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解决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公布日期】 • 【分 类】其他 正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五周年行政争议实质解
决典型案例
案例一:吴某诉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系律师,为其代理的案件查明事实所需,向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申请公开“有关《×国用(90)字第28031号》之申请、批复文件”。被告分别以“年度等于1989、1990、1991”为条件检索了某区集成式机关数字档案管理系统,查询了某区政府档案室1990年和1991年的发文档案,均未找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鉴于原告申请公开的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信息,被告又请原上海市某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某规土局)协助查找并至某区档案馆查询,亦未查找到相关材料。被告遂告知原告上述查找过程及无法提供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告不服,认为原某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核发了×国用(90)字第28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系争土地使用证),故原告申请公开的该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批复文件理应客观存在。被告虽然进行了检索,但并未穷尽查找途径且检索结果也与客观事实不符,故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释法析理,多次做当事人协调化解工作,并在充分阐释判决理由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原、被告服判息诉。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一)全面研判案件情况,抓住原告实质诉求,确定实质解决争议的审理思路。合议庭通过阅看卷宗,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本案系由案外人翁某与某供销合作社等房屋土地权属民事纠纷引发。原告吴某系翁某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为获取相关证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诉求未获满足而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既然原某县政府核发了系争土地使用证,则其申请公开的申领该证的申请书和批复件就应该客观存在。面对这样的实质诉求,合议庭确定了以查清相关案件事实为基础,以促使行政机关进一步主动查找、主动说明为着力点,力争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审理思路。
(二)通过查明事实,精准回应原告实质诉求,解除其心中疑惑。经过初步调查,合议庭了解到翁某民事案件涉及的房屋,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便由某供销合作社占有、使用。该合作社于1991年取得系争土地使用证,后于2002年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原告虽然在应然层面上初步说明了信息存在的可能性,但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且是否能提供给原告,关键在于实然层面上,被告有无尽到全面的检索义务以及是否掌握该政府信息。合议庭以此为突破点,积极与被告沟通,提出“主动全面查找、积极详细说明”的协调化解工作方案。被告积极回应配合,再次带领原告和翁某到某规土局和某区档案馆查询相关信息,并查阅了涉案土地的登记资料等,均未查找到涉案信息。原告对被告认真细致的工作予以认可,但又从另一角度对系争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提出疑问。合议庭就原告的疑虑与被告进行了沟通,被
告通过对比同时期类似国有土地使用证印章并了解当时的用章情况等方法,确定了该土地证的真实性。
(三)借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搭建化解平台,为原告争议提供最直接的解决途径。合议庭精心准备庭审,并建议某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也邀请翁某旁听庭审,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搭建最为有效和直接的平台。庭审中,被告常务副区长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并结合某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重点回应原告实质诉求,也诚恳地说明了因当时土地审批中对于提交材料确实不甚规范,加之1997年某县撤县变区,政府办公驻地发生变化,档案保管意识不够强,尽管被告穷尽一切手段,目前仍无法查找到相关信息。同时,其表示若原告能够提供新的线索,某区政府愿意继续帮助查找相关信息。庭审结束后,翁某与副区长进行了沟通,表示不论结果如何,对法院和某区政府尽全力解决其争议的做法表示认可。
最终,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判决认定被告检索条件及检索范围设定并无不当,亦无法在现有线索情况下,再找到其它可能的查找途径,被告已进行了全面查找,因未查找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而无法提供给原告。一份事实清楚、说理充分的判决和法院细致的协调化解工作,消除了原告心中的疑惑而使其服判息诉,实质性解决了行政争议。 三、典型意义
行政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诉求呈现多元化,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也应随之多元化,通过判决分清是非、定纷止争,逐渐成为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重要途径和方向。本案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理念,在摸清原告实质诉求前提下,确定了以查清相关案件事实为基础,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查找、主动说明为着力点,最终通过说理详尽的判决定纷止争。该案争议解决的思路和方法,体现了当前
行政审判工作解决实质争议的主线和方向,切实发挥了行政审判“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阀”“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的作用。
案例二: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7月14日,原告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被告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地址为A区×路360弄9号3635A室。该公司在发展初期享受当地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优惠,在A区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发展壮大,成为纳税大户。由于业务扩展,原告在本市B区新建厂房,并于2018年将实际经营地迁移至B区×路1299号7、8幢。
为业务经营及办理资质的需要,使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一致,2018年11月12日原告第一次向被告递交企业迁移受理情况表,申请迁移至B区未果,根据该区有关规定,企业跨区迁移需事先经A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同意。2019年9月20日,原告委托公司工作人员往被告所在的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企业迁移,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原告企业迁出需要获得A区投资促进办同意,后又表示需要请示领导,将原告迁移申请材料放在其处。因被告一直未给予原告答复,同年9月25日原告出具律师函,希望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迁移申请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由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任何口头、书面通知,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以被告对变更登记负有法定职责、原告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被告接收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受理原告企业迁移申请的法定职责。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一)全面研判案情,找准矛盾根源。审理期间,合议庭通过阅看卷宗,组织双方当事人来院沟通,了解到本案争议的背景、起因等情况。合议庭对于本案也经过多次讨论,合议庭成员均认为本案企业迁移登记争议宜重新作出处理。 (二)分别沟通协调,找准案件突破口。合议庭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后,与原告多次进行沟通,同时承办法官积极与被告沟通协调,希望被告考虑到原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能妥善处理好原告企业迁移登记事宜。2020年5月7日,我院向当地政府部门发送工作建议函,为实质解决企业迁移登记纠纷,保障本市法治化营商环境,避免当事人讼累,对本案企业迁移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建议当地政府部门重新研究慎重处理,努力做好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
(三)固定协调方案,确保化解落到实处。2020年6月10日,在承办法官及当时政府部门的多方协调下,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企业迁移的相关手续。同日,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来院谈话,原告认为本案实质争议已解决,无继续诉讼必要,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案件纠纷圆满解决。 三、典型意义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为了自身发展及经营所需将其注册地址跨区迁移,按照法律规定,需向行政登记机关递交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及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在当事人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行政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但地方政府基于税收、经济发展的考量,往往千方百计予以挽留,或变相设置附加条件阻挠跨区迁移。本案中,为实质解决民营企业跨区迁移引发的行政争议,法院经多次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并发送工作意
见函,终将该争议有效化解。该案处理对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讼累,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任某洪、任某玉诉上海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地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6日,涉案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被告上海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征地房屋补偿组织实施单位,第三人上海市某区建设用地事务所为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实施单位。因原告户未能在签约期内与第三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原告任某洪、任某玉(以下简称两原告)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责令交地决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并联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表示仍有调解意愿。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调解,两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方案,并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一)分别沟通,找准协调化解突破口。通过分别与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沟通,法院了解到涉案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在2010年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至今仅余十几户未完成征收。被告、第三人希望能够尽快完成征收工作,而两原告实质诉求是要求第三人提供3套产权调换房屋。法院还注意到,原告户符合居住困难对象的人数有4人,在世3人均为成年人,涉2个家庭,现被告以一套二室一厅产
权调换房屋安置原告户,造成原告户居住困难,且尚剩余近9万元的余款。故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需求,以产权调换房屋的选购作为协调化解的突破口。 (二)固定方案,确保协调内容落实。因两原告实质诉求涉及产权调换房屋的选购,故法院进一步与被告及第三人沟通,向其释明协调化解亦有利于其征收工作的推进,且责令交地决定在确定产权调换房屋时,未考虑安置对象家庭成员结构情况,合理性上有所欠缺。后法院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因两原告与第三人协调方案差距较大,未协商一致。但考虑到实质解决原告户的居住困难以及后续协调工作的开展,经法院再次沟通,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情况说明,明确协调方案,表明其愿意在责令交地决定产权调换房屋不变的情况下,另行提供一套一室一厅房屋,并明确房屋具体位置、面积、价格及房款抵扣方式。
(三)依法判决,引导原告回归合理诉求。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坚持认为其户应安置人口为8人,要求提供3套产权调换房屋,与第三人的协调方案差异巨大,协调化解陷入僵局。法院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行政判决。首先,在判决中明确责令交地决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次,在判决中针对两原告提出的安置人口认定、送达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异议,一一作出回应,通过判决明确法院态度,引导两原告回归合理诉求;最后,将审理过程中协调化解的过程尤其是第三人明确的协调方案写入判决,从而为判决作出后协调化解工作的继续推进打下基础。
(四)判后调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判决作出后,两原告提起上诉并来电表示仍有调解意愿。从司法为民、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角度出发,法院积极搭建平台,再次组织两原告与第三人调解,通过行政判决内容引导两原告回归合理诉求,打消两原告的过高预期。最终,原告户接受了前述协调方案,与第三
人签订补偿协议,搬离原址,交出土地,并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原告户的居住需求以及被告推进相关地块征收进度的需求均得以实现。 三、典型意义
责令交地决定往往是在被征收人与征地事务机构无法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作出。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相比,责令交地决定具有强制性,安置方式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均由土地管理部门单方面依法决定。对此,被征收人会有更多的异议和对抗情绪,进而围绕征地补偿提起一系列诉讼、上访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法院将协调化解过程写入判决书,把行政判决释法说理的作用与协调化解实质解纷的作用有机结合,为判决作出后协调化解工作的继续推进打下基础。另一方面,法院将实质性化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全流程,在行政判决作出后仍持续开展协调工作,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有效防止了潜在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四:刘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上海市公安局某分
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的孩子与第三人的孩子就读于某中学同一班级,两位中学生在学校内屡次发生打闹矛盾。原告作为一方孩子家长与作为该案第三人的另一方孩子家长想就孩子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化解,但因沟通不畅,致使矛盾进一步升级。2020年12月16日,原告又因两个孩子之间的矛盾,至小孩就读的中学与老师和第三人进行交涉,期间原告与第三人发生矛盾,进而报警。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
所民警出警后进行调解,在现场调解的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认定原告有殴打第三人的违法行为,遂于2020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遂向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3月2日,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受理该申请,后于2021年4月7日作出复议维持的决定。原告不服,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法官了解到,原告是单亲母亲,患有抑郁症,自纠纷发生以来身心备受折磨,病情有加重倾向。双方家长自两个孩子出现矛盾以来,一直处于剑拔弩张的状态,而两个孩子为同班同学,还需继续相处两年多。为了更好地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如何妥善处理双方家长之间的关系,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实现日后和平相处,成了本案解决争议的关键点。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一)全面研判案情,找准矛盾根源。在对本案案情进行全面研判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深入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找到了矛盾纠纷的根源,即孩子之间打闹屡次发生冲突,学校和家长之间、双方家长之间均未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双方家长积怨已深,此次矛盾的爆发系之前多次矛盾未能妥善解决所致。虽然本案中只是一次矛盾的体现,但如何根本性的解决学校与家长之间、双方家长之间的矛盾才是至关重要的。
(二)分别沟通协调,找准案件突破口。承办法官在了解原告的相关情况后,与原告共情,谨慎对其进行心理建设,令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承办法官多次反复向第三人进行释明,坦诚与其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协调解决其提出的合理要求。承办法官还就原告情况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协调。
(三)固定协调方案,确保化解落到实处。承办法官的多方努力终令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真诚的向第三人表达歉意,赔偿第三人的医药费用,修正今后的处事方式。最终,承办法官组织原告、被告、第三人面对面沟通,促使原告和第三人达成谅解,握手言和。在此基础上,被告撤销了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纠纷圆满解决。 三、典型意义
行政审判实践中,有时候处理的案件看似非常简单,但如处理不当,可能不但不能解决争议,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对当事人的人生走向产生重大影响。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发生冲突,被罚款200元,案情十分简单,但仔细研究,却又发现简单的案情下关系的是两个孩子今后何去何从的校园生活。本案妥善化解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剑拔弩张与握手言和相比,两孩子日日心存芥蒂与和睦相处相比,原告履历档案上一直存有该处罚记录与无违法记录相比,两种生活,两种人生,均在于如何妥善处理这看似一件小小的处以200元罚款的案件。促进社会安定,守护人民更美好的生活,或许这才是每个法官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真正内驱力。
案例五:上海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确认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拆
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起,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为解决辖区内13户特困家庭的生活困难,由原告在取得某街道许可后,陆续在被告辖区内的指定地点投放13只蘑菇售货亭,安排上述特困家庭加盟经营,售卖日用杂
货等。2016年至2018年,因市容整治需要,被告陆续拆除上述蘑菇亭,并对实际经营者进行了相应补偿。原告认为,其系蘑菇亭的权利人,但被告在实施拆除行为前未通知原告,也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亦未履行相关拆除程序,存在重大过错,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13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被告拆除蘑菇亭的行为违法并合计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近200万元。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受理上述案件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采取下列举措稳妥应对上述批量案件,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一)高度重视,排摸案件情况。13起案件受理后,随机分案至多名法官名下,如各自开展审判工作,可能影响审判效率。经讨论,决定由一名法官作为该批量案件的联络人,牵头排摸案件情况、归纳汇集制表、组织案件讨论、进度跟踪及沟通协调工作。同时由一名法官及法官助理既就个案特殊情况,也对全部案件的基本情况询问原告,并制作笔录,固定案件事实。
(二)深入沟通,明确实质争议。通过诉辩前期排摸,选取一起案件先行开庭,以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情况,充分了解双方意见,明确争议焦点。考虑到该批案件数量较大,且在“五违四必”综合整治的大背景下,若法院迳行判决社会效果并不理想,还可能引发其他诉讼。但若案件双方当事人能和解解决,既可以有效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又能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庭后牵头法官通过与原告多次沟通,缓和了原告的对立情绪,并逐步明晰原告实质是希望被告对其在蘑菇亭运营前期的资金投入有所补偿。随后,法官一方面向其释明行政赔偿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降低其不合理的心理预期,并引导其一揽子解决该批案件;另一方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向被告分析利弊,希望被告对原告给予适当补偿。经过
合议庭多次协调,原、被告均表示愿意和解解决纠纷,并各自给出化解方案,但双方的补偿数额差距较大,协商陷入僵局。
(三)形成方案,力促争议化解。为打破僵局,牵头法官本着互相理解及务实的态度开展新一轮协商工作,多次就化解方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电话沟通,摸清双方心理底线,既进一步排除原告不合理的心理预期,又积极争取被告配合,逐步缩小双方补偿数额的差距。为了加快协商进程,促使双方尽快达成一致意见,牵头法官组织双方到院“面对面”协商。最终,双方确定了具体补偿数额及支付期限,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上海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获得补偿后,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回13起案件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市开展“五违四必”整治工作,在社会治理、城市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涉“五违四必”行政案件也呈现增长趋势。该13起案件中的“蘑菇亭”系产业结构调整时代下的解决下岗再就业问题的产物,用以解决当时特困家庭的生活,虽经被告牵头设立,但未获得规划部门的许可,应予拆除,现原告基于其出资建造并管理等提出要求补偿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法院实质性化解上述争议,在强调遵从法律规则的同时,坚持回应正当诉求,其处理结果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更易获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
案例六:陈丹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系上海户籍男子,年逾五旬与非上海户籍女子庄某相识并喜结姻缘,在上海结婚登记后6个月陈丹某某在沪出生。陈某以监护人的身份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为陈丹某某报户口出生登记。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收到陈某的申请材料后告知陈某,除了已经提交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交陈某与陈丹某某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书,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陈某难以认同,认为陈丹某某系其婚生子女,故拒绝提交相关亲子鉴定材料。之后,陈丹某某的户口出生登记未能顺利办理。陈某不服,以陈丹某某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本案起诉争议在于陈某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为陈丹某某办理报出生登记的条件,但实质争议在于能否确认陈某与陈丹某某亲子关系。对此,合议庭确定审理思路,开展多方协调,最终实质化解争议。
(一)梳理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矛盾核心。派出所认为,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申报出生登记时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合议庭向公安机关了解,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该条规定的适用有较为严格要求。本案中,因陈某与庄某年龄差距大,陈丹某某出生距离陈某、庄某结婚登记刚满6个月,派出所向陈某的邻居、居委会干部等了解情况后仍无法确认陈丹某某与陈某之间的关系,遂要求陈某提供亲子关系鉴定材料。合议庭据此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系能否确定陈丹某某与陈某间的亲子关系。
(二)多次沟通协调,积极调查认定事实。户籍案件不同于普通行政案件,既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尊重行政机关的政策性规定和惯常做法。经过沟通,派出所表示,上海正在加强户籍管理,对于户籍登记秉持严格谨慎的要求。法官通过电话沟通、当面谈话等形式,以陈某与庄某婚恋为切入点,分别向两人了解相识、结婚、怀孕生子等情况。陈某表示其家境较好,与庄某系初婚,生育事实清楚,派出所对陈丹某某出生不符合常理的认定没有依据;庄某表示其同意做亲子鉴定以尽快完成陈丹某某的户口出生登记。此外,法官了解到陈某母亲于2021年4月去世,生前与陈某共同居住,曾申请过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法官遂向提供服务的护理员了解情况,证实了陈某与庄某共同居住及庄某怀孕的事实。至此,结合现有材料,能够判断陈某与陈丹某某的亲子关系。
(三)体现人文关怀,提供有效化解方案。承办法官积极开展协调化解工作,告知陈某户口登记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建议其主动提供庄某怀孕后在上海医院产检的相关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最终,陈某按照法官的建议重新提交了申请材料,派出所当场受理并顺利为陈丹某某办理了出生登记。之后,陈某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一起婴儿户口出生登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三、典型意义
户口登记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个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现代社会人口管理和人口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作为超大型城市,人口管理既要体现规范化,也要彰显人文关怀。申报户口出生登记不同于普通户籍登记,公安机关设置申报条件,目的是为了加强管理,而非限制出生登记。本案中,法院考虑到陈丹某某作为新生儿,拥有婚生子女身份,申请随父户籍报出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遂在查明事实和理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打消公安机关的顾虑,提出合理建
议,最终新生儿成功办理出生登记,既严格遵守出生户籍登记规定,又保障新生儿的户籍相关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周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措施及上海市公安局
某分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3日凌晨0时40分,原告驾驶小轿车在×路约2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拦下,要求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周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6mg/100ml,随后驾驶人周某在该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的被测人无异议处签名。因该车驾驶人周某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通过PDA报请交警支队负责人同意后,即对驾驶人周某作出扣留驾驶证的决定,并当场告知周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等。后交警当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给驾驶人周某予以送达,并告知其在15日内到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驾驶人周某在无异议处打钩并签名签收。原告认为,在其酒精测试过程中,交警离开处理另一起案件,十分钟后才告知原告酒精测试数值。原告当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测试及验血测试,但均未果,故认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程序不合法。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告仍不服,于2020年1月7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两被告作出的扣留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复议决定。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一)多措并举推进审判工作。本案受理后正值新冠疫情爆发,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以保障安全和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出发点,法院采用多种举措推进案件审理、协调化解工作,保证案件审理进度。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通过在线庭审方式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后,针对案件具体情况,采用电话方式开展背靠背协调化解工作。上述举措既保护了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又体现了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踏实工作作风。
(二)依法审查奠定化解基础。案件庭审中,审判长准确归纳总结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亦充分发表己方意见,庭审程序规范、节奏紧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认为被告交警支队在执法规范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可以此为切入点开展实质化解工作。
(三)实质化解消解群众烦忧。原告在案件审理中多次表示,扣押驾驶证对其疫情期间的生活和复工有较大影响,希望法院能尽快处理案件。庭审后,针对原告的实际诉求及案件实际情况,合议庭一方面建议被告今后进一步加强规范执法,另一方面,建议被告考虑疫情期间原告的实际生活需求,妥善解决纠纷。经合议庭多次协调,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为导向,重点关注行政相对人在疫情期间的实际需求,综合灵活运用在线庭审等多种非直接接触性方式开展审判、化解工作,案件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疫情期间,充分运用在线庭审方式开展审判、调解工作,提升审判质效,助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更是对智慧法院和审判工作深度融合的进一步有益探索和实践。
案例八:郭某诉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上海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以其原任职单位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履行劳动监察职能,责令该电器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某区人社局经过调查,责令该电器公司限期补缴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对郭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未予支持。郭某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经审查,维持了某区人社局的行政决定。郭某不服,于2016年7月12日诉至本院,诉请责令某区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复议决定。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本案经审查后当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行政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庭后与某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市社保中心以及电器公司进行沟通,一揽子解决问题,实现原、被告及电器公司三方共赢。 (一)充分释明,坚持实质性化解目标不动摇。本案中,合议庭工作的重点应是解决原告的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诉求;无论是从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还是郭某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和电器公司希望彻底解决纠纷的愿望,都需要全面衡平权利义务关系,不局限于案件审理范围,进行实质化解。调解过程中,合
议庭与郭某长时间真诚对话,并对承办法官提出的化解方法向郭某作出释明,为调解成功奠定了基础。
(二)耐心倾听,通过细致工作赢得当事人信任。案件审理中,合议庭切实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达到了查清事实,明晰当事人主张的庭审目的。庭后,承办法官及时告知案件调解的进展情况,逐步落实既定调解方案,消除郭某的顾虑,向承办法官敞开心扉。在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履行过程当中,原告即自愿撤回了在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其他案件。
(三)多措并举,综合运用各种化解方法。一是借助法院12368短信的沟通联系作用,确保与当事人联系及时、畅通。二是发挥协调化解函的作用。郭某愿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自担部分,但市社保中心表示个人缴纳无此先例,合议庭运用协调化解函的形式取得市社保中心协助。三是借助行政资源合力化解。合议庭协调某区人社局联系案外人电器公司,让劳资双方在行政诉讼的平台上平等对话协商。四是通过审判程序固定调解内容。合议庭通过询问笔录的形式,固定化解方案,明确劳资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彻底解决郭某的劳动争议。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我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后受理的首起行政案件。原告曾因劳动纠纷提起了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并经历了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等程序,由于其核心诉求未得到解决,产生了对立情绪。合议庭将实质性化解争议、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作为审理第一目标,在取得双方信任的基础上开展多轮协调化解工作,最终郭某撤回本案起诉,亦撤回了其在行政机关的其他案件以及在其他法院的两起行政诉讼案件,实质性化解一系列行政、民事争议,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案例九:吴某诉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五起案件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之一,拆迁人与房屋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有产权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之后房屋被拆除。原告和另外一个户外共有产权人未得到补偿。由于被拆房屋没有产权证,只能依照专业测绘机构丈量的面积进行补偿,但吴某认为补偿面积与邻居家比起来有出入,且房屋阁楼未计算入内,因此对补偿结果不满意。期间,他与拆迁方多次交涉但是没有达成共识,补偿事宜就此耽搁。吴某遂通过打官司来引起拆迁方注意,于是2014年起提起信息公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等各类诉讼达二十余件,仅我院自2016年7月以来受理的案件就达十二件。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本案系一起信息公开案件,但结合本案案情,承办法官了解到,信息公开案件的解决并不能帮助吴某解决实际问题,而原告也必然会在无休止地诉讼中对其正常生活等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于是,法官与拆迁方联系,借阅拆迁资料,核实情况,了解拆迁双方分歧。考虑到原告的拆迁补偿利益确实受到影响,如不解决拆迁争议,原告将不断诉讼和信访,不但会造成当事人诉累,也会影响社会稳定。法官决定揽下这个“份外事”,一揽子解决关联纠纷。
协调之初,原告坚持要求拆迁方对其和另外的户外产权人分别予以居住房屋补偿,而拆迁方坚持户外产权人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且补偿标准只能以2010年为准。此外,双方在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及阁楼是否计入补偿范围上也产生较大分
歧,各执己见,难以和解,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要想真正化解这个矛盾,需要对双方做工作。
之后,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一方面向原告释明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评估原告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有针对性地向原告释明法律及政策规定,分析利弊得失,转变了原告之前强烈的对立情绪,降低其不合理预期;另一方面向拆迁方告知涉诉风险。几轮沟通下来,双方态度均有缓和。法官趁热打铁,制发协调化解争议建议函,针对双方争执不下的补偿面积和赔偿方式等提出建议。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等户外产权人就补偿问题与拆迁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的心结打开,遂申请撤回了在我院审理的十二件案件的起诉,并表示将撤回在二审及申诉的所有案件。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信息公开案件诉讼呈现出一种特点,即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原告,特别是涉及征收、拆迁的当事人,为达到其他目的,向多个行政机关反复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获得相应的证据、依据或引起行政机关重视,以期获得协商平台解决实质争议。本案虽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但承办法官甘做“份外事”,了解到本案诉讼系拆迁纠纷引发,因此在向拆迁实施单位了解拆迁双方分歧后,向拆迁方发出协调化解争议建议函,促成吴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妥善化解,同时成功解决了吴某在全市的几十件因拆迁纠纷引发的案件,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案例十:上海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
定、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日,上海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对上海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公司于2002年9月在×地实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工业气体储存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某公司处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经复议审理,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从事的经营行为并未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即使其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某城管局也应按照2017年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且某公司的建设项目已停止运行,不会造成新的环境污染,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收到诉讼材料后,我院征求了双方当事人诉前调解的意愿。因当事人均同意诉前调解,该案由我院与徐汇区司法局共同设立的徐汇区第二联合调解委员会委派调解员开展了相关调解工作:
(一)指定调解员,排摸案件情况。徐汇区第二联合调解委员会首先分析此案属于涉及环境资源的行政案件,在对案件类型及调解员进行筛选后,将案件分配至对环境资源案件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名下。经了解,某公司认为其从事的经营行为并未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某城管局处罚金额过高,请求撤销相关处罚。某城管局则认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深入沟通,明确实质争议。考虑到该案件系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且双方存在调解可能性,调解员与某公司多次联系、沟通,取得其信任,某公司向调解员讲述其单位的困境,对于60万元的罚款确实无力承担。在了解了某公司的真实想法后,调解员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向其释明涉环资行政处罚类案件的处罚幅度,降低其不合理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调解员对某城管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要把握好“度”,既要有能处罚违法行为的“力度”,也要有考虑被处罚人客观情况的执法“温度”。
(三)形成方案,力促争议化解。因双方和解方案差距较大,调解员多次就化解方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摸清双方心理底线,逐步缩小处罚金额的差距,并再次组织双方到院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充分发挥了诉前调解的作用,组成调解团队,集调解员所长,对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减少当事人诉讼的时间成本,实质性化解行政案件争议矛盾。该行政案件的一次性解决体现出诉前调解既满足了当事人公正、高效、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也为打造行政诉讼新生态进行了积极探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