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规范(共19条)
(1)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2)证券经纪人必须在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
(3)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应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对客户和公司高度负责,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平对待本人招揽或服务的客户;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遇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4)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5)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6)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执业地域不得超越营业部所在地监管机关允许的证券经纪人执业地域范围,若营业部所在地监管机关无明确要求的,则证券经纪人执业地域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营业部所在行政市区内。
(7)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同时,证券经纪人必须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充分向其揭示证券投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8)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使用营业部统一模版(附录一)的名片或胸牌。
(9)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10)证券经纪人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故意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11)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证券
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公司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
(12)证券经纪人应当引导客户到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13)证券经纪人应在指定办公区域办公;不得使用大户室;不能将办公电脑提供给客户进行网上交易。在银行等渠道驻点时,现场摆放电脑必须经过营业部登记、批准,并且不得将现场摆放电脑提供给客户下单。
(14)证券经纪人不得私自进入柜台业务部工作场所或参与柜台业务;不得私自进入集中交易系统查询客户资料。
(15)证券经纪人不得在营业部现场进行与公司业务不相关的营销活动。
(16)证券经纪人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文件内容,不得在网点办公电脑中储存公司保密性文件等内容。
(17)证券经纪人应服从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规定。
(18)证券经纪人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前述股票不仅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包括国内发行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H股、N股等。已经开立有证券账户的,应主动将本人开立的证券账户上报公司,主动接受公司系统限制,禁止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股票。
(19)证券经纪人若发现违规事件、合规风险隐患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异常行为,应及时抵制并及时向营业部运营总监或总部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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