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行为的特点及法律规制
作者:陆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7期
摘 要 校园欺凌行为不是我国独有的,古今中外皆有之。但近几年来,我国的校园欺凌行为的发展非常迅速,呈现出新的特点,成为不能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这其中有法制不够完善、人们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识偏差、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诸多原因。本文认为加强立法,构建全方位的惩治体系,落实现有的教育制度是目前我们必须要做的工作。 关键词 校园欺凌 行为 法律
基金项目:河南警察学院2016年度立项项目“公安机关办理校园暴力案件问题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 HNJY-2016-17。 作者简介:陆丽,河南警察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16 近几年,层出不穷的校园欺凌行为,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主要原因,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程度也是逐年上升。各级各方面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进行整治,但收效甚微。本文通过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建议,以抛砖引玉。 一、我国校园欺凌行为的特点 (一)校园欺凌行为情况比较复杂
校园欺凌事件中,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大多数事件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没有追究法律责任。解决校园欺凌事件最常采取的方法是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涉事双方学生和家长的共同参与下协商解决。 (二)校园欺凌行为的方式多样
殴打、推撞、绑架、勒索财物等暴力行为是常见的欺凌方法,有的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是常见罪名。还有侮辱、恐吓、嘲讽等语言欺凌行为以及孤立对方、视而不见等精神打击。 (三)校园欺凌行为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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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方面的调查研究都显示,校园欺凌行为在各地各个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且,所占比例逐年升高,情况越来越严重。 (四)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不均衡
小学阶段和高中阶段情况相对好些,初中阶段的校园欺凌行为相对严重。这和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行为人负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年龄有很大关系。 (五)校园欺凌行为具有相对的隐蔽性
校园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实践中,欺凌者往往选择校园里较为隐秘的地方实施欺凌行为,被欺凌者由于自尊、恐惧等各种心理原因不愿意向外界告知,家长和校方很难知晓孩子是否受到欺凌。
(六)网络欺凌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新的欺凌类型
这种欺凌方法改变了以往单从身体力量上进行欺凌的传统方式,更具有隐蔽性,欺凌行为的信息传播更快,范围更广,对被害者的伤害更大。 二、校园欺凌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普遍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危害程度认识不到位,处理力度不够
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理念是关爱呵护。的确,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是以此为基础的。但是,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显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已经到了纵容的地步。有些人认为校园欺凌行为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小问题,应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有些人认为校园欺凌行为只是个别地方的个别现象,仅限于媒体曝光出来的事件,不应该大张旗鼓地进行惩治。实际上,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校园欺凌行为,只有对其惩戒,才能真正对实施校园欺凌行为者起到教育挽救的作用,姑且纵容只会使他们做出更加严重的行为,很多构成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社会在关爱作为加害者的未成年人的同时忽视了在校园欺凌事件中,被害人也同样是未成年人,应该受到同样的关心、呵护,享受平等待遇。 (二)校园欺凌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在内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已经很多,但实践中,对日益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基本上没有起到期望的威慑作用。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法律的规定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为人为不满16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初犯的,不能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也只对八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实践中校园欺凌行为已经出现低龄化的趋势。所以,对校园欺凌行为中的殴打、推撞、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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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等轻微伤害的行为就没有办法追究校园欺凌行为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内部处理。这样一来,法律本应起到的威慑作用就大打折扣。 (三)对实行校园欺凌行为的违法犯罪者的社会矫治措施没有落到实处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必要时,政府可以进行强制收容教养。但是什么时候是必要的时候,如何进行收容教养,法律并没有细化的规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在学校有严重的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将其送到专门的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但是这一措施的实施必须由学生的监护人和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而不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措施,所以,实际上能够送到专门学校的学生少之又少。加上社会上这种专门学校数量非常少,这也使得符合条件的学生能够进入专门学校的可能性降低。 三、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思考和规制
目前,对待校园欺凌行为,无论从人们的认识理念上,还是从立法、处理方法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不足。为学生营造一个文明安全的学习环境,遏制日益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大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治力度
应当认识到实施校园欺凌行为者和受害人一样应该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既要重视日常的预防工作,又要注重对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治。既要坚持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又要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在从宽的同时从严惩治那些屡教不改者、严重暴力者,以儆效尤。在具体处理校园欺凌行为时,就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进行刑事处罚,在这个方面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反校园欺凌法的规定,在美国,法官有权把未成年人当作成年人来对待;对于情节较重的,根据情况可以进行治安拘留;情节轻微的,才可以由学校进行内部处理。力图通过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既能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也能达到威慑惩戒的目的。 (二)加强立法,保护人身权利
校园欺凌行为作为社会暴力行为的一种,法律的制裁显得很苍白。在我国,校园欺凌行为大多数是以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处罚的。但是作为一种威慑力更强、处罚更为严厉的刑法规定,只有在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情况下,才可对实施校园欺凌行为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达到轻伤标准的欺凌行为但实际上给被害者造成很大伤害的行为就有纵容的嫌疑,这也是造成目前校园欺凌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而在世界其他国家,没有达到伤害标准的暴力行为如言语辱骂、尾随骚扰、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除了规定故意伤害罪以外,日本刑法还规定了实施暴行但没有伤害他人的暴行罪。虽然中外法律文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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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在社会共同的文明进步方面是一致的。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在物质方面更加富足的同时,会更加关注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未来立法时,刑法可以考虑暴行入罪的问题,加大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法律指引。
(三)针对校园欺凌行为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惩戒、矫治体系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校园欺凌行为实施者的惩戒和矫治。比如美国有45个州专门颁布了《反校园欺凌法》,并建立官网关注校园欺凌事件,并赋予法官权利把未成年人当作成年人来对待。韩国和日本先后出台了《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除了立法之外,在具体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措施方法上,国外也已经有成功的经验。比如,德国对在校园进行欺凌的学生的态度就十分明确,如果这些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经过两次记过后仍不改正,学校有机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制部门进行强制教育。意大利则设立了关押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法官可以决定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同时具有人身危险性,但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送到司法教养院进行不少于一年的强制教育。在我国,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环境下,可以考虑在刑罚体系之外进行制裁,比如增加保安处分的内容。但在目前的状况下,还是需要将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专门学校制度落到实处,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加大对这些场所的人员、设备的资金投入,以便这些资源能够在遏制校园欺凌行为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完善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程序规则
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规定了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机制包括预警、上报、处理及心理干预等。同年十一月,教育部出台《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九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加强协调,及时报告,强化监护人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处置的基本流程,强调事先预防,及时应对事件,做好事后辅导的原则。但是通知和意见的最终落实有赖于法律制度。整治校园欺凌行为,创造文明安全的校园环境,除了有关部门决策要果断、有力,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需要各级各方面做好基础性工作,各方各级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细致分析校园欺凌行为的原因、方式方法、人员特点等,对症下药。比如,针对校园欺凌行为多数发生有隐蔽的场所,教育部门可以考虑在必要的场所安设摄像装置。分析构成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发现实施者大多都携带有管制刀具,才最终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针对这一现象,可以考虑在学校门口或者教室门安装检测设施,及早发现,及早处理,防患于未然,减少校园欺凌行为出现非常严重的后果。国外的一些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法国设计了校园欺凌行为的监测软件,涉及校园欺凌行为中的26个项目,统计非常细致,甚至包括在校园里丢石块这类的行为,每年95%以上的学校向数据库上报数据进行汇总,为及早发现及早处置校园欺凌行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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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遏制校园欺凌行为要进行正面引导,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文化、文明、安全教育,引导学生敬畏生命,尊重他人权利,学会包容,学会和谐共处。宣传部门以公益广告、专题片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执法部门针对个案可以到学校现场说法,宣传报导,回应社会关心,营造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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