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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联邦制发展轨迹

2022-02-03 来源:易榕旅网
论美国联邦制的发展轨迹

中图分类号:d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52-01

摘 要 美国的联邦制,经由1787年宪法确立,经历了200多年的演变,在形式上仅有微小的变化,从现实政治的实际看,联邦制经历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相互分权、相对独立的二元制联邦时期,联邦的权利至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权力界限模糊的合作联邦制时期以及新联邦主义时期。 关键词 邦联 联邦

联邦制是美国1787年宪法设计中的关键概念。联邦制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在相反和敌对的利益之间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府制度,其标准的定义的特性之一是权力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享的政府体制。联邦制的核心问题是一个双重的政府结构,它意味着两个层级的政府统治着同样的土地和人民,每个层级的政府都至少有一个自治区域,每个政府在其领域内的自治都有某种保证。联邦制使美国把一个大共和国的强大性和小共和国的安全性结合起来,创建了一个与国家统治型社会相对立的自治社会。美国的联邦制,经由1787年宪法确立,经历了200多年的演变,在形式上仅有微小的变化,从现实政治的实际看,联邦制经历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相互分权、相对独立的二元制联邦时期,联邦的权利至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权力界限模糊的合作联邦制时期以及新联邦主义时期。 一、联邦制的诞生——从邦联到联邦

1776年,美国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并于1781年经各州批准后正式生效。

但是《邦联条例》确立的是一个州之间的组织,而不是一个政府。邦联只是各主权州的联盟,是各州的代理人,对各州而非对人民负责;邦联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做任何事都举步维艰;邦联亦无力协调统一各州的政策,反而由于各州的争执而无所适从,被讥为“一个头脑听从四肢的怪物”具体来讲,邦联完全缺乏贯彻它的宪法措施的整体强制性权威;行使权力经常遭到抵制;没有执行自己的法律的权力;没有征税权,国库空虚,邦联信用很低;国会缺乏管理对外贸易和对内贸易的权力;缺乏执行和约义务的能力;缺乏对州政府的相互保障,保护它们免于内部叛乱和篡夺;缺乏发行纸币的排他性权力;全国政府全部权力的组织只存在于一个单一制的议院,没有行政、司法与立法职能的分离的或不同的配置……

《邦联条例》确立的体制显然不能适应当时美国的形势。鉴于邦联制的内在缺陷及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在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上,各州代表在一个关键问题上达成共识,建立一个比邦联国会拥有更多权力的中央政府。但同时费城会议还存在两大分歧:一是美国人民如何对中央政府加以控制,以确保政府为普通人民而不是为自己做事;二是各州之间如何取得平衡。为此费城会议上出现了联邦派和州权派、大州派和小州派之争。1787年宪法是这些矛盾妥协的产物,它创造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模式,这个模式的四原则之一就是联邦制。从而使美国由“头脑听从四肢指挥”的邦联制

发展到“四肢听从头脑指挥”的联邦制。联邦制的优点,正如托克维尔所说,联邦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 二、二元联邦制

二元联邦制是对美国自1787至20世纪30年代联邦制发展模式的概括,又被称为联邦制的“二元模式”,指联邦和州各自在宪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各负其责,互不干涉的政治模式,美国学者又称之为“分层蛋糕”。倡导这一模式的政治家们主张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划一道界限,彼此保持独立,并在自己管辖的领域中享有至高地位。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有各自的活动领域,任何一方均不得侵犯或干预另一方的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国防、国家间事务、货币、信贷和州际贸易领域的管辖权归联邦政府所有,而其他大部分国内事务,如教育、福利、卫生、刑事司法等管辖权则均由州政府所有。 三、合作联邦制

1929 年~1933 年爆发的大危机为美国的二元联邦制划上了句号。由于传统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发挥到极致而引发的大危机带来前所未有的问题,经济困境、贫困问题、政治危机扑面而来,对付危机的传统方法已毫无回天之力,人心思变。罗斯福总统顺应形势,进行“新政”改革,改革涉及财政金融、工业、农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诸多领域,规模宏大,联邦政府不再是在某些方面扩大权限,而是全面进入州权领域,联邦与州政府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的关系

发生变化。联邦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导致联邦政府权力的急剧膨胀。30 年代后期经罗斯福总统改组的最高法院又放宽了对宪法的解释,使得联邦政府合法地扩展权力,联邦高于州的地位终于确定下来。根本转变后的联邦制被称为“合作联邦制”,意为联邦和州共同行使一度属于州政府的权力,联邦与州相互独立让位于相互依赖。二战后联邦政府的权力更是大大扩展,随着联邦补助和联邦优先立法的不断增加,联邦对州的影响和控制不断加强,相对州权来说,联邦权力已占据绝对优势地位。 四、新联邦主义

新联邦主义是指寻求改变美国联邦政府权力日益集中的趋势,力图恢复联邦与州之间权力关系的平衡,使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重新获得权力的联邦政治模式。美国的“新联邦主义”政策始于20世纪70年代尼克松政府期间。

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联邦政府权力的日益集中,美国社会要求改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权力失衡状况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部分地实现社会的这一要求,改变联邦预算的严重失衡,20世纪年代末尼克松上台后便提出了还权于州、还政于民的口号试图改变“新政”时期以来美国联邦政治的权力流向,使权力、经费和责任重新转移到各州和人民手中。

1981年里根上台后,再次提出“新联邦主义”的理论概念。里根政策的核心是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和承担的社会责任部分地下放给各州和地方政府。他下放了联邦的部分法规制定权,调整了联邦资

助体系,调整并实施联邦政府拨款计划,划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社会福利责任,扩大整批资助计划的范围。克林顿和小布什在任期间,也都坚持“新联邦主义”政策,主张缩小联邦政府权限,相应扩大州政府的权限。 参考文献:

[1]曾尔恕,黄宇昕.二十世纪美国联邦制的发展.广州商学院学报.2006.

[2]谭融,于家琦.美国联邦制的发展沿革.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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