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公布日期】2021.12.30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21.12.30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
行)》的公告
为加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完善多层次标准化建设工作,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协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供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成立“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简称标准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承担组织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技术审查等专业工作或组织实施、联络沟通等日常管理职能。
第二节 标准编号及文件管理
第六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AMAC组成。T/AMACxxxx-xxxx,其中T对应团体标准代号,AMAC代表团体代号,xxxx分别对应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
第七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八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AMACxxxx.1—xxxx”。
第九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AMACxxxx—xxxx”。
第十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AMACxxxx—xxxx/ISOxxxxx:xxxx”。
第十一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协会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发XXX复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视情况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或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二)对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审查阶段。
第一节 立项
第十四条 证标委委员单位、协会会员单位、协会内设部门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联合申请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络。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附件1);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立项申请的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各部分应分别提供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草案等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标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统一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附件2)。根据立项标准情况,标准办公室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来自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行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由标准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并由标准办公室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批准后,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由标准办公室审定后,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编制等工作。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具有该领域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同时撰写编制说明。起草工作完成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标准办公室后,由标准办公室负责组织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范围由标准办公室确定,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三条 标准办公室负责组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审查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根据标准材料情况,标准办公室组建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来自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行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提交审查小组成员。审查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查小组对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规范市场、推动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附件4)。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当不少于出席会议审查小组成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小组给出退回修改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第四节 通过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提出并向标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审查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由标准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提交协会,协会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后,进行编号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已发布团体标准,应由标准办公室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五节 复审
第三十二条 标准办公室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建议转化为行业标准、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建议转化为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参照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要求执行。 (三)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四)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六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可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附件6)并报标准办公室,标准办公室审查通过,并按照相关程序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对
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商后,标准办公室可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标准办公室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标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
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
第四十二条 标准办公室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采用团体标准的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符合团体标准的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表》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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