
式中:q ——瓦斯泵的额定流量,m3/min;
qz ——矿井瓦斯最大抽采总量(纯量),m3/min; x ——瓦斯泵入口处的瓦斯浓度,%;
η ——瓦斯泵的机械效率,一般取η=0.8;
k ——瓦斯抽采的综合系数(备用系统),取k=1.2。 (2)瓦斯泵压力计算: H =(H入+H出)·K
= [(h入摩+h入局+h钻负)+(h出摩+h出局+h出正)]· K = (h摩+ h局+ h钻负+ h出正)·K 式中:
H ——瓦斯泵的压力,Pa;
H入 ——井下负压段管路全部阻力损失,Pa; H出 ——井上正压段管路全部阻力损失,Pa; K ——备用系数,取K=1.2;
h入摩 ——井下负压段管路摩擦阻力损失,Pa; h入局 ——井下负压段管路局部阻力损失,Pa;
h钻负 ——井下抽采钻场或钻孔孔口必须造成的负压,Pa;根据经验,对于非卸压煤层可取h钻负≥13kPa;对于卸压煤层可取h钻负≥6.7kPa;对于采空区瓦斯抽采,孔口负压不可太高,以免引起
采空区煤的自燃;
h出摩 ——井上正压段管路摩擦阻力损失,Pa; h出局 ——井上正压段管路局部阻力损失,Pa; h出正 ——用户在瓦斯出口所需的正压,Pa; h摩 ——井上、下管路最大总摩擦阻力损失,Pa; h局 ——井上、下管路最大总局部阻力损失,Pa。2、瓦斯抽采管路的选择:
(1)抽采管路管径可根据主管、干管、分管、支管中不同的瓦斯流量,按下式分别计算:
式中:d——管路内径(m);
Q——管路内混合瓦斯流量(m3/min);各类管路的流量应按照其使用年限或服务区域内的最大值确定,并应有1.2~1.8的富余系数;
V——经济流速(m/s),可取5~12m/s。(2) 瓦斯抽采管路壁厚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采用负压抽采时,可不计算管材壁厚。
当采用正压输送时,管材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采用聚乙烯类管材时,壁厚应按公称压力选择。当采用金属管材时,壁厚可按下式计算:式中 δ——管路壁厚(mm);
P——管路最大工作压力(MPa); d——管路内径(mm);
[σ]——容许压力(MPa),可取屈服极限强度的60%;缺少此值时,铸铁管可取20MPa,焊接钢管可取60MPa,无缝钢管可取80MPa。
管路管材应符合抗静电、耐腐蚀、阻燃、抗冲击、安装维护方便等要求。
3、瓦斯抽采管路阻力计算
根据管径、流量的不同应分段计算阻力,每段管路摩擦阻力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hf——某段管路的摩擦阻力,Pa; L——管路长度,m;
Δ——混合瓦斯对空气的相对密度; Q——某段管路的混合瓦斯流量,m3/h;
K0——系数,根据管径由表1查得; d——管路内径,cm。
式中混合瓦斯对空气的相对密度Δ按下式计算: 式中 ρ1——瓦斯密度,取0.715kg/m;
n1 ——混合瓦斯中瓦斯浓度; ρ2——空气密度,取1.293kg/m; n2 ——混合瓦斯中空气浓度。
表1 不同管径的系数K值
通称管径(㎜)K0值通称管径(㎜)K0值
15(1/2英寸)0.4640(1/2英寸)0.55
20(3/4英寸)0.4780(3/4英寸)0.57
25(1英寸)0.48100(1英寸)0.62
32(5/4英寸)0.49125(5/4英寸)0.67
40(3/2英寸)0.5150(3/2英寸)0.70
50(2英寸)0.52150以上(2英寸)0.71
4、瓦斯抽采管路局部阻力计算(1)基本公式法
式中 h1——瓦斯管路的局部阻力,Pa; ξ——局部阻力系数,见表2;
γ——混合瓦斯密度,kg/m3,见表3; v——瓦斯平均流速,m/s。
表2各种管径的局部阻力系数
管件ξ
直角三通0.30
分支三通1.50
对管径相差一级突然收缩
0.35
弯头1.10
直通阀2.00
90度弯头0.30
闸阀0.50
球阀9.00
表三不同瓦斯浓度时瓦斯与空气的混合气体密度
0
1
2
3
4
5
6
7
8
1.2931.235381.177761.12015
1.281481.223861.166241.10862
1.281481.223861.166241.10862
1.275311.218101.160481.10286
1.269951.212331.154721.09710
1.264191.206571.148951.09134
1.258431.200811.143191.08558
1.252671.195051.137431.07981
1.246911.189291.131671.07405
1.062531.004910.947290.889670.832060.774440.71682
1.051000.993390.935770.878150.820530.76291
1.051000.993390.935770.878150.820530.76291
1.045240.987620.930110.872390.814770.75715
1.039480.981860.924240.866630.809010.75139
1.033720.976100.918480.860870.803250.74563
1.027960.970340.912720.855100.797490.73987
1.022200.964580.906860.849340.791720.73411
1.016430.958820.901200.843580.785960.72834
(2)折算法
实际计算时,可把各种管件局部阻力折算成相当于一定管路长 度所产生的阻力,即阻力强度。
一支阀门相当于1/5d的阻力长度,m;一支丁形件相当于1/10d的阻力长度,m;一支滑阀相当于1/20d的阻力长度,m;一支弯头相当于1/100d的阻力长度,m;
以上“d”单位为㎜,代入上式后再扩大1000倍即可。(3)概算法
在实际工作中或初步设计时,也可用估算法计算局部阻力,一般取摩擦阻力得10%~20%。
附录二 抽采瓦斯监控系统及机电管理要求
一、矿井井上、下抽采瓦斯管路系统应装设监测设备,监测内容应包 括抽采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当出现瓦斯浓度过低、 负压波动较大时,监测设备应能报警。对有自燃发火煤层瓦斯抽采管 路和采空区瓦斯抽采管路,监测设备应能监测一氧化碳的浓度,当一 氧化碳浓度超限时,监测设备应能自动报警。
二、矿井瓦斯抽采泵站宜设置自动监控系统,应实时监控抽采瓦斯浓 度、负压、流量、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 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同时对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 限和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报警和进行断电控制。抽采瓦斯监控系统 应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三、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调校。 流量、温度、一氧化碳、压差、开停等传感器每30天调校一次。
四、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瓦斯抽放泵上方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5%。2、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距排放口30m)必须设置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瓦斯泵。
3、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30%;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5%。
五、瓦斯抽放泵站必须配备瓦斯泵站供电系统图,抽放瓦斯泵及其附 属设备,至少应有一套备用。
六、泵站的供电、电气和通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采泵站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有双回供电线路。
2、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其它电气和检测仪表均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3、泵房与不防爆设备和设施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4、泵站应设置直通矿井调度室和矿井变配电所的电话。
附录三 瓦斯抽采评判计算方法
A1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之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按式(1)计算:
(1)
式中: η—预抽时间差异系数,%;
Tmax —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d; T min —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d。
A2 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按公式(2)计算:
(2)
式中:W CY ——煤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W0 ——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3/t;
Q ——评价单元钻孔抽排瓦斯总量,m3; G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t。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 按公式(3)计算:
(3)
式中:L ——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
l ——评价单元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内煤层平均倾向长度,m; H1、H2 —分别为评价单元走向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 m。如果无巷道则为0;
h1、h2—分别为评价单元倾向方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如果无巷道则为0;
R—抽采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m; m—评价单元平均煤层厚度,m; γ —评价单元煤的密度,t/m3。
H1、H2、h1 、h2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可参照附表1中的数据或计算式确定。
附表1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
巷道煤壁暴露时间
(t/d)
2550100160200250大于250
不同煤种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m)
无烟煤6.57.49.010.511.012.013.0
瘦煤及焦煤
9.010.512.414.215.416.918.0
肥煤、气煤及长焰煤
11.513.016.018.019.721.523.0
预排瓦斯等值宽度亦可采用下式进行计算低变质煤:0.808×0.55t
高变质煤:(13.85×0.0183t)/(1+0.0183t)
A3 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煤的残余相对瓦斯压力(表压)按下式计算: (4)
式中:WCY —— 残余瓦斯含量,m3/t; a,b ——吸附常数;
P CY ——煤层残余相对瓦斯压力,MPa; P a ——标准大气压力,0.101325MPa; A d ——煤的灰分,%; Mad ——煤的水分,%;
π ——煤的孔隙率,m3/m3;
γ ——煤的容重(假密度),t/m3。
A4 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按公式(5)计算:
Wj =WCY −WCC (5) 式中:Wj ——煤的可解吸瓦斯量,m3/t;
WCY —— 抽采瓦斯后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WCC ——煤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残存瓦斯含量,按公式(6)计算。
(6)
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按公式(7)计算:
(7)
式中:ηm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Qmc─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在工作面范围内包括地面钻井、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周至少测定3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工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Qmf ─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m3/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 工作面所有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斯量,按天取平均值为当天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A6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按公式(8)计算:
(8)
式中:ηk ─矿井瓦斯抽采率,%;
Qkc─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在井田范围内地面钻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天测定不少于12次, 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 力下纯瓦斯量);
Qkf ─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m3/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按天取各回风井回风瓦斯平均值之和为当天矿井风排瓦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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