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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以是否承担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为视角

2020-04-15 来源:易榕旅网
…一 tiandzhigong fa Ev iandii 复鎏‰ 谈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 以是否承担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为视角 张静一 (710063 摘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要:说起保险的传统功能,自然是为了帮助投保人因 被保险人的某些行为导致的不利益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然而在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 否应该赔偿那多出来的一部分呢?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 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拟通过具体案例,结合连带责任以 及保险责任限额的特点,查询法律关于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阐述笔者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责任限额;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案情简介 2006年,甲为其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 三责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内,甲驾驶的保险车辆与案外人乙驾 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员丙受伤。交管部门认定 乙负事故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乙、甲分别承担 一、当事人约定有“按责赔付”条款,而该条款并无明显不利于被 保险人,加重被保险人的负担,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结果,所以应为有效条款。从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关 于三责险第l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 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可以 看出,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只有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才依据 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负责相应的赔偿 责任,也即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什么责任, 则保险人承担什么责任,这也完全符合责任限额的规定。结合 本案,被保险人只承担事故责任的30%,因此保险人基于此承 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连带责任的特点 我认为本案中法官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不妥。由此引出连带 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按份责任是指对外二个以上的债务人 对同一债务有份额分担,均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责 任,其特点是对外按份,对内无关。而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 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任何一个 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每一个债务人仅就自 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其特点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 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要求二 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其加害行 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应作为一个 案件处理,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 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即每个行为均为损害 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加害人按照其原因力大小及过错 程度承担按份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1 1条的规定也告诉我们承 担连带的构成要件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二者的区别就是各个 侵权行为是否能单独造成全部损害,如果单个侵权行为能单独 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是乙和甲 的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才导致丙的损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构 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三、结论 本案中甲基于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甲未获得保险公司 赔偿的其余70%金额,可向另一侵权人乙行使追偿权。依据《民 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不当利益。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关于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没有错误, 在甲承担所有的赔偿后,也可基于连带责任的特点向乙行使追 偿权,不管是依据法院的判决还是直接起诉,都可以此确保自 己的正当利益不被损害。 作者简介: 70%和3O%的责任,两人并对丙承担连带责任。甲依判决向受 害人连带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金额包括 其代乙连带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愿意按照保险合同中“按 责赔付”条款仅承担甲的责任,且乙下落不明,甲将保险公司 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符合保险 金额约定)。 二、观点展示 针对本案,理论界普遍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界则恰巧相反。究其原因,不可否认,相对于保险公司的 强势地位而言,被保险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合同相对方地位 的悬殊,导致保险合同不可避免地带有不公平的意味,因此理 论界作为弱者一方的守护者,毫无疑问地要作出更加有利于处 于弱势地位的合同当事人的解释,主张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连带 责任。而实务界基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只能依靠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保险合同) 去寻求公平。这两种观点无所谓对与错,但是就我个人而言, 我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因有二: 1.主要法条依据如下 (1)依据《侵权责任法》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 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基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事 故认定书,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丙受伤,应当 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乙和负次要责任的甲承担按份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指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中国平安机动车辆 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12条“保险车辆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 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 任比例不超过30%”。依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责险的赔付标 准是基于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是否有责及责任比例而言的。三责 张静一(1988~),女,汉族,河南临颍人,现为西北政法大 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险的商业性质也决定了保险人在事故中赔付的标准。 (3)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为由拒绝全赔。保险合同中双方 职工法律天地 2014年第9期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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